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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衡利1年定开债: 中金衡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证券之星 2021-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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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
请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0]108 号文注册,并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部机构部函[2020]1279 号《关于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
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
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
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中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差风险、期货合
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风险、对手方风
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可能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具体请参见风险
揭示章节。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
                                           招募说明书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21 年 6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招募说明书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招募说明书
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公布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在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招募说明书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
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事件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设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胡长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98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
中国证监会,历任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正处级)、
机构监管部调研员、深圳专员办处长;2005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于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主任,非银行部资深业务主
管及资本市场处主任;2011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有限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招募说明书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综合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
产管理板块负责人。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琰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邱延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
略研究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中国华
安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部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计师等职务。现任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
限公司董事;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泰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
                                         招募说明书
三亚迈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江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顾问董事。现任中国国际
金融美国证券有限公司外部管理顾问。
  杨毓莹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
主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胡长生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璧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经理;上海磐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董事、创新投资管理部负责人。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陈诗昆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职员;鹏
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19 年 9 月 18 日至今
担任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 日至今担任中
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2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担任中金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1 日
                                      招募说明书
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担任中金衡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雯雯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信用评
估部研究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
包括:2020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5 日起担任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金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金
新元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方雷先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略研究
处研究员(期间,外派新加坡华新投资公司任研究部负责人),资产配置二处高
级经理,投资四处投资经理;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固收投资负
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
衡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菁女士,管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指数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招募说明书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招募说明书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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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
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
                                        招募说明书
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
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0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
托管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
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
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
一致好评。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90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612.0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招募说明书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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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trade.ciccfund.com
序号        销售商名称                        销售机构网址                  销售机构电话
                                                          招募说明书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08 号文注册,并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机构部函[2020]1279 号《关于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
确认的函》备案。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自 2020 年 5 月 6 日 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 止 , 共 募 集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
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
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 1 年后的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
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序赎回;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招募说明书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
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笔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招募说明书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60%)=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7,614.31=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0560=376,528.7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净
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6,528.71 份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12,3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 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关于申购
开放日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招募说明书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招募说明书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5%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5%以上而被延期
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招募说明书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开放期结束进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
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
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
受此比例限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与形势、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分析比
较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
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结合长期战略资产配置、中期周期资产配置和短期战术资产配置的模
型及研判,一方面积极通过长中短期的策略相结合动态把握不同宏观及中观时点
的市场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各策略间的风险预算控制,有效管理组合风险。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
                                 招募说明书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A.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B.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C.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对可
                                招募说明书
转债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关注,
对可转债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价值,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交换债券进
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
积极参与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的价值创造型企业,并重点关注相
关个股的安全边际及绝对收益机会。本基金策略选择股票集中在市场空间大、周
期波动性小、政策支持的行业中,通过市占率、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核心指标,
选择出上述行业中具备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买入并持有,从而获得中长
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
出受惠于经济转型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招募说明书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
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
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
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
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收益/利润总额等;
和总市值。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
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投资
过程将结合账户内债券潜在信用风险、流动性等情况综合考量,通过购买对应信
用衍生品全部或部分覆盖配置相应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到期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
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
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
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招募说明书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 15%;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
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下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衍生品;
面值的 10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
  除上述第(2)、(9)、(16)、(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沪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
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
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
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 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
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招募说明书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45,797,749.17    10.84
         其中:债券       1,086,682,100.00    80.76
         资产支持证券         18,685,000.00     1.3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0,821,481.22         9.0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9,736,667.95      0.79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079,680.00         1.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159,920.00         0.9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招募说明书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797,749.17             11.8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资产。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明细
                                                        招募说明书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张)                    值比例(%)
                   SCP013
                   MTN002
                   SCP004
                   SCP005
证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值比例(%)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的说明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说明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6月3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0.81%   0.34%     0.31%  0.15% 0.50% 0.19%
过去六个月   1.47%   0.31%     2.10%  0.12% -0.63% 0.19%
自基金合同生
       -0.89%    0.29%     0.65%   0.12% -1.54%   0.17%
效起至今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招募说明书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招募说明书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需调整精度需提前通知托
管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招募说明书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招募说明书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招募说明书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招募说明书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控制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招募说明书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
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
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及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招募说明书
  (十五)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
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招募说明书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招募说明书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招募说明书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
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招募说明书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
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
相应措施,或在管理人、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业存单
等货币市场工具,但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在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基
金净值发生波动。此外,债券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
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个券价格
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同业存单除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之外,亦面临较大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
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
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
值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
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但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故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招募说明书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投资信用衍生品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产品合同及公
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6)流动性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该类证券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锁定期内
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由此可能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估值
风险等各类风险。
  (7)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1 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8)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面临与其他投资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
同的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
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
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
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招募说明书
其他风险等。
  (9)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还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出现《基金合
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基金资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
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招募说明书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
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
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
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有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
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iccfund.com)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三、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值查询等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ciccfund.com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第 1 号)及摘要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变
     更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第 2 号)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
                                              招募说明书
     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衡利 1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第 3 号)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
     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
     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票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
     海分公司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包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厦
     门分公司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
     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年第 1 号)
     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关于不法分子假冒“中金基金”名义
     进行诈骗的风险提示
     关于不法分子假冒“中金基金”名义
     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招募说明书
     关于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
     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二)《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书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招募说明书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5)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招募说明书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招募说明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招募说明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招募说明书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
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设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招募说明书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 5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投
                                    招募说明书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 5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资产净值的 15%;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
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下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招募说明书
衍生品;
面值的 100%;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
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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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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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招募说明书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管理人负责。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招募说明书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需调整精度需提前通知托管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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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招募说明书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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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0)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招募说明书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招募说明书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
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招募说明书
行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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