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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创新驱动: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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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一月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都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77 号文)核准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蕴含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具有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
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
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
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
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认购基金份额
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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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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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告》
政规章以及其它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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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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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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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的过程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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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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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 号
  注册资本:583000.000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明奇
  电话:010-84183185
  传真:010-84183129
  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重大违规记录。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以上为前五大股东,数据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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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与业务审核委员会对包含基金在内的各类金融产品和业务
(含基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业务、柜台业务等)的开发、销售和运作的重大事
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
会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部人员分别负责投资、研究、运营和交易职能:投资人员负责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具体包
括行业和上市股票投资,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研究和投资业务;研究
人员负责根据经济、政策、股市情况,为投资部提供投资策略,并负责对各基金产品进行绩
效评价;运营人员负责根据监管机构及产品合同的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披露、传达、解读监
管机构的各项政策;交易人员负责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协会以及公司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办
法,负责各公募基金产品的日常交易与复核工作。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翁振杰先生,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民建会员,于 1986 年
月至 1999 年 9 月,在解放军通信学院担任教官;自 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北京中
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3 月,在重庆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自 2005 年 3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董事;自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2 月,在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自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自 2015 年 9 月
至今,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自 2016 年 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董事;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黄磊先生,1979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5 年 6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自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在北京市人
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任检察官;自 200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在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法务部任高级经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任非
诉讼、破产部主办律师;自 2015 年 6 月至今,在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资产保全部总经
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吴京林先生,196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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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88 年 7 月至 1992 年 3 月,在北京市审计局任科员;自 1992 年 3 月至今,在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会计主管、稽核审计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副经理、稽核审计部
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资产运营部经理、总会计师;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自 2015 年 6 月至今,在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何于军先生,196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92 年
华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任部门经理;自 2000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利安达信隆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业务三部任部门经理;自 2007 年 8 月至今,在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
制部历任审计专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其中自 2012 年 6 月起至今兼任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自 2015 年 6 月至今,在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周立业先生,1963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86 年
在清华大学核研院历任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书记,核研院党委委员、副院
长;自 2003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清华大学企业集团)
历任副总裁、董事兼总裁;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任副董事
长;自 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2 月,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今,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
事。
  唐喆先生,197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6 年 12
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凝聚态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自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院任博士后研究员;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中
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山东省委员会任行业分析员;自 2011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山
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历任投资中心业务经理、投资经理,战略中心总经理助理,财务中心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至 2020 年 1 月,在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
副部长、投资部副部长、投资部副部长兼资深专家;自 2020 年 1 月至今,在山东海洋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任首席投资官;自 2020 年 7 月至今,在山东蓝色经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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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自 2020 年 11 月至今,在北京海洋基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黄俞先生,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09 年 6 月毕业于
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自 1989 年 11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
农信公司历任经理、河北代表处副总经理;自 1993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正大财务河
北公司任副总经理;自 1996 年 12 月至 2013 年 3 月,在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董事长;自 2013 年 3 月至今,在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自 2007 年 9 月至今,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在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自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董事
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在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陈海宁先生,1963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85 年
待办公室任科长;自 1996 年 9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深圳市捷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任副总经
理;自 2004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在深圳市远为实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 2011 年 9
月至今,在深圳市远为投资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 2011 年 9 月至今,在深圳市地铁远为
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陈文博先生,198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05 年 7 月毕业于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自 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在上海环信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历任项目经理、副总经理;自 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北京天和
翊诚控股有限公司任董事长助理;自 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上海会德沣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自 2015 年 11 月至今,在天津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
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邹光辉先生,196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1990 年 7 月毕业于
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自 1990 年 8 月至 1992 年 1 月,在上海长征塑料编织厂历任会计、采购员;自 1992 年 2 月
至 1993 年 5 月,在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历任教师、出纳、会计;自 1993 年 6 月至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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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在东煤集团财务公司历任会计、信贷员、会计部主任;自 1997 年 6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任计划财务部经理;自 2003 年 3 月至今,在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雷达先生,1962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93 年 6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系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自 1988 年 9 月至今,
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历任国际经济系讲师、副教授、国际经济系
副主任、副院长兼国际经济系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自 2020 年 3 月至今,
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姜波女士,195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4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自 1983
年 8 月至 1992 年 7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历任职员、副处长;自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4 月,
在中国光大银行任部门总经理;自 1996 年 5 月至 2009 年 8 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任副行长;
自 2009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在中国光大集团任首席财务官。自 2020 年 12 月起,在国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昌孝润先生,196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9 年
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师;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在华联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自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自 2003 年 5 月起至今,在北京市
天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主任;自 2020 年 12 月起,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江厚强先生,1970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92 年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北京投行部经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富邦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
理,期间还被借调至中国证监会风险办广东证券托管组工作;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
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兼任董事长;2009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任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员,其中自 2015 年 11 月
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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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治禹先生,197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13 年 7 月毕业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自 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师事务所任审计师;自 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9 月,在海口齐盛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
自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经理;自 2003 年 6 月至
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至今,在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历
任审计业务专员、高级业务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
   Nanxing Yu 女士,1988 年 8 月出生,澳大利亚国籍,于 2011 年 11 月毕业于澳大利亚
麦考瑞大学商学及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 Colin Bigger &
Paisley Lawyers 任律师;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 Payce Consolidated Limited 任
法律主管;自 2015 年 9 月至今,在上海丽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自 2015 年 9 月
至今,在上海锡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锡毅置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至今,在上海东证锡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自 2017 年 6 月至今,在华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自 2018 年 12 月至今,在上海南虹桥国际金融园区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自 2020 年 7 月至今,在上海东证锡毅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监事。
   申晨先生,1987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10 年 7 月毕业于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自 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
在北京鸿福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投资助理;自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宁夏新日恒
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至 7 月,在北京中民银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任投资助理;自 2015 年 7 月至今,在北京中民银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自 2018
年 5 月至今,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今,在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贺佳琳女士,1983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上海财经
大学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8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任综合管理部业务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20 年 7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
理,2020 年 10 月开始主持部门工作。自 2021 年 1 月起,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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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工代表监事。
  陈跃武先生,196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1999 年
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任副处长;自 1998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任研究所副所长,并自 2008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6 月任监事;自 2015 年 6 月至
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所副所长、职工代表监事。
  韩本毅先生,1965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11 年
至 1986 年 9 月,在安徽省宿州市物价局任干事;自 1990 年 7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中共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室、办公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自 1994 年 12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任副处级、正处级调研员;自 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4 月,在陕
西省长安县人民政府任副县长(挂职);自 2000 年 4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中国证监会西安
证券监管办公室任稽查处副处长、案件调查处副处长;自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07 年 4 月,
在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广电网络”
                         ,代码 SH600831)任董事长;自
董事长;自 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任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常
委;自 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在世界华夏(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自
年 12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党委书记、总经理。
  谢荣先生,197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11 年 1 月毕业于东
北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自 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4 月,在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网上交易中心经理;自 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普华永道咨询有限公
司任企业并购部高级经理;自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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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固定收益部副总裁;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12 年 3 月,在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任执行
董事、董事总经理;自 2012 年 4 月至 2015 年 1 月,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在摩根士丹利华
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部联席负责人;自 2019 年 1 月起进入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 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自 2019 年 9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执行总经理。
  刘仲哲先生,1969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00 年 8 月毕业于
美国新泽西理工学院管理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自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
安徽财贸学院计算中心任教师;自 1993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海南
分公司海口营业部任经理;自 1995 年 12 月至 1997 年 5 月,在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任证
券业务筹建负责人;自 1997 年 7 月至 1999 年 6 月,在美国伊利诺州帕克兰学院参加英语进
修;自 1999 年 7 月至 2000 年 8 月,在美国新泽西理工学院管理学院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
自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自
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魏泽鸿先生,1966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1988 年 7 月毕业于
北京经济学院(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自 1988 年 8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自 1990 年 4 月至 1996 年 11 月,在中国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心任部门经理;自 1996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阳路营业部任总经理;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经纪业务总监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兼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合规总监、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自 2015 年 6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合规
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朱玉萍女士,196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2 年
服役,并曾历任区队长、新闻干事;自 1993 年 9 月至 1997 年 4 月,在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任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营业部总经理;自 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1 月,在中工
信托投资公司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自 2001 年 2 月至 2001 年 12 月,在北京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证券总部办公室主任;自 2001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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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主任,并自 2013 年 1 月起任党委委员;自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在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自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
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自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起,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张志军先生,1975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于 2004 年
月至 2003 年 3 月,在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任业务经理;
自 2003 年 3 月至 2004 年 8 月,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丹凤北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
理助理;自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东支路证券营业部
任副总经理;自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任副总经
理;自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4 月,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谷托管组任副组长;自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铁岭路证券营业部任总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
部任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5 月,在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自
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起进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 2019 年 8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杨江权先生,197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2013 年 12 月毕业
于吉林大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自 1995 年 8 月至 1996 年 6
月,在北京吉泰安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任财务会计;自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电力部
北京动力经济研究中心任研究员;自 1998 年 10 月至 2000 年 7 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自 2000 年 8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北京睿汇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任执行总裁;自 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自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在北京易添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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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自 2020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
经理;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储钢汉先生,1974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 1996 年 7 月毕业于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本科学历。自 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安徽省司
法厅任干部;自 1996 年 8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自 1996 年
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任科员;自 1998 年 9 月至 1999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信息
法律处任科员;自 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稽查处任科员;自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稽查处任副主任科员;自 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在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稽查处任主任科员;自 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稽查处任副处长(主持工作)
                      ;自 201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在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任处长;自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在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公司监管处任处长;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安徽
监管局任正处级干部;其间:2012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在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十五、十
六届主板发审委任委员;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四川省泸州老窖集团组织部
(商调)任管理干部;自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8 月,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总裁助
理;自 2020 年 11 月起进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 2020 年 12 月至今,在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廖晓东先生,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总部项目
经理;加入国都证券后历任研究所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研究所所长、基金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国都证券基金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程广飞先生(任职期自 2015-12-28 至 2018-8-1)。
  游典宗先生(任职期自 2015-12-28 至 2020-4-22)。
  张崴女士(任职期自 2020-4-22 至 2021-3-17)。
  张宇女士(任职期自 2021-6-28 至 20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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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晓东先生(任职期自 2021-2-10 至今)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廖晓
东先生,尹德才先生,张晓磊先生,王义先生,李昭先生,杨帅女士,梁思雨女士。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者职位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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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正在实施的有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它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
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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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
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合规负责人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4)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内控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及其各
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负责公司各
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5)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6)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业务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
务。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公司确立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合规负责人、内控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内控部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内控部门与风险管理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
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
析,并由内控部门与风险管理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
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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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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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
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
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
控制。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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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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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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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克、叶韶勋、顾仁荣、谭小青、李晓英
  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崔巍巍
  经办注册会计师:颜凡清、崔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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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关于准予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577 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通过其他销售机构以及相应代销网点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
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五) 基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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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认收
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3)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规则和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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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10)/1.00 元=9,999,0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 9,999,010 份。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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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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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的价格。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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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已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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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作赎回处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持有期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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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H)           赎回费率
                       T<7 天           1.5%
                      T≥730 天            0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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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资产。
  例: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间 H            180 天           400 天      80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55              30         0
赎回金额(f=d-e)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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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为: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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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它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
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
                     (6)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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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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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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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分析为基础,结合各行业的演绎特征,确定阶段性重点行业,由行业研究
团队加以重点覆盖。行业研究员重点对所覆盖的行业及个股的成长性及估值水平做出独立的
判断和评级,精选优质个股作为构建组合的基础。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中国经济新
常态下各行业在新形势下的转型和升级,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导向,寻找中国当期阶段最受
益的核心重点行业;另一方面,研究团队会对重点行业跟踪竞争格局的变化,把握产业演进
和升级过程中,行业龙头盈利能力提升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
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行业与个股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综合考虑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市场发展趋势、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资产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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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准确把握整个宏观策略为前提下,秉承成长性是决定超额回报的核心理念,坚
持成长性资产作为本基金配置核心的原则,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寻找出表现优异
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1)以成长为核心精选行业
  本基金以创新型成长类资产作为核心配置资产,从新技术驱动、新产品引入、市场开拓、
商业模式创新入手寻找一些未来能够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导产业”
                              。例如:互联网+、工
业 4.0、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等。
  此外,本基金也关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成长性投资机会。不同国家和地区,因经
济周期、经济结构、地域等因素差异,传统行业也会出现阶段性成长。如中国 90 年代的百
货、家电,2000 年后持续城镇化带来房产、汽车及与此相关的重化工行业阶段性高成长。未
来,我们重点挖掘汽车后市场、房地产后市场、体育文化、保健养老等行业。
  (2)行业配置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基于经济运行周期、经济转型方向、政策导向以及各种创新驱
动因素,优选成长性行业,结合行业景气度、行业整体估值、涨跌偏离度、风格变化及择时
模型,优化配置各行业的权重。
  股票组合建立后,本基金会进一步根据组合中个股价格波动、估值水平、特殊事件等,
动态调整个股权重,使股票组合的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3)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管理人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优选成长性行业与主题投资机会。股票研究团队
重点覆盖,从行业空间、核心优势、公司治理等多方面进行研究。
  本基金注重个股估值水平研究,将以独有的成长性估值模型考察个股成长性和估值的匹
配程度,如果估值低估或比较合理,就会选择买入并坚持持有,相反如果估值已透支了未来
几年的业绩增长预期,即业绩增长的速度与股价和市盈率不相匹配,那么就会相应减持这种
股票
  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
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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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债券研究团队会密切关注通胀、利率、期限、流动性、税收等因素,实时
的确定各债券品种的公允价值。通过配置不同类别和期限的债券品种,达到债券组合的收益
率目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
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
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在进行投资时,将采取分散投资、锁定收益策略。在遴选
债券时,将只投资有担保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降低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对冲系统性风险为目的,达到套期保值目的。基金管理人动态调
整股指期货合约持仓品种、持仓数量,与现货相匹配,控制风险,并驻留相对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平滑收益、锁定利润为主要目的。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
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其的流动性,谨慎投资。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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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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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13)
         、(18)、
              (19)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它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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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
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
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
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
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7,032,367.00            74.5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88,720.00                 3.97
  C   制造业                           10,485,665.00                46.8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518,700.00                 2.32
      业
  E   建筑业                             565,140.00                 2.5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52,890.00                 1.5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181,740.00                9.7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702,912.00                7.6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36,600.00                 1.5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032,367.00                76.0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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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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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份 额 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 增 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7.12%    1.16%        -19.57%    1.07%   -7.55%    0.09%
                    -14.99%    1.69%        -4.82%     1.02%   -10.17%   0.67%
变动的比较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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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它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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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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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的估值净价。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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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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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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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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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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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它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它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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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损失;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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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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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它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规定媒介。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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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如
适用)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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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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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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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证
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
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申购、赎回等情形。巨额申购、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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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积极加强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
申请,保持对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积
极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积极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
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主要的投资品种为在国内上市的股票、债券、及债券回购。
  股票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存在停牌或其他交易所暂停交易的情形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将个股的交易流动性列为重要影响因素,采取分散化投资,控制个股不同流动性级别的
投资比例,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流动性。
  债券的流动性风险是指难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债券的交易活跃度整体低于股票。
本基金对投资于债项评级 AA 以下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次级债的投
资比例、审批程序方面做出比较严格的限制,债券投资的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
  债券回购的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其期限固定导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拟通过短期限
安排或期限搭配等方式来降低风险。
  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
认为本基金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会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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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实施侧袋机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当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措施时,投资者将面临申购、赎回被拒绝、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
项或承担更高的投资成本等风险。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本文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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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为: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实施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将会对基金投资者产生影响,具体的影响
如下:
会根据基金的赎回情况有所影响;
具体延期支付款项的程序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实际到账日期将有所延
迟;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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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
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
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
诺的责任。
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 操作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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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投资者面临的特
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股票投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
经济、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
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另外,由于本
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
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
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
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
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价的难度更
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
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
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
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
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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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本
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本基金无
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
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委
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
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
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
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
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
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
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基金组合存
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以上或其他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相关证券价格降低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本基金将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不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八)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销售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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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 基金资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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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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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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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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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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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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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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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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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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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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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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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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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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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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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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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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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 2001 年 12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309 号
  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4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583000.0009 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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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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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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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2)、13)、18)、19)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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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
效。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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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
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
督。
其约定。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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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
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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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
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
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
的资金汇划业务。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
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
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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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与期货公司三方签订的《金融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约定
开立相关期货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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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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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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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管
理人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
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
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内容包括:截止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手机短信方式,向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
账单。内容包括:截止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uodu.com)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过
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全国免费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三) 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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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uodu.com,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 咨询服务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8118(免长途电话费)
                                             。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电子信箱:gdfund@guodu.com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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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
和公司网站。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公司为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束募集的公告
       同生效公告
       旗下相关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公告
       例、增加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的公告
       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一季度报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季度报告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的公告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明书更新(2016 年第 1 号)
     半年度报告
     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三季度报告
     深圳新兰德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告
     第四季度报告
     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次)
     度报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季度报告
     第二季度报告
     明书(更新)2017 年第 2 号
     年度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
     券投资基金对持有的股票国瓷材料采用“指数收益
     法”进行估值价格调整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对持有的股票金正大采用“指数收益
     法”进行估值价格调整的公告
     第四季度报告
     明书(更新)2018 年第 1 号
     度报告
     同(修订)
     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第 1 季度报告
     讯”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员变更的公告
     券估值标准的具体说明
     对持有的部分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价格
     调整的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第 3 季度报告
     第 4 季度报告
     对持有的股票长春高新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
     值价格调整的公告
     年度报告
     第 1 季度报告
     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明书(更新)2019 年第 2 号
     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第 3 季度报告
     第 4 季度报告
     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 1 季度报告
     理变更的公告
     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资业务的更新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料概要更新
     中期报告
     第 3 季度报告
     第 4 季度报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经理的公告
     金经理的公告
     年度报告
     同(更新)
     明书(更新) 2021 年第 1 号
     议(更新)
     金经理的公告
     明书(更新)2021 年第 2 号
     品资料概要(2021)
     第 2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明书(更新)2021 年第 3 号
     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 年第 2 号
     金经理的公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 3 季度报告
     的公告
     公告
     公告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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