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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发起A,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发起C: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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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因
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并按照规定公告)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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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
币 256,59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7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1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督察长,硕士,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
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
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15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1 年证
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
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14 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张璐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7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基金经理,锐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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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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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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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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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
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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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 年 4 月,本行实现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
提供者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
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
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
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 年中,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在境
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
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
内地设有 34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本行
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7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1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6 位;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
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年 9 月
加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年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 年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7 年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 年 2 月起
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
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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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 年 3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
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
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
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浦
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7 月在浙江银行学
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 年 7 月至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年 6 月起担
任中信银行副行长,自 2019 年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 年 3 月至
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 年 7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年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 7 月至 2013 年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
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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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1 年年底,中信银行托管 263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
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1.4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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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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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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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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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906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六、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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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新能源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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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
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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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9,930.6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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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
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
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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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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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
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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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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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
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并按照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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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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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
规定变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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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
低于上述下限。
参见相关公告。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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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Y≥180 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
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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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的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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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四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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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
 b)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 天         80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75%      0.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元,e=c×d)        165.00          82.50      55.00            0
 赎回金额(元,f=d-e)                                 10,945.00    11,000.00
  例五:假定四笔赎回申请的赎回C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T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元,b)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 天        80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50%           0%          0%
   赎回总额(元,d=a
   ×b)
   赎回费用(元,e=c
   ×d)
   赎回金额(元,
   f=d-e)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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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撤销。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停申购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人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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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4、8、10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 8、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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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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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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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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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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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的资产,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
下,实现资产净值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
金环境的研究,综合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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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对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的分析,积极把
握市场发展趋势,并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
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新能源产业所涵盖领域寻
找可持续成长的优质企业,从而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新能源产业主题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能源产业相关上市公司。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
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本基金对新能源产业主题的界定如下:
  ①新型能源、再生能源生产和利用相关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光伏、
水能、海洋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地热能的生产和利用);
  ②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关行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电子以及关
键零部件、热管理组件和子系统、通信模组、通信终端、物联网终端、充电桩运
营及相关技术服务);
  ③动力电池、锂电池相关行业(包括动力电池、装备、原材料及上游矿产资
源的生产与制造);
  ④其他与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相关的领域(绿色照明及环保、天然气发电、垃
圾发电、建筑节能领域应用、精密加工设备);
  未来随着科技进步、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
当的新能源产业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
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新能源产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新能源产业主题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基本
面与模型相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甄选优质上市公司构
建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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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
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在投资
组合的构建上,定性分析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精选成长型行业及公司,
重点在优秀行业中寻找优质公司做重点配置;二是配置拐点型行业及公司,努力
寻找在品牌、渠道、产品方面做出积极变化的公司并予以弹性配置。定量分析方
面,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和市盈
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等估值指标进行评估,筛选出财务稳定和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相对 A 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
置价值;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
股东回报率;
  ③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④相对 A 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
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策略,通过严谨
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
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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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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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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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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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3)、
                (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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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新能源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
指数收益率(人民币)×1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0%。
  中证新能源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中证全指为样本空间,选取涉
及可再生能源生产、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存储以及新能源交互设备等业务的上市
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反映新能源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为中国全市
场债券指数;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
整体收益,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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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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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
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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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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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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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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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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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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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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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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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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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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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等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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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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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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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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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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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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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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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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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于 2 亿元,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投资
者在该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应日之前发布临时公
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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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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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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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
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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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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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
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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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
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
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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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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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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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
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应当收取 1.50%的赎回费,该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⑤ 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
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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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波动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
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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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
供股、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
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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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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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
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
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
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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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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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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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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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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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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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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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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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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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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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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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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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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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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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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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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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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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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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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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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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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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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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479.6573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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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新能源产业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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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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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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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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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
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
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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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2)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
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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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但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
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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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给基金托管人造
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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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
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
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
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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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并管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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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存相关文件。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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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是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与该类基金份额历来分红累计金额之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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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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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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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基金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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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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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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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通过电子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复
核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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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
律),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裁时该仲裁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八、本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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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并另行签署书
面协议予以明确。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①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②未能遵守或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陈述或保证;
  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质或经营异常;
  ④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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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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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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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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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
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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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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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 阅 。 投 资 人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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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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