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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上海金ETF联接A,富国上海金ETF联接C: 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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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
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 号
《关于准予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黄金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投资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
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故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目
标 ETF 相似,即与国内黄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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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更新内容
重要提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
                       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更新销售机构的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更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更新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及历史走势
                       图,内容截止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更新部分服务内容。
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更新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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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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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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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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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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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种、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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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批准的黄金品种
定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和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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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2 年 04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华东零售总部、
北方零售总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数字金融业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
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
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
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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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
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
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零售总部、北方
零售总部、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
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
持公司决策;数字金融业务部:结合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发展特征,拟定并落实公
司互联网基金销售与服务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数字金融业务发展;战
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
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
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
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
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
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645 人,其中 76%以上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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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
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
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
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
主管。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
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
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田志国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历任山东省电子经济贸易中心综合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稽核法律部项目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五部项目经理、信托业务
五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五部总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
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
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
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
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
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
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
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
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
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
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副总
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
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
项目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
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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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创新规划团队负责人;自 2015 年
助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 ETF 投资总监兼高级定量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证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
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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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任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
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
  (2)历任基金经理
  张圣贤自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9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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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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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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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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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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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
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
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
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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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人代表:郑杨
    联系人员:胡波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谷澍
联系人员: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联系人员: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人代表:高迎欣
  联系人员:杨成茜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李民吉
  联系人员: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刘明军
联系人员:刘鸣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1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员: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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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 Z 空间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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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员:程刚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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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2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2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联系人员:贾伟刚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站:www.yibaijin.com
(2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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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2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人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员:仲秋月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2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法人代表:李赛
   联系人员:李慧慧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站:www.hongtaiwealth.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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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坚
  联系人员: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48 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联系人员:姚巍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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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姚志勇
    联系人员: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4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人代表:庞介民
    联系人员:王旭华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4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峰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联系人员: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4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员:张鹏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5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联系人员: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3)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3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6 楼、35 楼、36 楼
  法人代表:何达德(Michael Edward Huddart)
  联系人员:李乃璐
  客服电话:953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manulife-sinochem.com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165 号《关于准予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注册的批复》)。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
为17,784户。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84,143,657.60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
份。两项合计共284,192,949.62份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138,296,572.76
份,C类基金份额145,896,376.86份。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19.95份,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130,247.33份,
合计共131,267.28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462%。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的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同
时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但基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并调整前述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含申购费)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其他投资者)
     M<100 万元           0.06%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A 类基金份额       7 日≤N<1 年             0.10%
                     N≥1 年                   0
                     N<7 日               1.50%
     C 类基金份额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0%)=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32.1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4%,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4%)=1,999,200.32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用=2,000,000-1,999,200.32=799.68 元
   申购份额=1,999,200.32/1.0400=1,922,308.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2,308.00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1.0400=1,923,076.9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3,076.92 份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对应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1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1 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招募说明书(更新)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即赎
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对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投资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取消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上海金价格,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
似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 ETF 基金份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
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债
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
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 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为实现紧密跟踪上海金价格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申购赎
回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更好地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来跟
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若因特殊
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
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
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实现跟踪上海金价格的目标。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
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
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
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
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
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
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 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
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易对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 15%;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
         (2)、
            (3)、
               (11)、
                   (14)、
                       (15)情形之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
SHAU)午盘基准价格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紧密跟踪上海金价格,因此本基
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目标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故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与目标 ETF 相似,即与国内黄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开放式基金或终止本基金基金合
同。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
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5)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其跟踪的价格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跟踪的价格指
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
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其跟踪的价格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其跟踪的价格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5,149,660.40                     4.8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二)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基金类       运作方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基金名称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型         式                                  值比例(%)
                                       富国基金
           富国上海        黄金        交易型
              金 ETF        ETF   开放式
                                        公司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资产。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股票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本项不适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1)富国上海金 ETF 联接 A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富国上海金 ETF 联接 C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上海金 ETF 联接 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21 年 1 月 2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上海金 ETF 联接 C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1、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起至 2021 年 1 月 23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以估值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午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午
盘价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确定公允价格。
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
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
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二、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三、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者
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交易时;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的;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 ETF 基金份额和上
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良好;
  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
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
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间接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黄金价格波动
为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其中影响黄金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2)本基金为目标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因此,本基金将面临例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
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及投资特定品种的投资风险等)、目标 ETF 的技术风险等
风险。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会导致本基金与标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另外,本基金作为开放
式基金,需在每个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当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
时,将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3)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黄金现货租赁业务。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
差的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借出给
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金现货合约。该
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租赁业务后,若出
现连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足,申
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参与黄金租赁业务,可能出现交易
对手不能按期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的风险。
  (4)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在投资黄
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时,主要存在延期费拖累、保证金不足和交收违约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延期费方面,本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情况可
能需支付延期费,其持有成本可能使本基金对金价的跟踪产生一定的负偏离。当
黄金市场波动较大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临时提高保证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
大额现金赎回等情形下,可能面临现金资产不足,无法补足保证金的风险。由于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可
能面临实物交收违约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6)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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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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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
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等业务;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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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
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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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由于目标 ETF 变更投资目标或业绩比较基准、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
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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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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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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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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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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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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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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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 ETF 基金份额和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
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
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债
券(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
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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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
  i)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
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ii)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
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
交易对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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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ii)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和投资组合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1)、2)、3)、11)、14)、15)情形之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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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 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
备案或变更注册。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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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双方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仅
按双方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
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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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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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申请交易
编码、开立黄金账户。账户开立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与开立账户有关的信息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
算专用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结算工作。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通过对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
交易所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
结算专用账户以及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基金的保管。
  本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金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回清算
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
业务规则执行。
  (六)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招募说明书(更新)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
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富
钱包”APP 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
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开立
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服务号
(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客户端“富国富钱包”APP
查看《富国基金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国上
      接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
         具准则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柜
       台认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
     公司营业场所及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关于防范不法分子冒用富国基金名
      义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提示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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