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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消费混合C: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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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5 月 13 日《关于核准银河消
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1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以参加科创板股票的投资。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
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
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因涉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更新。
   除上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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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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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告》
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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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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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工作日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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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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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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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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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副处长级秘书、正处长级秘书、经济建设司粮食处调研员、
处长、副司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于东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总经理。历任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助工,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方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华东地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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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业
务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
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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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
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
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
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于东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总经理。历任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助工,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
方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华东地区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
业务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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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
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
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信息官。
  卢轶乔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
担任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君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文体娱乐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
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现代服
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风华女士: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卢轶乔先生:2012 年 12 月至今。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于东升先生,公司投资业务总监兼股票投资部总监张
杨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于东升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
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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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资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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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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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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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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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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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耀中广场 B2215(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传真:(020)88524556
联系人:夏坚亮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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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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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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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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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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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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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gtja.com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高涛
   网址:www.cicc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人代表人:冉云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人代表: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ygibao.com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4)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7)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fundzone.cn
(3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5)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8)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3)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5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王肖东、朱振武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5 月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7 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仅通过场外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
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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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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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并应在 A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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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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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
对应的金额返回给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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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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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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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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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
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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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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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1)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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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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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重点投资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
势的上市公司,分享由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收入增长和消费结构变革所带
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相结合。在资产配
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对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因素分析,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在股票选择上,本基
金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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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大类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政
策、市场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
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
  (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
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对外贸易、利率、
汇率、就业等因素,本基金将以全球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
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的影响。
  (2)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等的变化
趋势,关注政府转移支付、社保制度、税收调节等方面的政策因素对消费行业
的影响。
  (3)市场因素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上市公司盈利预期、市场估值结构、
消费驱动相关行业相对估值比较、行业轮动、市场风格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合理
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消费驱动行业界定、消费驱动行业配置、企业竞争优
势评价、基本面和估值分析等步骤,通过在消费驱动行业中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和估值合理或有一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1)消费驱动行业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驱动行业是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该行业产品或
者服务直接满足于居民的消费需求。本基金参考采用中证指数公司界定的中证
行业分类作为行业分类基准,根据本基金对消费驱动范畴的定义和划分,将下
列行业或行业中的企业列入消费驱动范畴:中证行业中的可选消费、主要消费、
医疗卫生、金融地产,电信服务及信息技术。”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行业分类,或对行业内公司进行调整,本基金当同
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中证指数公司停止行业分类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
适当的的消费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采用新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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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2)消费驱动行业子行业配置
  消费驱动行业按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子行
业,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资产在各个子行
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期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本基金通过对行业整体的估值水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人口及收入结构、经济周期、行业生命
周期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人口和收入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结构及其变化有重要影响,本基金将对之
进行不断的跟踪分析,确定其对不同消费行业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各
个消费子行业会有差异明显的表现,本基金将前瞻性地分析未来 6-12 个月经济
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为确定行业配置提供参考。在确定行业生命周期方面,
本基金结合消费需求、技术变化等因素,对各个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做出
基本判断。在分析国家政策方面,国家产业政策通过劳动政策、财政政策、信
贷、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和预期,从而影响特定行业的
发展前景;也有可能通过补贴、环保等政策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了解国家政策,分析有关政策对各行业的影响,把握各行业的变化趋
势。在分析行业竞争格局方面,本基金将对行业进入壁垒情况、行业内竞争对
手之间的竞争状况、行业集中度、行业替代产品压力、行业产品定价能力、行
业成本控制能力进行分析,对行业的结构、竞争程度和发展前景等进行判断。
  (3)企业的竞争优势分析
  在消费驱动行业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关注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
  竞争优势表现为相同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比行业内其它企业获取更多利润或
效益的优势。本基金认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
  虽然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其表现往往形式在于一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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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能够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类似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
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的能力,即成本优势或由于差异化而可以采取更高
定价的优势。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净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与该企业所处子行业平均的净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的差异等指标中
的一种或多种。
  对于消费驱动行业,本基金认为市场占有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这是和消费驱动行业的消费特点所决定的,这些行业的消费由消费者的分散、
单独决策决定,单一产品的价值有限,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表明消费者忠诚度
更高,消费者粘性更高,市场份额优势也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
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占本细分行业的份额等指标中的
一种或多种。
  企业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是企业为投资者提供长期回报的基础。在企业竞
争优势的可持续性上,本基金关注企业竞争优势来源的三个方面即产品或服务
的特性、市场营销以及管理能力。在产品或服务的特性方面,主要包括产品或
服务的适用范围、市场容量、差异化能力、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服务推出频率
等。市场营销主要包括品牌的建立维护、市场营销策略、分销渠道、售后服务
等方面的能力;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的公司治理、生产及运营管理、财务结构、
成本及费用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4)企业的基本面分析及价值评估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
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析等方法,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
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
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
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对盈利增长率比率(PEG)、企业价值
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利比率(EV/EBITDA)等。本基金将估值处于相对合理水
平或被低估或预期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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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1)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
属配置、单券选择等主要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在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风险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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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
指数收益率×2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 800 指数中的主
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反映沪深 A 股中消费主题类公司
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能数能
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履行
相关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1)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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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
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
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
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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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
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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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14)、(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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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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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57,744,458.40              88.6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4,743.38             0.0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0,480,447.73            87.8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5,360,463.70             3.13
      业
E     建筑业                               27,168.76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931.08             0.06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850.43             0.02
 J    金融业                                       34,721.10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30,510.00            0.8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1,482.29             0.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39.93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7,744,458.40             92.0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根据契约不投资股指期货。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7.70%      0.54%      -15.88%     1.05%    8.18%    -0.51%
       日
                    -32.44%     1.54%       -7.40%     1.05%   -25.04%    0.49%
                    -28.32%     1.41%      -18.21%     1.00%   -10.11%    0.41%
                    -7.03%      1.83%       -2.43%     1.38%   -4.60%     0.4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198.80%     1.59%      129.32%     1.13%   69.48%     0.46%
      日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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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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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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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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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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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资产价值时;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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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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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分
红方式;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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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
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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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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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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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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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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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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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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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当日收
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
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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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
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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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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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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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
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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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
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
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
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相结合。在资产配
置策略上,本基金根据对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因素分析,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在股票选择上,本基
金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寻求长期、稳定的风险回报。
  ①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大类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政
策、市场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
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
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估值合理
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通过消费驱动行业界定、消费驱动行业配置、企业竞争优
势评价、基本面和估值分析等步骤,通过在消费驱动行业中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和估值合理或有一定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消费驱动行业按照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类型,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的子行
业,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股票资产在各个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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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间的配置。
   本基金考虑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等指标。本基金通过对各行业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的分析,
寻找预期增长超过平均水平的行业。本基金通过对行业整体的估值水平与内在
价值水平进行比较,判断行业的投资价值,遴选出具有估值优势的行业。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人口及收入结构、经济周期、行业生命
周期所处阶段、国家政策、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
   本基金还会考察组合的行业集中度,控制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带来的风险。
   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一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⑤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
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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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
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
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机制”章节的规定。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 60%以上,具有对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本基金还为
行业类基金主要投资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因此受到经济周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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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消费类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可
能低于主要投资非消费类行业股票的基金。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
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
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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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
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
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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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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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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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依法提起诉讼;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运用基金财产;
收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构;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他收入;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割事宜;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赎回款项;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退任而免除;
人追偿;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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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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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方式。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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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示性公告;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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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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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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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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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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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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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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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类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
于受消费驱动的上市公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8)、(11)、(15)、(1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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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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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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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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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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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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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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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各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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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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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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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
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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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系 列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galaxyasset.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如下公告:
(2020.8.20)
(2020.9.11)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的公告(2020.9.21)
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20.10.30)
定投业务并参加新的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1.11)
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的公告(2020.11.18)
通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1.30)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24)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21.3.23)
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21.3.23)
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1.3.23)
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2021.4.1)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21.7.6)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2021.7.6)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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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消费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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