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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鑫成长A,中科沃土沃鑫成长C: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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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沃鑫成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61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使用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I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II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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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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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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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等媒介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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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办公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7-86208750 联系人:欧钰钏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董事会成员
  胡冬辉女士,管理学博士,董事长。曾任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财务主管,中国华建
审计事务所审计部经理,中国华星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乐凯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人保集团派出董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紫光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智广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绍基先生,管理学博士,副董事长。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监、首席投资官,中科沃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广东中科科创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广东普瑞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上海麦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卓见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总经
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智会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安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公业务客户经理,中京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士凡先生,工学学士,董事。曾任北京德赛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专员,北京中青职
业技能培训学校副校长,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结算运营中心主管兼
合规风控专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
  郑博儒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统计分析岗,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经理、高级经理。现任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
  钟瑜女士,经济法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证券法律专业委员
会主任、第十二届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地方金融局资本市场专家
库专家,广州市科技创新领军企业融资并购联盟副理事长,广州科技金融促进会理事,广
州市科技企业新三板发展促进会监事,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评审专家,
广州商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评审专家,广州市国企创新投资基金评审专家。现任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刘强先生,金融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党委秘书、总行办公室
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加拿大自然资源投资合作基金 MEC 顾问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
秘书。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配置组合与投资管理中心董事总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桂龙先生,管理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
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珠江学者岗位特聘教授,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创新方法
与决策管理系统重点实验室主任,华南理工大学技术创新评估研究中心主任,获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南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广电运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科沃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理和信息技术学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广东中科科创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中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兼任
珠海横琴沃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牟小兰女士,金融硕士,职工代表监事。曾任中国指数研究院分析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信评分析师、行业组长,昆仑保险资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员,首建投信和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评、合规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评部副总
监,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袁清海先生,管理学学士,职工代表监事。曾任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主管、营
业部财务经理,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惠州分所审计助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智会杰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博士后,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南开大学军事教研室讲师,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经理、研究所所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
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亿利资
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集团副总裁、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兼董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曹萍女士,经济学硕士,律师,督察长,合规负责人。曾任原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广东省风险
投资集团战略发展部项目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负责人。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曾任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白云支行会计科行员,中国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行长,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调剂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青先生,EMBA,副总经理。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高级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先生,理学硕士,首席信息官。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科员,中铁信息工
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项目经理,澳大利亚 CAPAX 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经理,澳大
利亚 CAPAX 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信息技术部经理,广东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公募筹备组技术经理,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现任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科技部总经理。
  罗方女士,大专学历,财务负责人。曾任武汉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武汉协力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广东中科
科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筹备组成员,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综合部总经理。
  徐伟先生,工学硕士,基金经理。曾任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机械设计部工程师,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VP,上海磐信投资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研究员,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资深研究员。现任中
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中科沃土沃瑞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智会杰先生、程文卫先生、林峰先生、贾宣先生和
李欣桐女士。
  智会杰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程文卫先生,管理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林峰先生,法律学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贾宣先生,经济学学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粤开证券(原联讯证券)固定收益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首建投信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李欣桐女士,国际经济法硕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曾任粤
开证券(原联讯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北京康思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交易部投资总监。现任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
中科沃土沃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备注:上述人员履历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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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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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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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
了合规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合规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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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8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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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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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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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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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办公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联系人:欧钰钏
  联系电话:0757-86208750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浦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17 楼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胡佳敏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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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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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www.htsc.com.cn
(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传真:010-65186621
网址: 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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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zqsd.com.cn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1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客服电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www.zszq.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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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西群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2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chinapnr.com
    (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7 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 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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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302-888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inv.com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刘静
电话:010-59601366-70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徐丽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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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马林
  电话:1881029278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3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4)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客服电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3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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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3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一街京东集团总部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13810801527
客服电话:95118
传真:58956600
网址:fund.jd.com
(3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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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赵媛媛
   电话:1850137733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4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18040516241
   客服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3862682
   网址:www.buyfunds.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好买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1348225695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howbuy.com
   (43)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103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紫峰大厦 1103 室
   法定代表人:陆雯
   联系人:傅翌乔
   电话:0791-866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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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91-86692502
传真: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4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5)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www.xiquefund.com
(4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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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传真: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8)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邢智
电话:18513134199
客服电话:400-8189-598
传真:0532-66728591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4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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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西环广场 T2-19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叶雪飞
 电话:021-60195121
 客服电话:95733
 传真:021-61101630
 网站:www.leadfund.com.cn
 (5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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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5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客服热线: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56)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联系人:叶见云
电话:15999517027
客服电话:4001286800
传真:0755-26640652
网站:www.caiho.cn
(57)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网站:http://www.18.cn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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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传真:010-65330699
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83071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网址:www.jnlc.com
(6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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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网址: www.lczq.com
(6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61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热线:4000-899-100
网站:http://www.yibaijin.com
(6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funds.com
(6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6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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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 .com
  (67)北京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8)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淮北镇淮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顺城街 46 号锦胜华安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电话:18600807951
  客服电话:010-8408-4940
  网址:www.haofunds.com
  (6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 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
  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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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
三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联系人:王嘉涌
  联系电话:0757-86208624
  传真:0757-86208603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中心 7、8、9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经办律师:孙晶、陈设
  联系人:孙晶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荣华、刘贵彬、冯忠
  经办注册会计师:桑涛、闫靖
  联系人:饶锦莲
  电话:13620977141
  传真:0755-8223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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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61 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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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与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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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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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
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具体到账时间
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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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M ≥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3: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Y)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2 年                     0
                 表 4: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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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 A 类申购份额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A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 2: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投资 1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1,000,000-1000=10,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10,999,000/1.0560=10,415, 719.7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C 类申购份额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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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
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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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间之前可以撤销。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册登记手续。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值。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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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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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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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
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请不得少于各基金的单笔最低转出份额限制(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
额低于单一账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限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
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低于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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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
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申请。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某类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非
直销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非直
销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A=[B×C×(1-D)/(1+G)]/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中科沃土货币市场
基金)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
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
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中科沃土货币
市场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13 元,转入基金中科沃土货币市场基
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0%,申购补差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0.9913=9913.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9913.00×0.50%=49.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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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0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49.57+0=49.57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9913.00-49.57=9863.43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9863.43÷1.000=9863.43 份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
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
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
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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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
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21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开始
办理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四)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
的转让以及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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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资的理念,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投资组合良好的流动性的前
提下,通过积极挖掘成长性行业和企业所蕴含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
                                、债券(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理解,在把握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基
础上,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追求
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1)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 稳步增长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将采取
积极进取的做法,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2)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 增长缓慢且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取
相对稳健的做法,减少股票投资比例,增加债券或现金类资产比例,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
系统性风险,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
  (3)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本基金将及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债券资
产主要投资于浮息债券和久期较短的债券;
  (4)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本基金的债券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
券,以实现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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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预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都存在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减少股票和债券的持有
比例,除现金资产外,增加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的比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周期及资产价格发展变化的深刻理解,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分析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政策导向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基金管理人对各大类资产收益的
绝对或相对预期,决定各大类资产配置权重。
 本基金基于成长投资的理念,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优股票。
本基金将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具体策略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
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
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
和景气行业,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
实现对行业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体现为利润的增长。因此,本基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预
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企业成长性考察的主指标,并结合税后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①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往往意味着公司市场份额的扩大,是把
握公司成长性的主要指标。本基金在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时,将在考察历史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公司的产能扩张、主导产品的市场供求变化趋势、行业竞
争格局、以及产品的差异性或替代性等因素,参考上市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
率指标,从而准确把握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质量和有效性。
 ②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了公司主营业务获利能力的强弱,是企业核
心竞争能力之所在。
 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本基金将在定量筛选的
基础上,从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商业模式等方面,把握公司盈利能力的质量和持续性,
进而判断公司成长的可持续性。
 ①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能力与同行相比保持相对优势,能够不断推出符合市场
需求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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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技术优势分析。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及研发投入,可以促使公司所
掌握的技术不断转化为新产品或服务,为公司成长提供动力。本基金通过分析公司拥有的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数量、新产品的数量及推出的速度、核心技术是否具有较高的竞争壁垒、
产品和研发上的经费投入情况等,判断公司的技术优势及其可持续性。
  ③资源优势分析。垄断资源可以为公司在较长时期内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利润来源。对
于具有特许权、专有技术、品牌等独特资源或者矿产、旅游等自然资源的公司,本基金将
主要通过对公司的行业垄断性、进入壁垒、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分析,判断公司的资源
优势是否支持其持续成长。
  成长型股票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水平。为尽可能规避估值风险,本基金将在上述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采用 PEG、PE、PB 等相对估值指标与股利折现模型、自
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成长型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辅助性的评估和判断。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并选
择合理时机,逐步建立股票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
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
用变化策略。
  (3)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
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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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
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
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
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1)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
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2)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方面,本基金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基金将分析其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
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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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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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6)、(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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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可得
的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行业分类标准和指数编制方法较
为科学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有限公
司编制,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 300 只股票组成,
可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
合全价(总值)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其中:股票                   164,918,150.03               88.15
     其中:债券                     3,160,652.31                1.6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649,895.10                   0.91
B    采矿业                          21,889,264.23               12.12
C    制造业                          65,768,365.48               36.4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4,968,142.19                   2.75
     应业
E    建筑业                           2,856,095.02                   1.58
F    批发和零售业                          691,501.04                   0.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389,714.75                   2.9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11,405,252.19                   6.32
     业
J    金融业                          38,208,679.80               21.16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K        房地产业                               5,897,047.13                  3.2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50,615.99                  1.4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00,208.95                  1.1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7,167.20                   0.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80,481.00                   0.0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57,029.16                  0.5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8,690.80                   0.17
S        综合                                              -                  -
                       合计                 164,918,150.03                 91.3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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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持仓量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买/卖)                                    (元)
           沪深300股指
IF220
           期货2209合              -20   -26,683,200.00       -1,363,200.00 -
           约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363,20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99,368.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363,200.00
     (2)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保持股票仓位平稳与套
期保值为目的,选择交易活跃、流动性较好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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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报告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价值(元)           比例(%)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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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0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中科沃土沃鑫成长混合发起A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21.67%    0.94%   -10.26%   0.66%    -11.41%   0.28%
   基金合同生效至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混合发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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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比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
基金合同生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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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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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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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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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差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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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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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差错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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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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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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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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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销
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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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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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定媒介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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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基金清算;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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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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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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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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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
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
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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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行
业生命周期分析和行业竞争结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和行业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
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
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动态跟踪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
行业,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
行业个股的精选。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
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
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主要配置优选
行业中的绩优股票,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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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
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
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
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
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
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
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
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
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
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
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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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比例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
提升的风险。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
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
不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
场平均水平。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等。具体
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
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
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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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
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声明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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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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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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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行为;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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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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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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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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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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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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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销
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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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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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6)、(2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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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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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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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办公场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自编号)十三
座(B4)
   法定代表人:智会杰
   成立时间: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
   电话:0757-86208750
   传真:0757-86208612
   联系人:欧钰钏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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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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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a.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g.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j.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k.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l.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m.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n.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o.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p.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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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
  r.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s.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u.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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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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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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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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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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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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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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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c.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及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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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规定估值。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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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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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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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
公告。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018-3610。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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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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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法定披露日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号                                              期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A 类份   站
        额)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C 类份   站
        额)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均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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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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