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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得尊债券A,西部利得得尊债券C: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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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 12 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 月29日 证监许可
【2016】171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调整了基金的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赎回、保有份额,具
体请阅读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得尊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工作日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事件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怡清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8,130    49%
   合计                         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
理专业。20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起任西部证券
副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 9 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 年 9 月起任
西部证券总经理。自 2019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富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
海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
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
副系主任、副教授、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系主
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
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专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 31 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 303 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
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
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
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
部副总经理(临时主持部门工作),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
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监事
  徐蓉女士,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上海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历任公
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
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 2021 年 1 月起任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
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自 2010 年 9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30 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 年 11 月加入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战
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任
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
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
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
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 年 5 月起担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
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 2018 年 10 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 2019 年 6 月起作为公司总
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1)现任基金经理
  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11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
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 5 月加
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聚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4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季季
稳 9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安然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计量金融学专业。8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信建投湖北分公司量化研究员、前海财险固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4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聚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沣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双兴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圣倩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7 年证券
从业年限。曾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20 年 6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利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聚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 2022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
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季季稳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张维文      2017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4 月 24 日
  张翔       2017 年 10 月 9 日    2018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
总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
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 10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 年 11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团队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0 年 1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审计师,
中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20 年 12 月
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蔡路平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
大学统计学专业。曾任 DIAAssociates 数据分析师、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永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21 年 6 月加入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义务;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相互制衡;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94,153.7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
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
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
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
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
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
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
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
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人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2001 年
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起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
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8 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
事。2021 年 8 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 年 4 月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
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
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
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
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
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
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邓怡清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二)代销机构:
(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客服热线:010-64081648
网址:http://www.haofunds.com/
(8)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胡菁
客服热线: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
(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郑骏锋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0)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1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2)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1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热线:021-68761616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热线: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23)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https://www.cnhbstock.com
   (2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热线:96670
    网址:www.glsc.com.cn
    (2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服热线:95391
    网址:www.tfzq.com
    (2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热线: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7)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热线: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28)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 27 号楼 1 单元 3 层 01 号、2 单元 3 层 02

    法定代表人:苏小勇
    联系人:杨玲玲
    客服热线:400-6197-666
  网址:www.cefcfco.com
  (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3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3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热线:(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0)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4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m.stock.pingan.com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1)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956006
网址:www.lczq.com
(5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郑荣州
客服热线:4000-188-688 转 5 号
网址:www.ydsc.com.cn
(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6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1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刘昭宇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7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客服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7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7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84)   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辉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8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8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8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9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7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13号文核准,募
集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
额 为200,009,394.3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4,301.51 份,两项合计共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
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用途及其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T≥365 日          0
  A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A 类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T≥30 日           0
  C 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C 类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5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50.25=49.75 元
  申购份额=9,950.25/1.0500=9,476.4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476.4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0%=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11.00=10,989.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89.00 元赎回金额。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10%=11.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11.00=10,989.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可得到 10,989.00 元赎回金额。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的登记手续。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投资,优
化资产结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购买股票、权证,但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债券市场宏观环境和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通过久
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个券选择等策略依次完成组合构建。
  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
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类。在投资过程中,以中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为主,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1)债券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分析中长期利率趋势,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
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
率等利率敏感指标,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
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分析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
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构建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债券组合。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本基金将债券
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间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
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
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
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
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
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
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个券分析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考量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公司成长速度、市场竞争力等综合因素,以及运用利率走势预期、信
用利差走势、担保价值评估、隐含期权价值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且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
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
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
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
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本基金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资买
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对于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在权证上市后,本基金将根据
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权证价值高估时,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并结合发行条款、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
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10)、
(13)、(1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完整,有利于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
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774,394,447.22       96.6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3,789,070.04     12.43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行二级
                  行二级 03
                  行二级 01
                    MTN003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股票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西部利得得尊债券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1 日-

月 1 日-

月 1 日-

月 1 日-

月 1 日-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1 日-
月 30 日
    西部利得得尊债券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0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1 日
月 1 日-
月 30 日
月 20 日-
月 30 日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值。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予以刊登
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
以“西部利得得尊债券+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
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
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回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可变现方式恢复流动性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
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侧袋账户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
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
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
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流动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
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的实际收益下降。
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
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该类
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
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
(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
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
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
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
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五、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仍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五、其他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
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
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购买股票、权证,但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
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
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3)、(10)、
(13)、(1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值。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购买股票、权证,但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
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除上述第 2 款第(3)、(10)、(13)、(14)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
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各类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各类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
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
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各类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各类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
     资、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天天基金为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丰金融服务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投资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
     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投资等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报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
     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成都华羿恒信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1 期) (摘要)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
     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定额投资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
     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 2017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 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 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西部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的公告
     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 期)
     (更新)(2018 年第 1 期)(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2 期)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8 年第 12 期)(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
     度报告
     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9 年第 1 期)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9 年第 1 期)(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
     投资、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
     关于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
     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公告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9 年第 2 期)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9 年第 2 期)(摘要)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得尊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新增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 12 月)(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19 年 12 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
      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9 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
      度报告
      关于新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
      度报告
      关于暂停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
      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20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关于提示旗下网上交易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
      证照片并完善个人信息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
      度报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0 年 8 月)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
      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
      度报告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20 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关于即将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
      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
      告摘要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1 年 4 月)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修改旗下 15 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
      度报告
      关于取消西部利得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直销平台
      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
      告
      旗下基金 2021 年度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1 年 8 月)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
      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三季
      度报告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
      准则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
      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四季
      度报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2022 年 1 月)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
      告
      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一季
      度报告
      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
      务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文

    二、《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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