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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光大保德信消费股票C: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之星 2023-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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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
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常交易日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业务规则》: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及其他媒介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事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把握消费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
与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或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说明书》。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
第(2)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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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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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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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80262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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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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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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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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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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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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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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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应由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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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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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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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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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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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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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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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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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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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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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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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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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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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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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把握消费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
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具体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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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几个方面:
  (1)宏观经济运行的变化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刻影
响。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国家财政政策、央行货币政策、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运用历史数据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模型,确定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结合上述宏观经济对各类资产未来收益影响的分析结果和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1)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消费主题股票主要包括:
林牧渔、医药生物、轻工制造、休闲服务、传媒、汽车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司;
  本基金将对消费主题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经济增长及产
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变化,消费行业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
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费
主题的界定标准。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方式,对以上各个行业中涉及消费主题的
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挖掘企业的投资价值,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
股票库。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从价值和
成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精
选估值合理且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现金流量指标、负债比率指标、估值指标、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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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挖掘,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企业发展战略、技术专利优势、市场拓展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上述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个股投资策略, 着重考察并优选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消费主题相关的投资标的,力求对 A 股市场投资进
行有效补充。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
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配置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品种。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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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
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理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
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
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若认为有助于基
金进行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
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主题范围内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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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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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7)-(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4)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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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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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主要消费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证港股通可选
消费综合指数收益率×5%。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部分主要
投资于消费主题股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中证
费主题类公司的整体表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是中国目前较权威、
应用较广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港股通主要消
费综合指数和中证港股通可选消费综合指数从港股通范围中选取主要消费行业
和可选消费行业股票形成样本股,能反应消费主题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基于上述指数的主要特征,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10%+中证港股通主要消费综合指数收益率×5%+中证港股通可选
消费综合指数收益率×5%”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
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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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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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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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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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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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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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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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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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金红利或以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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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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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负责人发生变动;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光大保德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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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
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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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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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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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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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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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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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案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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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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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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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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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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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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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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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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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应由基金承担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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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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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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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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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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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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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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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金红利或以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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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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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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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把握消费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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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
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消费主题范围内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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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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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列(17)-(21)的投资组合限制: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22)-(24)的投资组合限制:
  (22)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23)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24)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3)、
               (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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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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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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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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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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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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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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