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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A,长城安心回报混合C: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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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由于基金经理信息发生变更而进行相应更新,上述
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长城安心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
          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单元、38 层、39 层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1999 年加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主管、副
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8 年 11 月出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博士。2001 年 3 月
至 2002 年 10 月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职于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含广发基金筹备期),历任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
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和督察长职务。2020 年 7 月出任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贽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职于深圳市汇凯进
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3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债券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主持固定
收益部工作)、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2019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2019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曾晓玲女士,董事,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深圳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东方威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03 年 5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风控合规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19 年 3 月至
今任公司总裁助理,2021 年 3 月至今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
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朱静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自 1992 年
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5 年 2 月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自 2015 年 2 月起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2019 年 4 月起兼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 年
  张文栋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深圳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二部总
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运营总监、副总经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宏观分析处处长;
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长城证券董事长;招商证券董事长;中国银联首任董事长、总
裁;上海国际集团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董事长等职务。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
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温子健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已退休。曾任内蒙古广播事业局技术员,南京物资学
校教师,人民日报记者,深圳证券时报社有限公司社长兼总编辑。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职于
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
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长城证券,历任会计核算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
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201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曾广炜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曾任职于中国
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总监。
  丁艳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总部总经理,上
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分行/总部,2017 年 1 月起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进
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
中心工作。
  赵永强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行保障部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任职财务会计;2008 年 4 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任职于资金部、财务部;2010 年 4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
运行保障部。
  崔金宝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02 年 8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职于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2013 年 9 月至
司,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起主持综合管理部工作。
  张静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职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07 年 5 月加
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侯涛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1994
年 9 月至 1998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职于安徽省芜湖市供电局,2001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职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2012
年 9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邱春杨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勇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员、交易员;2003 年起历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5 年起
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兼执行投资总监;2019 年 5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
员等职务。2011 年 12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唐然先生,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2015 年 7 月-2016 年 8 月曾就职于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行业研究员;2016 年 8 月-2017 年 6 月曾就职于国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行业研究员。2017 年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自 2022 年 9 月至今任“长城优选回报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3 年 2 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林先生,硕士。2010 年 6 月-2013 年 8 月曾就职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15 年 7 月)、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2021 年 7 月),2021 年 8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至今任“长城价值成长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3 年 1 月至今任“长城数字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2
月至今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毅平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该基
金合同生效至 2008 年 5 月担任基金经理;杨建华先生自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基
金经理;徐九龙先生自 2009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基金经理;吴文庆先生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担任基金经理;何以广先生自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担任基金经理。
  邱春杨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张勇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债券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大利益;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
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
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
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
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
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
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7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管理人进行提示;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38
层、3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https://etrade.ccfund.com.cn/etrading/)、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
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本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联系人:阳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6 月 22 日证监基金字【2006】123 号文批准,由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8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
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开放申购业务,于 2006 年 11 月 17 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
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A 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
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结构,具体费率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
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 5,000,000 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
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A)
适用申购费率                   1.5%                1.0%              0.5%    每笔 500 元
(B)
净申购金额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C=A/(1+B))
申购费(D=A-C)            1,477.83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数           92,422.30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E=C/1.0660)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若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1000=90,909.09 份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四笔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
回的持有期限分别为少于 7 天、持有时间介于 7-29 天、持有时间介于 30-184 天、持有时间
介于 185-365 天、持有时间达 366 天及以上,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 5
赎回份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份,A)
赎回总额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元,B)
持有期限      7 天以内           7-29 天                30-184 天        185-365 天       366 天及以上
适用赎回费             1.5%             0.75%                0.5%           0.25%    0
率(C)
赎回费(D=C          159.90            79.95                53.30           26.65   0
×B)
净赎回金额     10,500.10          10,580.05             10,606.70       10,633.35    10660
(元,
E=B-D)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不充分。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若
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
关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定投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
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 2 倍的回报为目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
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 10%-85%,权证投资 0%-3%,债券 10%-8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采取适度灵活而强
调纪律的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 2 倍的回报为目标,
在分析上市公司股息率、固定收益品种当期收益率、上市公司持续成长潜力的基础上,运
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Great Wall Return Budget Model)动态配置稳健收益型股票、
持续成长型股票及债券。采用“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持续成长股票投资策
略以及“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策略,通过把握上
市公司股息率预期、持续成长潜力,选择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企业作为主
要投资对象,对稳健收益型股票与持续成长型股票分别采取均值回归策略、动力趋势策略
进行投资。债券投资以获取稳定收益为目标,主要关注当期收益率、收益率变动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型变特征,采取主动的个券选择策略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主动型混合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取向、资金供求变化以及目标股
票资产(符合本基金股票选择标准的股票资产)估值水平、持续成长潜力、持续分红能力、
债券收益率曲线、回购及票据收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三类资产(持续成长型股票、稳健收
益型股票、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股息率与息票收益水平,通过对持续成长型股票、稳
健收益型股票及债券的投资价值的分析,运用长城基金收益预算模型确定并动态调整三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期实现高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 2 倍的收益。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投资收益的理念,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分红历史、分红潜力及分
红意愿的考查,结合上市公司当期股息率分析,精选红利型股票构建稳健收益股票组合。
稳健收益型股票的投资采取“估值合理偏低、持续分红、波段操作”的策略。
  基于品质分析获取持续成长增值的理念,运用 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
A)等定量研究,精选具备持续成长潜力且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构建持续成长股票
组合。持续成长型股票的投资采取“行业分散、精选个股、顺应趋势”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基于精细研究挖掘当期稳定收益的理念,通过对当期收益率的考查,结合久期匹配策
略,以获取稳定利息收入为目标构建并动态优化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
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
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在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
资备选库;
  (3)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持续成长
型股票、稳健收益型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个
股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它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
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风险管理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
管。
   (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
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的 2 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能力或持续成长潜力的优势
企业以及当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10%-8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 0%-3%;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为 10%-85%;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
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8 月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936,006,102.60             76.06
      其中:债券                     127,435,536.38             10.3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5,880,424.52      69.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8,819,219.99          3.18
J     金融业                                   41,223,710.00          3.3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26,059.00          0.5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79,989.56          0.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465.3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234.14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6,006,102.60      76.78
     注:无。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528,849.32               4.1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级 01
     注:无。
     注:无。
     注:无。
     注:无。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
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注:无。
      注:无。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主体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国家开发银行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案
由,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被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以上发行主体涉及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无。
    注:无。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 2022 年 06 月 30 日)
                                    长城安心回报 A
 时间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         41.16%         1.02%      1.82%     0.00%   39.34%     1.02%
同生效日
至 2006 年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自基金合        425.53%    1.42%     109.46%    0.02%   316.07%    1.40%
同生效日
至 2022 年
                               长城安心回报 C
 时间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       5.53%   1.20%   0.14%     0.01%   5.39%   1.19%
同生效日
至 2022 年
   注:本基金自2022年6月14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款等项目。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估基金资产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以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等,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列明的相关内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
产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期为 100 天,
决定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是 1.2500 元,转出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0,
申购补差费率为 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转入份额=98,522.17/1.2500=78,817.73 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 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 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
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3)转出基金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的标准参照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
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险分析等。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前)利率 2 倍的回报为目
标,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定的绝
对回报。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
及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及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
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
然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
于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它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
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
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
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
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
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
  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
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
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
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
生相应调整变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金清算。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无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基金合同修改事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
只有在基金管理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计票结果只有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监督的情况下有效。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若召集人拒不授权或指定监
督员的,则由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指定监督员或授权代表计票的,
不影响表决结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②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③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3)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 5 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
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36 层 DEF 单元、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
券选择标准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 10%-85%,权证投资 0%-3%,债券 1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6)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5)、(9)、(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年度审计合同、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①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②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⑤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季度报
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
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
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息查询等服务。
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投业务的公告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投业务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
     展线上直销系统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份额限
     制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
     计准则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杭州科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
     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
     变更负责人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
     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
     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
     变更负责人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
     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植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
     售业务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
     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变动的公告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
     谨防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
     销售业务的公告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投业务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
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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