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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添利增强债券A,鹏扬添利增强债券C: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3-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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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2月27日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955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
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
资带来重大损失。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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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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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

额的行为
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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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过程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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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曾兼任中国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
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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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
际商学院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
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
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民养老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生
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
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中
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艺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计
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
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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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
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王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监,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FRM。曾任银河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1日至
            、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3月
     、鹏扬淳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
间)、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27日至2022年1
月5日期间)
     、鹏扬淳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26日至
                                              、鹏
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8日起任职)
                                、鹏扬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21日起任职)、鹏扬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职)、鹏扬景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6日起任职)、鹏扬景浦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9日起任职)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24日任职)。
  (1)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经济
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世宏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邓彬彬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基金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百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张延鹏先生:股票专户投资部执行总经理,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联合资信
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朱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研部投资副总监,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部门经理,上海泉
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
学学士。CFA、FRM。曾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首席经济学家兼宏观研究部总监,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
后。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
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副总监兼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
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王经瑞先生: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经理,东北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银建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银河德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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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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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执行。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
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
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
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
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
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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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
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
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
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
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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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
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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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
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
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
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
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8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4名员工拥有
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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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40只。至今,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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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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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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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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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1955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
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2019年3月1日
至2019年3月26日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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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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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行计算;
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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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若单个投资
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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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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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30 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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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0.06%,则该投资人申
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160=98,366.18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366.1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3: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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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 元
  赎回费用=101,8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101,8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
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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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应支付的赎回金额。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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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中巨额赎回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金额的计
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
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申购1000万元,适用
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
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
赎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举例7: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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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所赎回基金份额均
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
购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6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考虑投资
收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5.7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5.79=5,964.21元
  申购份额=994,035.79/1.01745001=976,987.35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金份额持
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
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976,987.35份。次日A类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
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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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5日发
布的《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
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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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
月25日发布的《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的业务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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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
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其中
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增强策略是指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债券组合以获取相对稳定的
基础收益;同时通过重点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信用债以及灵活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来增强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
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可转债
/可交换债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以及
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本基金投资中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持续跟踪
以及对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灵活运用上述策略,构建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以达成投资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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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的
标的债券。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
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
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板
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对
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
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
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
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
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
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中
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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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
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御
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资金运作初期,轻度参与股票投资,在基金份额净值高于基金面
值,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后,当判断股票市场趋好时,增大股票资产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
当判断股票市场形势不好时,减少对股票投资。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
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超
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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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3)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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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
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
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
指数之一,适合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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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
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上述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可
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月18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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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08,717,434.88           13.91
       其中:债券            601,996,930.37           77.0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9,600.00          0.06
C     制造业                        65,477,955.80       11.6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41,138.00                  0.6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487,925.00        0.26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072,530.08       1.97
J     金融业                        16,235,444.00       2.89
K     房地产业                       1,338,780.00        0.2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58,922.00        0.6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72,980.00        0.2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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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82,160.00           0.73
S      综合                                      -                      -
       合计                                      108,717,434.88         19.3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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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制定国债期货套期保值策略时,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并根据基金现券资产利率风险敞
口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规避利率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持仓量(买                   公允价值变动
代码        名称                合约市值(元)                           风险指标说明
                      /卖)                     (元)
T2303     T2303       -24    -24,057,600.00   -31,20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1,200.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4,284.36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1,200.00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进行了国债期货投资。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债券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并与现券资产进行匹配,较好地对冲了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对基金的影响,降低了基金净值的波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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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会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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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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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投资
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A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C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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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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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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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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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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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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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产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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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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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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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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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本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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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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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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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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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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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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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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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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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
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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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
理。
  (三)基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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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
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
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
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
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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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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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利润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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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股票等会因各种原因面临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
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从投资范围上看,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
金严格按照《流动性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定。因此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
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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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实施此项
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单位
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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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易或转让,由此可能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估值风险等各类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
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产生的风险;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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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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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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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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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客服
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
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
订制。
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账户余额等信息。
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
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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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联网
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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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书更新期间期,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3-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 年第 1 号)     2022-03-2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3-2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3-2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更名的公告             2022-04-1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4-21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22-04-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6-1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的公告 2022-08-06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0-12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1-02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及恢复直销渠道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2-12-23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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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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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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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
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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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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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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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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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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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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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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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开。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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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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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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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上(含10%)
      ;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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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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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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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本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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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
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
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其中
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超
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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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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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3)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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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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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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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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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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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F16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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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40%,其中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超
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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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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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
         (13)
            、(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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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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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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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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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
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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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
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管基金财产。
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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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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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
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
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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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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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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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
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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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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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
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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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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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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