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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A,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C: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3-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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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5】744 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
部函【2016】2559 号)。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
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1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其更新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有人服务的费用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
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
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
建设(集团)公司,2006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 年至 2022 年任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
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 LEEDS 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 AMRO
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
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 年至
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
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员。2017 年起至今任职富安达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
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
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
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
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
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
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雄晖: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5 年。200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
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至
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混合资产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大成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14 日起任大成尊享
金转型)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17 日起任大成民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4 日起任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24 日起任大成盛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周志超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 月 8 日
            黄万青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李富强             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徐彦,基金经理,董事总经理,首席权益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
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韩创,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魏庆国,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
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谢家乐,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6 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孙丹,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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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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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利益;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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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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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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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选库。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策记录。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行交易。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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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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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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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3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89 只,
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20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SAE3402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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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886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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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金煜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865177
  传真:0769-23156406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400-789-6266
  网站:www.jx-bank.com
  (13)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东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东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010-50925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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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aibank.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whysc.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2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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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3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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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zts.com.cn
    (3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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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hfzq.com.cn
   (3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95323
   (3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 010-86499427、13051859661
   传真:0755-23947482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http://www.lczq.com/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www.tl50.com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Gimberto Girado
  联系人:牟冲
  联系方式:0532-87071088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http://www.yitsai.com
  (4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howbuy.com
  (5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5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5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6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6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7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7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6222276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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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翘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徐翘楚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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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44 号文注册募集,并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559
号)。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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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2 月 9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基金定投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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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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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500 万               1000 元/笔
  (1)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
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天                 1.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 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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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20 份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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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3 个月后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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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 6、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
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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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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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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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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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基金将有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走势
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在个券投资方
面采用“自下而上”精选策略,通过严谨个股选择、信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平、流动性的
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
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
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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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
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据此预测利率趋势和债券市场对
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2)类属配置策略
  确定目标久期后,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深入分析,预
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利率品种、信用品种等资产之间的
分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①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进
行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
险。
  ②信用利差策略。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
或扩大,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把握利差的变动会带来投资机会。同时,本基金将
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会,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
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水平、和
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掘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可能收窄的债
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本基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
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
长期稳定增值。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综合考
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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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
  本基金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为投资目标,以“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
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出现
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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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4,623,876.00      28.3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513,750.00         1.00
    B          采矿业           3,042,101.00        5.94
    C          制造业           9,179,257.00       17.93
           电力、热力、燃气及
    D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399,330.00         0.7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G                         570,180.00         1.11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I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919,258.00         1.8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O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23,876.00                             28.57
     无。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无。
  无。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风险指标说
  代码        名称
                     卖)           (元)    动(元)             明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72,288.00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本期本组合结合债市波动环境,伺
机通过套保交易降低了由于债市波动造成的净值回撤,提高净值的稳定性。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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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0.90%     0.68%     4.44%     0.01%     -5.34%     0.67%
              -28.76%     1.72%     4.55%     0.01%    -33.31%     1.71%
               -8.11%     0.43%     3.85%     0.01%    -11.96%     0.4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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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
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
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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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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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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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错误处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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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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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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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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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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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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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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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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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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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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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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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五)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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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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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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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
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
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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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
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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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
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
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
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
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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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
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主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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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金而带来的风险。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五)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示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
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
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风险。
  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
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及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
相似,基金较难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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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
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
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八)其他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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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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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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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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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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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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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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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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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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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止《基金合同》;;但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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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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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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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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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
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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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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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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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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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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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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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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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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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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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基金合同》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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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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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股票资产、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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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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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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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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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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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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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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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
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
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
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
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
(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
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2 年 7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发布的公告:
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次分红的公告》。
更新》。
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46 只公募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告》。
报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53 只公募基金 2022 年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积极所有权政策(简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基金对外
行驶投票表决权指引(简介)》。
告》。
更新》、《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要更新》。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明文件的公告》。
报告》。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景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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