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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MSCI中国A股ETF联接A,摩根MSCI中国A股ETF联接C: 摩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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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 号文
   注册日期:[2020 年 1 月 2 日 ]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可[2020]3 号文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详见如下网址:
  https://www.msci.com/zh/msci 指数信息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投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称“摩根 MSCI 中国 A 股 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摩根 MSCI 中国
A 股 ETF 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 MSCI 中
国 A 股人民币指数以及摩根 MSCI 中国 A 股 ETF 的表现密切相关。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与此相关的风险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 ETF 业绩
差异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其他投
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以及
成份股退市的风险等。本基金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
html),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
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
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
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
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
法并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
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
第三方同意。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宜更新了相关章节;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
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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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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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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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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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或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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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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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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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 51%和 49%。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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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托 有 限 公 司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51% 股 权 , 与 原 另 一 股 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
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事项已
于 2023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拟任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
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
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
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胡迪女士曾任纽约美林证券全球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纽约标准普尔量化投
资主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5 月加入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及
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管
理部高级经理。2020 年 7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施虓文先生,任职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刘凌云,
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杜习杰,基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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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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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
  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
  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
  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
  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
  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
  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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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
  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
  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
  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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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
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1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
利润363.36亿元(同比增长25.6%)、资产总额 49,213.8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垫款总额30,634.4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9%)。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主
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
总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
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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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截至2021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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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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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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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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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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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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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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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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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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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四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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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 www.tx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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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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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fi.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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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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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 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 312,813,416.64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205,610,838.39 元人民币,
C 类基金份额 107,202,578.25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312,813,416.64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205,610,838.39 份,C 类基金份额 107,202,578.25 份);认购款项在
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7,084.8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 74,493.89 元人民币,C 类基金份额 32,591.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联接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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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
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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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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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账户余额
不得低于 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次
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
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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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5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                    费率
      一年以上(含),两年以内            0.25%
      两年以上(含)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                    费率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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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
售费率。
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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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申购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模上限时;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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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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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前述“(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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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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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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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
通过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本
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为了提高投资效率,
基金还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少量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等。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主要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
目标 ETF。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
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
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
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可以基金资产特殊申购目标 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可以通过被动指数化的方法买入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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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根据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组合,对于因法规限制、流动
性限制而无法交易的成份股,将采用与被限制股预期收益率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根据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动态调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以申购目标 ETF。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本
基金力争利用金融衍生品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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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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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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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
         (2)、
            (7)、
               (8)、
                  (14)、
                      (15)、
                          (16)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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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收益率×95%+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
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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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具有与目标 ETF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且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
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
标 ETF。但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
的,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参加 ETF 持有人大会表决,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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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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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上投摩根                    上投摩根
                                交易型开             38,121,183.
                                 放式                      18
               A 股 ETF                 有限公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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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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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
                                  净 值 增 长业 绩 比 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标 准 差基 准 收 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业绩比较
                                  净 值 增 长业 绩 比 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 标 准 差基 准 收 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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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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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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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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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价格数据。
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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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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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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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
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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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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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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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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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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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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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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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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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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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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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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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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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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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告中规定。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
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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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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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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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联接基金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在多数情况
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 ETF 的净值
波动而波动,目标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二)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
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
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
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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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三)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目
标 ETF 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
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实现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
标的指数,或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
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
 如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目标 ETF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等
等。
     (七)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
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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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
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八)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大。
时卖出成份股或赎回目标 ETF 以获取足额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
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九)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
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
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十二)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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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
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
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
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十三)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
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
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
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十四)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
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
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五)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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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十六)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
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
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
考察 MSCI 中国 A 股人民币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
该指数及目标 ETF 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在组
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目标 ETF 的时间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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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有因受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其它一些影响指数复制的市场因
素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股票组合管理进行
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
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2)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
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项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
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
排。
 (十七)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二、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
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
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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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三)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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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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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的类别: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 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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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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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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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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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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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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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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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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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整
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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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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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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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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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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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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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召
集权、参加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
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
出席/出具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表决意见,并有
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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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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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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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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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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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
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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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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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
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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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
         (2)、
            (7)、
               (8)、
                  (14)、
                      (15)、
                          (16)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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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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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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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价格数据。
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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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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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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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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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第三章)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
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1)、2)、7)、8)、14)、15)、16)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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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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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签署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
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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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立与完善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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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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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资所需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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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同时本基金的目标 ETF 符合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备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期货账户与证券/期货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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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期货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期货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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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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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⑦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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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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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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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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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2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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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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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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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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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告;
额和持有份额的公告;
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值调整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摩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
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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