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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五年持有混合(FOF):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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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04 号文
     注册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 ]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4】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583 号
文以及【2019】年【9】月【30】日证监许可[2019]180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
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其投资所涉及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根据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划分。本基金的高风险类资产和
其他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75%:25%,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属于高
风险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较高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对养老目标风险基金的风
险划分方式。
   本基金中“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并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 5 年,本基金不接受持有未满 5 年的
份额的赎回申请,仅在该笔份额持有满 5 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开放办理其赎回业务。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含当日)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
购确认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
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
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
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
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
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
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
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说明书因基金管理人股权变更及名称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变更等事宜更新了相关
章节;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
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〇二三年四月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开展发起式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
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OF)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中基金指引》
            、《FOF 指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
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拟任董事长)
           :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
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
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团队
成员。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投资
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计师
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和执
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
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
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
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资产
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台湾
区负责人。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
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
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杜习杰先生曾任长信基金任研究员。2011 年 6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兼研究员,现任组合基金投资
部基金经理。
  吴春杰女士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策略分析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资产配置中心配置策略经理,上海景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宏观策略研究。2018 年
员,现任基金经理。
  恩学海,资产配置及退休金管理首席投资官;张军,高级基金经理;刘凌云,组合基金
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杜习杰,基金经理;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
  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
  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
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
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
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 《财资》
                                 、《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四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7 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fi.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投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证监许可[2019]583 号文及证监许可[2019]1804 号文)
                                                    ,
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40.3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40.36 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
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投资者份
额,自该笔份额申购确认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赎回申请后 T+8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 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如
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0%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6%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最短持有期为五年,赎回费率为零。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
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可以拒绝该笔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若出现上述第 8 项所述情
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该笔份额持有达到规定期限后重新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资产分别配置于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水
平,并自下而上精选基金,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适应其风险承受
水平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如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其他资产,如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
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本基金的目标风险指通过将基金所投资的高风险类资产
和其他资产长期保持在相对恒定的比例,以使基金在投资组合层面达到目标的风险水平。
  管理人根据对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预期假设和策略观点以及目标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进
行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设定本基金在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基准配置比例,控制
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本基金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7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2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其他资产;高风险类资产指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
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其他资产指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本基金高风险类资产的向上、向下的调整幅度分别不得超过基
准配置比例的 5%、10%。
  (2)细分资产类别配置策略:
  细分到具体的资产类别,管理人将根据投研团队的长期资本市场观点对各类型资产的风
险收益特征进行判断。具体而言,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
政策的分析和预测,评估国内股票及债券、海外股票及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等各资产
类别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形成对不同资产类别长期走势的预期。在此基础上,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细分资产类别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定期结合策略观点,修正资产配置,
实现细分资产类别的动态调整。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优选基金,研究过程中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
式,通过层层筛选,优选符合要求且能在中长期创造超额收益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初步的定量指标筛选出历史业绩表现良好(主要考察绝对收
益、超额收益以及同类排名等指标)
               、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在基金初步筛选的基
础上,进一步通过尽职调查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进行考察,了解标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以
及综合实力(综合考虑资产管理规模、公司治理、投研体系、风险控制等指标),通过了解
基金的投资流程、风格以及实际运作,形成基金筛选基础池。
  其次,结合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公开数据,对基金经理进行深度访谈,将定量与定性分析
相结合,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流程和风格形成结论,筛选后将不同投资风格/
策略的代表性基金列入未来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核心池。
  本基金目前将主要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及摩根资产管理( 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香港互认基金,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策略优选标的基
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
括但不限于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等。未来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
可将投资范围逐步扩展至其他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以丰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标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规模、流动性状况进行定量分析,选择成立时间较
长或有较长的可回溯历史业绩、历史业绩表现相对良好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定量指标:
最新基金规模;不同市场环境下的历史业绩表现,包括超额收益、夏普比率等;基金经理管
理标的基金的年限;标的基金的投资者分布情况等。
  另外,结合基金的运作和市场的表现,根据基金经理的风险偏好、价值/成长、市值/
流动性、贝塔/波动率、换手率/集中度等不同的指标和纬度,可以对基金的风格进行更明晰
的划分,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针对性地选择基金。
  (2)定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投研能力综合排名、基金经理的稳
定性、基金投资风格、基金的业绩归因分析和基金经理的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定性分
析,进一步筛选出公司综合实力较强、投研团队稳定、投资风格一致的基金。
  (3)尽职调查
  本基金将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等方式,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
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预期表现
佳的基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险事件或法律诉讼等。
核指标和激励制度、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处理方案等。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导向
的深入研究,优选中长期景气向好的指数基金进行配置,以增厚组合收益。此外,本基金也
将基于对市场未来运行趋势和风格的预判,积极参与包括行业主题、风格或策略指数等在内
的各类指数基金的投资,把握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以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流程筛选指数基金:
                  (1)流动性筛选,主要考察基金规模,辅以日均
成交量及换手率等指标:如做市活跃程度,折溢价水平等。
                         (2)积极风险最小化,主要考察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及跟踪偏离度。
               (3)总费用率控制,比较并尽量选择总费用率较具竞争
力的指数基金品种。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并结合股票价值评估,
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
基本面,运用公司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综合考虑未来成长性、盈利能力、所处行业前
景等因素,深入发掘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选择合适标的进行
投资。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
调整。
  本基金将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
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
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
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该基金净资产的 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被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1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6)
                       、(9)、(10)、
                                (17)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上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
况的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构成。中证 800 指数具备市值覆
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公信力较好的特点。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其投资业绩,也较好地体现了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与产品定位,并易于被投资者理解与接受。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是市场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将养老目标风险基金根据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划分。本基金的高风险类资产和
其他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 75%:25%,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养老目标风险基金中,属于高
风险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较高的。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
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120,596.00         3.97
        其中:债券        1,409,598.63         4.99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合计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业
J    金融业                      1,120,596.00      4.0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20,596.00      4.05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基金代     基金名       运作方   持有份       公允价值       占基金    是否属于
        码       称         式    额(份)       (元)       资产净    基金管理
                                                    值比例    人及管理
                                                           人关联方
                                                           所管理的
                                                            基金
               息优化       开放式   .52       .52
               混合
               略先锋       开放式   .79       .74
               混合
               值领航       开放式   .84       .44
               混合
               信新经       开放式   28.76     .55
               济混合
               根新兴       开放式   .33       .60
               动力混
               合A
               证细分       开放式   00.00     0
               食品饮
               料产业
               主题ETF
               证银行       开放式   .00       0
               ETF
               ETF(QDI   开放式   .00       0
              I)
              生科技       开放式    00.00     0
              ETF(QDI
              I)
              银新能       开放式    .82       2
              源产业
              股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
       项目                     本期费用              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
                                                  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
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
付托管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
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
费(元)
无。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基金成立日-2020/12/31        27.29%    0.86%   23.33%    0.95%   3.96%    -0.0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净值是按照 T+2 日闭市后计算的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T-2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管
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托
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
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费率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
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
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等;
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
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三是本基金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
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投资所持基金的投资策略、持有投资基金的情况、投资所持资基金的损益情况以及所持
有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 日               1.5%             10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所持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
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型基金,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
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
持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3)本基金还是受所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影响,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管理公司经营不善,就会造成本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对标的基金管理人
的严格筛选和投资多样化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所投资基金存在大额赎回限制条款,以及因证券市
场波动、投资者申购赎回影响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时赎回限制措施等,从而使本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二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的风险,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
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本基金通过持有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在市场流动性
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三是由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5 年,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无
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及赎回申请等进行适
度调整。在出现上述约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
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启用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出现上述情况时,投资者可能会因此无法全部或仅能部分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项需延
期支付,从而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投资者也可能会面临无法继续申购本基
金可能,影响其投资计划。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
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
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
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
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1)投资管理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受制于被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基金管理人可能无
法及时获得基金区域配置、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投资组合变动等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从
而产生信息不透明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
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使得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不一定能够持续优于其他基金。
  (2)关联交易风险
  本基金目前将主要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公募基金、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全市场的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
包括但不限于 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 等。
   (3)双重收费风险
   当本基金投资于非本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或非本托管人托管的公募基金时,基金存
在双重收费的风险,即在被投资基金已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基础上,本基金仍
将收取相应管理费、托管费或其他费用。
   (4)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
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
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
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
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
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5)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若本基金
使用人民币申购 QDII 基金,QDII 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本基金赎回 QDII
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基金投资 QDII 基
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6)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
止。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持有金融工具的一方无法以一合理的价位迅速卖出或转换该金融工具,而
遭受的损失。另外也指所购买的证券由于市场交易量少,因而发生变现困难、流通不易而导
致的风险。此外,基金投资者的大额赎回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根据法规,当极端情况下需要暂定基金资产估值等情况时,基金公
司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所以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募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采用分散投资原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
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
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
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
到有效控制。 对于股票型、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
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由于在基金开放日,股票型、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但如果出现较大比例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仍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在股票型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
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择优进行投资。
  对于债券型基金,由于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债券型基金
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
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型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
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基金开放日管理人
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
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在债券型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
较大、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率、夏普比
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
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
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部分债券品
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
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上,本基金将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
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
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
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
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
值、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启用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
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二、声明
行承担投资风险。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属于养老目标基金,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为 5 年,本基金不接受持有未满 5 年的
份额的赎回申请,仅在该笔份额持有满 5 年后在每个工作日开放办理其赎回业务。
  对于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投资者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含当日)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对于本基金申购的投资者份额,自该笔份额申
购确认之日满 5 年的对日起(含当日)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赎回。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804 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基金参与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
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
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管
理费。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本基金的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收取本基金的托
管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
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资产分别配置于高风险类资产和其他资产,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水
平,并自下而上精选基金,力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值,为投资者提供适应其风险承受
水平的养老理财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如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其他资产,如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
该基金净资产的 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3)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被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4)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1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6)
                       、(9)
                          、(10)、(17)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上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如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
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额净值是按照 T+2 日闭市后计算的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
                                         、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基金资产投资于高风险类资产,如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
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其他资产,如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的基金份额,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不超过 15%;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0%,该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被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80%;
  股票型基金、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均包含 QDII)及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65%且不超过 80%;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不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均包含 QDII)、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等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20%;
  应计入高风险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5)、
                          (8)、
                             (9)、
                                (15)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上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支付。
  (四)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负责在本基金计划投资的基金公司开立直销账户,并告知托管人,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
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
理人。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的规定执行。
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 FISP 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
产品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 FISP
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2
日闭市后计算的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1)基金估值方法
  ①ETF 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④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披露份额净值,则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
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
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其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
定公允价值;
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告;
金(FOF)增聘基金经理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摩根锦程积极成长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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