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动态 -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厘清私募基金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小伟 2016-06-13 09:23: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日在《私募基金问答》中对“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指出,私募基金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私募基金时,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到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投资者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示,如果发现某家机构或某些人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投资者面对的很有可能就是非法集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打非办”举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