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分析 - 正文

中基协会长洪磊建议:推动REITs发展可比照CDR试点做法

来源:证券日报 2018-06-20 08:45: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推动REITs发展,可以比照CDR做法,先行制定REITs管理办法。”6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说。

当日,洪磊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中国REITs论坛上以《我国REITs发展现状、问题与发展》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出现真正的REITs,仅有所谓的“准REITs”或“类REITs”,其原因值得深思。

《证券日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与会嘉宾呼吁推动REITs发展,因为REITs可以投资于各类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包括城市公用设施、商业零售、仓储、医疗等数十个不动产类别,可以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

洪磊认为,从REITs的本质和市场环境出发,我国REITs发展中需要解决多方面问题,包括基础资产信用不独立,无法摆脱“刚性兑付”;制度环境滞后,缺少统一的市场化运作环境;缺少综合性行业税制安排;资产持有成本和资金成本过高,权益型投资回报率不足等。

为此,洪磊建议推动REITs的发展,可比照CDR做法,先行制定REITs管理办法。目前,《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属于列举式,不是实质性定义,造成证券范围过窄,REITs无法成为可公开发行的证券,制约了REITs的发展。

洪磊建议,在《证券法》修订完成前,可比照CDR方式,由国务院批准,授权中国证监会出台专门的REITs管理办法,允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和REITs在交易所挂牌,获得公开发行。同时,在《基金法》框架下,根据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的不同要求,明确REITs产品的募集、运作规范和管理人受托义务要求,保护REITs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利益冲突。

据洪磊透露,鉴于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一般由合同约定,基金业协会将在规范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标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REITs类产品的备案标准。私募REITs产品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以有真实现金流的项目为投资标的;二是封闭运行,确保基础资产权益的真实转移和法律隔离;三是基础资产只能初次证券化,不再衍生新的证券;四是原始权益人变现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