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要闻 - 正文

偷看指令,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一家三口玩老鼠仓,获利近1800万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03-26 18:09: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偷看指令,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一家三口玩老鼠仓,获利近1800万)

债券交易员一家人玩“老鼠仓”被查,还被写入最高检指导案例。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三件指导性案例作为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其中,一起案件显示,某知名基金公司债券交易员王某在接近两年半时间里,一直偷看公司股票交易指令。其父母通过其他人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之后一家三口均获刑。

基金君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获知,涉案人员系北京一家老牌基金公司旗下债券交易员,相关案件已经判决。

债券交易员获知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最高检披露的这起案例显示,王某系某知名基金公司原债券交易员。

从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王某担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工作中的个人账号6610。因工作需要,公司为王某等债券交易员开通了恒生系统6609账号的站点权限。

从2008年7月7日起,该6609账号开通了股票交易指令查询权限。王某有权查询证券买卖方向、投资类别、证券代码、交易价格、成交金额、下达人等股票交易相关未公开信息;自2009年7月6日起又陆续增加了包含委托流水、证券成交回报、证券资金流水、组合证券持仓、基金资产情况等未公开信息查询权限。

直到2011年8月9日,新系统启用,该公司交易管理部申请关闭了所有债券交易员登录6609账号的权限。

儿子刚一入职

父母利用他人信息开通多个股票账户

王某强与宋某祥是王某父母,均为无业人员。王某刚入职,其父母马上利用他人信息先后开通了多个股票账户。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案情显示,王某强于2008年11月18日以其侄女牛某的身份信息在海通证券开立股票账户,2010年12月19日销户;于2010年12月9日在华融证券开立账户,主要交易时间集中在2011年9月前。

上述两个账户实际由王某强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而宋某祥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其兄宋某1的身份信息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以其妹宋某2的身份信息于2010年4月21日在广发证券开立证券账户,2010年12月22日销户;于2010年12月20日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2011年8月9日后无股票交易。

上述三个账户实际均由宋玲某控制并进行证券交易。

父母股票交易与儿子获取的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

交易8.78亿获利1773万

父母开通好股票账户,在获取股票交易指令等非公开信息权限后,一家三口正式开始了非法获利之旅。

据最高检通报,案件信息显示,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1年8月9日,王某曾多次使用6609账号登陆恒生系统,登陆次数共计710次;其同期登陆6610账号共计551次。

另一边,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他的父母同期或稍晚于某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具体来看,在王某拥有登录6609账号权限之后,父亲王某强操作牛某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6日至2011年8月2日间,买入与该基金旗下股票基金产品趋同股票233只、占比93.9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9661.26万元、占比95.25%。

其母亲宋某详操作的宋某祥证券账户,在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343只、占比83.05%,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1.04亿余元、占比90.87%。

宋某详操作的宋某珍证券账户,在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8月8日期间,买入趋同股票183只、占比96.32%,累计趋同买入成交金额6.76亿元、占比97.03%。

交易频繁程度,明显背离三个账户在王某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前的交易习惯。另外,牛某、宋某祥、宋某珍三个账户停止股票交易的时间,与王某无权查看6609账号时间即2011年8月9日高度一致。

证监会上公司调查时畏罪出逃

一家三口均获刑

案例通报显示,2015年12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王某、王某强、宋某详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信息显示,庭审中,三被告人均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辩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亦未提供信息让其父母交易股票,对他们交易股票的事情并不知情。

王某强辩称,王某从未向其传递过未公开信息,王某到其工作的基金公司后,就不知道他还在进行证券交易;宋某详也辩称,没有利用王某的职务之便获取未公开信息,也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对此,公诉人回应,王某强、宋某详与王某为亲子关系,关系十分密切,从王某强、宋某详的年龄、从业经历、交易习惯来看,王某强、宋某详不具备专业股票 投资人的背景和经验,且始终无法对交易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公诉人还指出,王某在证监会到他工作的基金公司对他调查时,畏罪出逃,且离开后再没有回到公司工作,亦未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辩称系因担心证监会工作人员到他家中调查才离开,逃跑行为及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王某、王某强、宋某详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万元;判处宋某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90万元;判处王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0万元。

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证券期货犯罪隐蔽性较强

最高检发布最新发布的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就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而言,主要解决的是在隐蔽性很强的证券犯罪中如何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的问题。

“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大多属于精心准备、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熟悉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则,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隐匿、毁灭证据较为常见。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又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组织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郑新俭介绍,没有直接证据,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组织运用,仍然可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案中,王某与其父母三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完整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

郑新俭说,该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依法运用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增强审查判断证据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具有指导意义。相关责任人员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也表明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决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