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本基金紧跟新常态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投资机遇,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及各行业的发展前景,精选出具有长期竞争力和增长潜力的优质公司,力求在抵御各类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平均水平的良好回报。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符合复兴伟业的全部上市公司,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股票池。通过每个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吸引力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构建投资股票投资组合。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1)财务分析
从资产流动性、经营效率、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变化趋势,考察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并力图通过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关联关系,剔除存在重大陷阱、财务危机以及应收账款管理严重不善的公司。本基金将对那些财务稳健、盈利能力强、经营效率高、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复兴伟业相关公司给予较高的评级。
(2)投资吸引力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DCF模型、FCF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的研究,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宏观经济指标,包括PMI水平、GDP增长率、M2增长率及变化趋势、PPI、CPI、利率水平与变化趋势、宏观经济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所跟踪的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的衰退和政策刺激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界定
复兴伟业相关行业一方面包括转型升级的国家传统支柱行业和着眼未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另一方面包括国家政策变化、技术创新等的相关行业,比如人民币国际化、“一带一路”、自贸区、互联网金融、工业4.0等。
本基金界定的复兴伟业相关行业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中信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房地产、家电、建筑建材、石油石化、医药、轻工制造、机械、电力设备、国防军工、汽车、计算机、交运、农林牧渔的上市公司;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复兴伟业的相关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如果中信证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复兴伟业相关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方法调整或者原复兴伟业相关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等,本基金持有的复兴伟业相关行业的证券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在六十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整。
(1)本基金界定的复兴伟业相关行业包括以下定性特征:
1)产业核心性是指复兴伟业相关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的重点行业能够带动经济和产业链上的相关板块发展,有助于国内传统经济行业复苏和改造,推动国内经济结构逐步转型
2)改善明确性是指行业出现了积极的变化,包括技术进步、政策变化、行业集中度改善、外来进入者引入竞争、出现了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改造等。
3)强带动力是高端制造行业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可以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辐射和技术溢出,从而对整个产业链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都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2)本基金界定的复兴伟业相关行业包括以下定量特征:
1)创新能力指标。
2)市场前景指标。
3)效益和增长能力指标。
本基金认为,具有上述特点的企业,能够在行业内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并给投资者带来良好回报,从而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