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策略 |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将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根据指数估值水平(中证500指数的市净率P/B)的变化和对未来市场判断,灵活控制股票仓位。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限制
25分位以下 50%-95%
25分位(含)至75分位 35%-80%
75分位(含)至90分位 20%-60%
90分位及以上 0%-40%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适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关注科创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1)主题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将重点投资下列领域的科创主题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执行比其他A股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上市股票存在一定的退市风险,因此本基金将采用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策略防范风险。具体个股选择策略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关注拟投资对象的成长性、合理估值水平、盈利能力三个指标。
①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②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由于科创板股票上市初期利润可能不稳定,本基金将参考更多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市现率(PCF)、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③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定性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分析选取出的股票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③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
分红政策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