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从“学霸股”到ST清越:三年IPO骗局最终沦为2亿罚单和强制退市)
上市狂揽8.2亿,造假罚没2亿。
5月8日晚,科创板公司ST清越(688496.SH)一纸公告,揭开了这场持续三年的财务骗局。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从招股书到年报、半年报,连续三年公然造假,虚增利润比例最高超过100%。
曾经的“学霸股”,如今被处以2亿元巨额罚款,锁定强制退市。一个靠造假撑起利润的“冒牌优等生”,终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01、IPO即“注水”,后变本加厉
清越科技成立于2010年12月,2022年12月2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号称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中小显示面板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PMOLED、电子纸模组、硅基OLED等。然而其上市历程从头到尾都笼罩在造假的阴霾中。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调查事实,清越科技早在IPO阶段就已“带病闯关”。2021年,即在公司申报科创板上市的关键报告期内,清越科技虚增利润总额约1065.49万元,占《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注册稿所披露的当年利润总额的21.72%。证监会认定,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
上市之后,公司的造假手法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发大胆。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清越科技继续使用“老套路”: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并且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这些操作导致2022年度利润总额虚增约4540.21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4.58%;2023年上半年更为惊人,利润总额虚增约4753.60万元,占半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45.10%。此外,公司还隐瞒了一笔高达4441.99万元的出口退税款补缴事项,这笔金额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的79.74%。
记者梳理清越科技的历年财务数据后发现,该公司是典型的“上市即巅峰”。上市前三年(2019至2021年)营收稳步增长,上市后首年(2023年)营收略降,净利润却急转直下,亏损高达1.18亿元;2024年营收有所回升但仍亏损0.69亿元;2025年营收6.69亿元,亏损扩大至0.98亿元。而2026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则显示,业绩积重难返:营收1.4亿元,同比下降18.57%,归母净利润约亏3244.86万元,同比下降幅度超过100%。
从表面亮眼的上市数据到如今的巨额亏损,造假的泡沫破灭后被真实业绩打回了原形,惨淡的现状也为监管部门认定其欺诈发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
02、四类法律风险同时触发
从法律层面审视,本案具有典型的“立体化追责”特征。企业财务造假并非只是“罚点钱”了事,而是会同时触发行政、刑事、民事以及资本市场准入四方面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2亿元巨额罚单的由来
证监会对清越科技处以17288万元罚款,对董事长高裕弟、副总经理穆欣炬、财务总监张小波、监事会主席吴磊分别罚款1050万、900万、750万、600万元,合计2.05亿元。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证券法》第181条:欺诈发行可处募资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清越科技IPO募资8.244亿元,17288万元约占21%,处于中等区间,体现严厉态度。
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行为则适用《证券法》第197条。该条第2款规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公司罚款100万至10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万至500万元。清越科技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104.58%、2023年半年报虚增145.10%,情节极为恶劣,应认定为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
个人责任认定上,分工清晰、处罚匹配:董事长高裕弟被认定“知悉、参与、未勤勉尽责”,罚1050万元;财务总监张小波“知悉、参与”;副总经理穆欣炬和监事会主席吴磊分别负有组织或参与责任。这种“穿透式”追责,打破了以往“罚公司不罚个人”的局面。
2、刑事追责: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坚持“应移尽移”原则,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可能触犯《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和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前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刑期同样可达五年。相关责任人面临的不只是行政罚款,还有刑事追诉和监禁风险。
3、先行赔付与民事赔偿诉讼
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实控人高裕弟已声明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赔偿适格投资者损失。
该机制最早见于2013年万福生科案,后在紫晶存储、广道数字等案中逐步完善。清越科技案是2026年A股第二例先行赔付实践,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体现了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责任担当。先行赔付不影响中介机构向违法主体追偿,违法者最终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强制退市与市场禁入
上交所将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清越科技是2026年以来第四家因重大财务造假锁定退市的公司,彰显“造假必退”的决心。
同时,证监会对四名高管分别采取4至8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业生涯与信用记录双重毁灭。
此外,证监会已冻结清越科技募集资金账户,并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展开调查,券商、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将是接下来的焦点。
03、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
清越科技案给所有拟上市及已上市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其主题呼之欲出——“真材实料”才是唯一通行证。以下几点启示值得借鉴:
1、IPO不是造假“窗口期”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已经发行的证券最高可处募集资金金额1倍的罚款,责任人个人最高罚款从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更重要的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一并跟进。本案中仅行政罚款就超过2亿元,这说明所谓的“上市窗口期”不过是造假的“照妖镜”。
2、信息披露是“生命线”
无论是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还是隐瞒补缴税款,这些看似“小动作”的会计处理行为,在监管者眼中都是严重的法律违规。尤其是在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被显著压实,清越科技的中介机构同步被调查,警示所有中介机构必须坚守底线。
3、高管的勤勉义务不是口号
本案中,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到监事会主席,从知悉、参与到组织策划,均被精准追责。这表明“不懂”“不知情”等托词在监管调查中不再具有效力。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是理论框架,高管的签字、参与、知悉情况均可能形成法律责任。每一位高管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任职并非“免责金牌”,其背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样实打实。
4、造假没有受益者
先行赔付机制正在逐步落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相对便捷的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而言,面对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一方面可通过先行赔付或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渠道主张权利;另一方面,在投资选择时应更加关注公司的治理质量和财务透明度,避免被“报表漂亮但常识矛盾”的公司误导。
04、结语
清越科技的退市与巨额处罚,是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例。证监会“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冻结募集资金账户、追责中介机构、鼓励先行赔付等举措同步推进,构建起了多层次、全链条的立体化监管和追责体系。
这一案例向市场释放了明确信号:资本市场不是造假的“避风港”,任何试图通过造假上市或做假报表来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终将以惨痛代价收场。
正如一位法律专业人士所言,“如果造假成本低于造假收益,造假就永远不会消失;而当造假面临几无翻身机会的处罚时,市场才会真正走向出清和净化。”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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