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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

来源:巨潮网 2015-11-07 16: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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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重要提示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65 号)和《关于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

274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水平中等的基金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基金的投资 ........................................................................................................... 39

九、基金的业绩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5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一、绪 言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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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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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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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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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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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完成股改,企业名称

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公募业务部、电子

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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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

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

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

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

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渤海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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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

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

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

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

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

学会常务理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

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

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

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

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石嘴山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

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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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本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

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

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义鹏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

实基金医药行业研究员助理、长城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0 年 8 月加盟东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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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医药生物、建筑材料、建筑装饰、食品饮料、

农林牧渔行业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

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主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

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 年基金从业

经历。2006 年 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

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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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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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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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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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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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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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

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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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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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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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7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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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

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

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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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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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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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

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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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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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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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潘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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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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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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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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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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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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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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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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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28、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2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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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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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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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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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4]1365 号)和《关于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机构部函【2015】274 号)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3 月 18 日

募集份额为:1,099,469,582.75 份

有效户数:10,667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金部函【2015】725 号)的批准,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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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二)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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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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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50%

100 万 ≤ M < 500 万 1.00%

M ≥ 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 日 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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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T<30 日 1.00% 100%

30 日≤T<6 个月 0.75% 75%

6 个月≤T<1 年 0.50% 50%

1 年≤T<2 年 0.25% 25%

T≥2 年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大于 7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 1.00%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6 个月大于 30 日(含)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 年大于 6 个月(含)

的投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1 年(含)但少于 2 年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2 年(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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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 1.50%/ (1+1.50%)=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622=92,752.93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 4: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 7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50%=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62.50=12,437.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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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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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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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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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

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

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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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研究,精选投资主题,把握中国经济成长和改革带来的投资机

会,力争实现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主题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基础上,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我国

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题类投资机会进行挖掘,投资于符合当期经济发展目标且

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优秀上市公司,在力争实现基金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一)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各类经济数据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导向、市场情绪等因素进

行分析,从而判断各类资产的当期及中长期趋势和风险收益水平。在符合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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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的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政策变化、结构性变化和经济周期所处不同阶段会

给股票市场带来不同的主题类投资机会。本基金通过对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策

导向、结构调整目标和经济周期阶段性特点的深入研究,挖掘各时期股票市场出现

的持续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机会,并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等驱动因素

的变化,实时调整投资标的,在获得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带来的投资收益同时,充分

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1、主题行业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考察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贡献程度,并对行业自

身的成长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国家政策导向敏感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按如下主题

选择可投资行业。

(1)持续发展主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阶段内,行业在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定位、行业

自身性质、技术创新力以及行业格局等因素,反映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性。通常体

现在,行业是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布局中的核心、行业性质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

方向契合、行业技术创新更新能力强、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度高等方面。此类行

业通常发展较为成熟,科学技术稳步创新,受国家政策长期扶持,行业格局趋于稳

定。

(2)新增长主题

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随着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国际、国内

整体经济、科学技术环境的变化,具备资源整合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且经济效率高

的行业会成为新的关注点,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前提下,也会持续受到国家

政策支持并享受制度红利。此类行业受益于科技创新、制度红利等优势,具有持续

高增长的特点,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本基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各阶段中,国内外

整体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业纳

入新增长主题行业范畴。

(3)热点主题

受短期事件因素驱动(如核心科技创新、短期政策刺激、社会对某一类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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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等),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受上述事件因素的影响受到投资者关注而产生中短

期的投资机会。不同于持续发展主题行业和新增长主题行业,热点主题行业可同时

存在于上述两类行业当中也相对独立于前者。本基金将综合短期内具备此特征,受

关注度较高且兼备持续发展性质或新增长性质的行业,进一步进行个股配置。

2、其他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

票。定量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判断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

估值等。定性分析主要考察公司在资源、技术和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受国家政

策影响程度等。结合上述条件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符合投资比例限制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调整债券的投资比例,在一定

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结合国家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市场利率趋势及信用环境变化情况等,综合判断各类券种的风

险收益水平,构造债券的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调整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券种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

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

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

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

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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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短期和中长期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

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

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

的投资建议。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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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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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主题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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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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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

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总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详情请见“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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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609,784,488.39 86.15

其中:股票 609,784,488.39 86.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 金 73,977,598.82 10.45

合计

7 其他资产 24,089,564.37 3.40

8 合计 707,851,651.5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码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464,000.00 0.54

C 制造业 274,005,707.82 42.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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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61,584,182.04 9.52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5,406,115.75 3.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9,055,487.04 15.3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733,741.20 10.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535,254.54 12.14

S 综合 - -

合计 609,784,488.39 94.2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300012 华测检测 2,299,872 99,055,487.04 15.31

2 300015 爱尔眼科 2,099,620 67,733,741.20 10.47

3 000681 视觉中国 1,389,900 57,069,294.00 8.82

4 000915 山大华特 999,982 55,998,992.00 8.65

5 300203 聚光科技 1,299,961 48,982,530.48 7.57

6 300252 金信诺 1,199,977 47,603,087.59 7.36

7 002405 四维图新 700,000 30,660,000.00 4.74

8 002292 奥飞动漫 799,866 30,274,928.10 4.68

9 300124 汇川技术 599,924 28,796,352.00 4.45

10 600094 大名城 1,254,623 25,406,115.75 3.9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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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0,201.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3,061,639.9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519.90

5 应收申购款 743,203.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089,564.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说明

(元) 例(%)

1 300012 华测检测 99,055,487.04 15.31 筹划重大事项

2 300203 聚光科技 48,982,530.48 7.57 筹划重大事项

3 002292 奥飞动漫 30,274,928.10 4.68 筹划重大事项

4 600094 大名城 25,406,115.75 3.93 筹划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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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期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②-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长率① 收益率 ④

准差② 标准差

2015.3.23-2015.6.30 15.14% 2.13% 9.36% 1.51% 5.78% 0.62%

(2)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生效,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

满六个月,仍处于建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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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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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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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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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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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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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八)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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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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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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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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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三)至(九)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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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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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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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

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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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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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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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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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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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

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

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期,而

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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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

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

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

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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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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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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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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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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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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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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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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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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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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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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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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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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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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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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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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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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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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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6295888

传真:(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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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

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同时,经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纳入监督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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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主题行业股

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主题行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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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p)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q)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确定本基金投资的主题行业股票名单,并将名单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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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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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101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

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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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

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管理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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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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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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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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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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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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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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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

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

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

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

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

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

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

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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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

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

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

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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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

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3 月 23 日,到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

日 2015 年 9 月 23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3-24

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开通东方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5-03-30

关于增加上海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2015-03-31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3-31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3-31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03-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4-03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4-08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4-14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周净值公告 2015-04-21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2015-04-21

额投资)业务公告

关于增加国信证券为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2015-04-23

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销售渠道开展的申购费

2015-04-23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2015-04-28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在东海证券和广发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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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换

2015-06-19

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关于增加邮储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

2015-06-25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2015-06-2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7-01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

2015-07-06

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07-07

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17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07-21

关于增加农业银行为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基

金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08-21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08-22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7

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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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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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6 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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