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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

来源:巨潮网 2015-11-20 1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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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五年十一月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6 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金部函[2005]94 号

文件《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投资于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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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4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53

八、基金的投资.................................................................................................................... 54

九、基金的业绩.................................................................................................................... 63

十、基金的财产....................................................................................................................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六、风险揭示.................................................................................................................... 7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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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

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

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

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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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

补充;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 2004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 1999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

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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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

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基金(转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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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或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

为本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

的行为;

货币基金分级: 指根据单个基金账户内份额余额设立基金级别,并依据不同

级别的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份额分级设

为 A、B 两类,本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 A、B 级基金份

额的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

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除明确说明的外,均包括 A、B

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少于 5,000,000 份即为 A 类基金份

额。本类基金将按照千分之二点五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

费;

B 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等于或超过 5,000,000 份即为 B 类

基金份额。本类基金将按照万分之一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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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

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

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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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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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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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办

公室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正处级秘

书、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处长、部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建岩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管部投资经理;2009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

担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2011 年 4 月起担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丰融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兼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建岩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 初冬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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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5 月 李君女士

本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1 年 4 月起担任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担任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丰融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鹏华创业板分级、鹏

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鹏华

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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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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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

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会议,其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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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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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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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06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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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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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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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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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惠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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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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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A、银行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95599.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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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公司网站:www.boc.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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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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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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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董金

网站:www.hxb.com.cn;

(2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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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B、券商销售机构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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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6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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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18、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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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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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1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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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2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2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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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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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pingan.com

(2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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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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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fzq.com

(3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7) 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 888 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3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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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4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八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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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苏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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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户服务热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0)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联系人:林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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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nhbstock.com

(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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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5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服务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5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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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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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6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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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C、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D、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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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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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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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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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9 月 15 日起

开始分为 A、B 两类,其中原基金代码 160606 作为 A 级基金代码,新增 160609 作为 B 级基

金代码。在分级后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的,为 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为 A 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 A、B 级相关费率。详

情请参阅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一) 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

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于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4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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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四)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转换、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

持为 1.00 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转换与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赎

回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

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8、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

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 T+2 日到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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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

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

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各代销机构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暂不受此限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200 元(含)。

2、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不受限制,本基金设定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0 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并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

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待支付的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7、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再加计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 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50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 1.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转出份额的待支付收益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若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 元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5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估值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

的,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仍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52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网站公告或者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4、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以及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

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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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

金收益。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

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

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

组合目标久期。

(4)研究部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选择

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

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

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54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风险评估小组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

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

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 180 天。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超过 180 天的,基金管理人在 7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

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

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

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

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

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 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

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 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 T 日以低于金融

55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1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

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 T 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

融入资金,同时在 T 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

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

无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 T 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

入资金,而在 T+1 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税后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80 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基金管理人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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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 7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

天数;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

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1 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

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 180 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

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为准;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3)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4)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

5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数为准;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为准。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8)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9)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

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七)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

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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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890,151,300.36 18.77

其中:债券 2,890,151,300.36 18.77

-

资产支持证券 -

2,236,657,554.98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5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0,180,748,687.33 66.10

合计

4 其他资产 93,670,311.61 0.61

5 合计 15,401,227,854.2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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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5.2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3.2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21.2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5.2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4.6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99.63 -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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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22,710,129.20 4.7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22,710,129.20 4.70

4 企业债券 14,961,201.23 0.1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52,479,969.93 14.0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2,890,151,300.36 18.81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10 - -

浮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40230 14 国开 30 1,600,000 160,283,276.51 1.04

2 150301 15 进出 01 1,300,000 130,458,691.74 0.85

3 150403 15 农发 03 1,000,000 100,417,741.37 0.65

4 150202 15 国开 02 1,000,000 100,310,926.82 0.65

15 粤珠江

5 011599055 1,000,000 100,165,570.31 0.65

SCP001

15 招金

6 011599030 1,000,000 100,077,365.75 0.65

SCP001

15 光明

7 011586005 1,000,000 99,995,100.23 0.65

SCP005

15 山钢

8 011599089 800,000 80,290,726.82 0.52

SCP002

9 150411 15 农发 11 800,000 80,272,518.82 0.52

14 昆钢

10 041453108 800,000 80,053,087.55 0.52

CP003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6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00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6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3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

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

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

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

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5,738,467.69

4 应收申购款 7,931,843.9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3,670,311.61

62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

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

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华货币 A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1-3 2-4

率1 率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7287% 0.0079% 2.2252% 0.0024% 1.5035% 0.0055%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2016% 0.0046% 0.6596% 0.0003% 2.5420% 0.0043%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4697% 0.0040% 0.3600% 0.0000% 1.1097% 0.004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1.7925% 0.0038% 0.3600% 0.0000% 1.4325% 0.0038%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4432% 0.0032% 0.4697% 0.0001% 2.9735% 0.0031%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4.0791% 0.0034% 0.4201% 0.0002% 3.6590% 0.0032%

63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0278% 0.0045% 0.3500% 0.0000% 3.6778% 0.004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3233% 0.0047% 0.3500% 0.0000% 3.9733% 0.004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6368% 0.0045% 0.2618% 0.0000% 2.3750% 0.0045%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6.9590% 0.0053% 8.6382% 0.0021% 28.3208% 0.0032%

鹏华货币 B 类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1-3 2-4

率1 率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

2005 年 4 月 12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9768% 0.0079% 2.2252% 0.0024% 1.7516% 0.0055%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3.4478% 0.0046% 0.6596% 0.0003% 2.7882% 0.0043%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7144% 0.0040% 0.3600% 0.0000% 1.3544% 0.0040%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367% 0.0038% 0.3600% 0.0000% 1.6767% 0.0038%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6910% 0.0032% 0.4697% 0.0001% 3.2213% 0.0031%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3284% 0.0034% 0.4201% 0.0002% 3.9083% 0.003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2766% 0.0045% 0.3500% 0.0000% 3.9266% 0.004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4.5732% 0.0047% 0.3500% 0.0000% 4.2232% 0.0047%

64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8216% 0.0045% 0.2618% 0.0000% 2.5598% 0.0045%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9.9585% 0.0054% 8.6382% 0.0021% 31.3203% 0.0033%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65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 1: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10 月 23 日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为一年期定存

利率,自 2007 年 10 月 24 日起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为活期存款税后利率(即活期

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4 月 12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2 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 2006 年 9

月 15 日起开始分为 A、B 两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6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

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6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

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

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

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

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

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

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68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

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69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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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

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

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

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

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

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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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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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查阅相关信息。

说明: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本基金与上述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中有 75%作为

注册登记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相关基金的基金财产。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

A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25%

B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01%

(2)计提标准: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

73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

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

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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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3月14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4月13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及截至

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

75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7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的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变动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对于任何

一种金融资产来说,即使自身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受到市场整

体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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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

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

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

机会成本损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

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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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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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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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

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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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

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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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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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

记录 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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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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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8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

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但应当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c.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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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

百分之五十)通过;

b.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

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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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9、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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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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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A.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

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b.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

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9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

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

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92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

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

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

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

93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

94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C.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

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D.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

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

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

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A-E小项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

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95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

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96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9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

98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

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99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100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101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5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9 日

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5 月 21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参与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参与国都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1 日

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2 日

参与平安证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6 日

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8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员工提供无息贷款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5 日

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抗日战争 《中国证券报》

胜利 70 周年纪念日假期前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 2015 年 8 月 28 日

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8 日

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9 月 10 日

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9 日

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25 日

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5 年 10 月 8 日

102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 4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0 月 11 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四)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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