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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5-12-05 17: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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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

为:

《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00 号),

注册日期为:2015 年 12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

险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

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

量,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设立日期:2015 年 8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0755-82788875

联系人:陈新杰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 号

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

公司占 30%、深圳粤商物流有限公司占 25%、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 25%、深圳

市凯诚恒信仓库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6 名成员,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5 月在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工作,担任

机构

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能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资银行部,现任新疆能源投资基金(管

理)

公司高级副总裁。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部、大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2009 年 1 月起担任五矿证券有限责任公

副总经理,2015 年 1 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

理。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吉林省高级

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张东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1994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华夏证

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以及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

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山西财经大学副教

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2 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安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深圳市凯诚恒信仓库有限公司总经理、执

行(常务)董事。

毕晓南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历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专员、前

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

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

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

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监事。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学士学历。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电脑部、中国

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脑部、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2007 年起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雅洁女士,悉尼大学及中央昆士兰大学金融学与会计学双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

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渠道

管理、固定收益研究以及投资研究等工作,曾担任博时上证企债 30ETF 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具有丰富的固定收益投研经验。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理张雅洁

女士,交易部负责人陈晗颖女士,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周明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1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79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

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1)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2)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3)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4)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5)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3、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0755-82788875

传真:0755-8278771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陈新杰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 26 楼

电话:0755-82786790

传真: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黄嘉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赵柏基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

费,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份额升降级按基金账户统计,份额升降级适用于投资者基金账户下持有的基金份

额。

2、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合计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

开设的交易账户)下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3、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合计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

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设的

交易账户)下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

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

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请确认失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或

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

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 A、B 两类基金份额按照发售

面值

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说明:某普通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100.00)/1.00=100,1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的利息 100.0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0.01 元以及 10 元,首次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0.01 元以及 10 元,追加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具

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正,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账户内的待支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

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专户中划出,通过各

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购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0.01 元以及 10 元,首次购买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购买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规定为准。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追加购买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1,000

元、

0.01 元以及 10 元,追加购买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具

体购

买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基金, 则其可得到的申

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举例二: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基金,如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

1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赎回费用 0 元(无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10,000×1.00+18=10,018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单

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上限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相对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通过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的预判,控制利率风

险、

在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供需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面扰动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通过比较各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动态调整优先

配置的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2、利率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预判以及资本市场流

动性变化的预测估算未来基准利率的走势及合理中枢。再结合利率债目前的收益率曲线形

态以及期限利差所在历史分位来动态调整所投标的。

3、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表现受到基准利率及信用利差两方面影响。本基金对于信用债仓位、评级及

期限的选择均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分析的基

础上。个券分析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分析发债主体所在行业的基本面情况,以

及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来控制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并结合当前市场的信用利差估

值水平重点挖掘被低估的可投个券。本基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规避行业和个券的集中信

用风险暴露,提高组合收益。内部评级体系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的

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做到对发债主体信用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跟踪,以达到信用风险可控

的目标。

4、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满足货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需求及其相关

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提高

剩余期限较短债券的投资比例来降低组合久期,以减少组合利率风险;当预期市场短期利

率下降时,则通过提高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的投资比例来拉长久期,以获取债券价格上升的

资本利得收益。

5、债券回购策略

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收紧等不宜加杠杆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将降低杠杆投资比

例。在对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宽松还是收紧的预期来调整正回购借入资金的

期限。当预计资金面宽松程度未来有所下降时,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类工具,须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对持有人申购赎回

情况的动态预测,调整组合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权重;通过管理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合理匹配基金的未来现金流。在确保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对市场利率、偿债条款、对应资产池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并辅助用蒙

特卡洛模拟的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8、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

向,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

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

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4)、(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

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

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

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

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或 7 日年化收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

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

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相应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

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

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即销售服务费率为零,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A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

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披露其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

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赎回,投

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收益分配风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付收益为负,在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

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负收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支付负收益,将面临被追索负收益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

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

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

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高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

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系统实现要求更高,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

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8、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

善,

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清算交收差错、份额

登记差错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认购、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

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

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

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

人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或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 1 号维泰大厦 15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88875

传真:(0755)82787717

联系人:陈新杰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策略,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

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中期票据;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

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

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d、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f、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g、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h、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i、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l、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m、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d、j、k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

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

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

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

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信息;基

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业务表单

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

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以加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解答

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发送电

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0755-8869700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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