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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38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2-15 08: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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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47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

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投

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

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

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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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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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一、绪言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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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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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2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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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3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1、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

3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

规则和规定

35、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0、元:指人民币元

4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4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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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38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56、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 IOPV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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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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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所占股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二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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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山东

大学数学院讲师兼副教授,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博士后,加拿大西安大

略大学保险系访问学者、兼职教授,山东大学金融研究院(现更名为山东大学齐

鲁证券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教授,现任山东大学齐鲁证券金融研究院院长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立董事骆玉鼎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曾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银行系讲师,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副教授、副院长,美

国国际管理研究生院(雷鸟)访问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兼

副教授,新疆财经大学金融系支教教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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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部(党

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对外贸易公司、兴业全球管理

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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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卞勇,男,硕士研究生。2008 年进入上海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金融工

程师;2010 年进入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高级量化分析师工作;2010

年 10 月进入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专户投资经理助理等职务;

2014 年 4 月进入广发证券担任投资经理职务;2014 年 11 月进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产品开发部总监职务;2015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总监、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

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鹏:2013 年 10 月 10 日——2014 年 11 月 14 日

吴涛:2014 年 11 月 14 日——2015 年 5 月 23 日

姚霞天:2015 年 5 月 22 日——2015 年 8 月 18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陈工文

委 员:罗毅、张军、莫海波、白宇、卞勇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海先生,公司投资总监。

陈工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罗毅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万家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白宇先生,公司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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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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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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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

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

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合规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

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

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

级的控制;由合规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

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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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合规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①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②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①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②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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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 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

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

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

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

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5 年 6 月

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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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托管规模 12,206.5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

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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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

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

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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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zq.com.cn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cn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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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avicsec.com

(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1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9659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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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com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

负责人:刘逸星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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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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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47 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基金募集期限为自 2013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本基金募集期间共

募集 500,721,452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5363 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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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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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及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

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510680)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三)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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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

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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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在

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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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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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

更改前至少 3 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 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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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

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

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最近一次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

除息等因素)。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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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不含 T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

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最新价格 100%

现金替代比例(%) i 1

申购基金份额 最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3)必须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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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

价确定。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

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

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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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 年 8 月 3 日

基金名称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683

2013 年 7 月 3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75.6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1,026,128.00

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261

2013 年 8 月 3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14.3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允许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股票数量 固定替代金额

标志 溢价比例

600397 安源煤业 200 允许 10%

601011 宝 泰 隆 100 允许 10%

600295 鄂尔多斯 200 允许 10%

600121 郑州煤电 3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2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4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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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71 恒源煤电 400 允许 10%

600403 大有能源 3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7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800 允许 10%

600258 首旅酒店 100 允许 10%

600054 黄山旅游 100 允许 10%

600754 锦江股份 100 允许 10%

600640 号百控股 100 允许 10%

600138 中 青 旅 300 允许 10%

600563 法拉电子 100 允许 10%

600363 联创光电 200 允许 10%

600667 太极实业 600 允许 10%

600460 士 兰 微 300 允许 10%

600171 上海贝岭 400 允许 10%

600261 阳光照明 200 允许 10%

601231 环旭电子 100 允许 10%

600651 飞乐音响 5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600 允许 10%

600584 长电科技 600 允许 10%

600743 华远地产 400 允许 10%

600657 信达地产 300 允许 10%

600658 电 子 城 100 允许 10%

600683 京投银泰 300 允许 10%

600724 宁波富达 300 允许 10%

600565 迪马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46 万通地产 400 允许 10%

600113 浙江东日 100 允许 10%

600007 中国国贸 100 允许 10%

600082 海泰发展 400 允许 10%

600162 香江控股 300 允许 10%

600322 天房发展 600 允许 10%

600639 浦东金桥 200 允许 10%

600175 美都控股 700 允许 10%

600638 新 黄 浦 300 允许 10%

600648 外 高 桥 100 允许 10%

600070 浙江富润 100 允许 10%

600510 黑 牡 丹 2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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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01 奥康国际 100 允许 10%

600987 航民股份 200 允许 10%

601566 九 牧 王 100 允许 10%

600626 申达股份 3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800 允许 10%

600131 岷江水电 200 允许 10%

600310 桂东电力 100 允许 10%

600283 钱江水利 100 允许 10%

600396 金山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16 三峡水利 100 允许 10%

600644 乐山电力 200 允许 10%

600995 文山电力 300 允许 10%

600101 明星电力 200 允许 10%

600979 广安爱众 300 允许 10%

600333 长春燃气 200 允许 10%

600021 上海电力 400 允许 10%

600236 桂冠电力 600 允许 10%

600098 广州发展 400 允许 10%

600323 南海发展 300 允许 10%

600509 天富热电 300 允许 10%

601139 深圳燃气 300 允许 10%

600874 创业环保 300 允许 10%

600864 哈投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78 京能热电 300 允许 10%

600292 中电远达 100 允许 10%

601158 重庆水务 7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14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1600 允许 10%

600886 国投电力 24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2100 允许 10%

601003 柳钢股份 400 允许 10%

600581 八一钢铁 300 允许 10%

600507 方大特钢 400 允许 10%

600784 鲁银投资 3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900 允许 10%

600808 马钢股份 17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2800 允许 10%

600623 双钱股份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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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13 华鼎锦纶 100 允许 10%

600423 柳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339 天利高新 300 允许 10%

601208 东材科技 200 允许 10%

600618 氯碱化工 200 允许 10%

600230 沧州大化 100 允许 10%

600367 红星发展 100 允许 10%

600378 天科股份 100 允许 10%

600075 新疆天业 2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69 风神股份 200 允许 10%

603077 和邦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49 两 面 针 300 允许 10%

600227 赤 天 化 500 允许 10%

601058 赛轮股份 200 允许 10%

600078 澄星股份 300 允许 10%

601678 滨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89 广东榕泰 300 允许 10%

600470 六国化工 300 允许 10%

600176 中国玻纤 200 允许 10%

600251 冠农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86 扬农化工 100 允许 10%

601216 内蒙君正 300 允许 10%

600389 江山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26 华鲁恒升 500 允许 10%

600458 时代新材 300 允许 10%

600096 云 天 化 400 允许 10%

600409 三友化工 800 允许 10%

600387 海越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27 江南高纤 600 允许 10%

600688 上海石化 1000 允许 10%

600596 新安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700 允许 10%

600353 旭光股份 100 允许 10%

600560 金自天正 100 允许 10%

600592 龙溪股份 100 允许 10%

601567 三星电气 100 允许 10%

601038 一拖股份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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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3 江南嘉捷 100 允许 10%

600475 华光股份 100 允许 10%

600114 东睦股份 100 允许 10%

601100 恒立油缸 100 允许 10%

600375 华菱星马 100 允许 10%

601700 风范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68 国电南自 200 允许 10%

600382 广东明珠 200 允许 10%

600501 航天晨光 200 允许 10%

601908 京 运 通 200 允许 10%

601222 林洋电子 100 允许 10%

600401 海润光伏 200 允许 10%

600577 精达股份 300 允许 10%

601616 广电电气 400 允许 10%

600468 百利电气 100 允许 10%

601126 四方股份 100 允许 10%

600869 远东电缆 200 允许 10%

600815 厦工股份 400 允许 10%

600172 黄河旋风 300 允许 10%

600416 湘电股份 300 允许 10%

600481 双良节能 200 允许 10%

600761 安徽合力 300 允许 10%

600537 亿晶光电 200 允许 10%

600580 卧龙电气 400 允许 10%

601369 陕鼓动力 300 允许 10%

600582 天地科技 300 允许 10%

600525 长园集团 400 允许 10%

600112 长征电气 2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1100 允许 10%

600517 置信电气 3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1800 允许 10%

600312 平高电气 500 允许 10%

600835 上海机电 300 允许 10%

601877 正泰电器 200 允许 10%

600110 中科英华 800 允许 10%

601727 上海电气 1400 允许 10%

600499 科达机电 400 允许 10%

600388 龙净环保 2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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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9 海立股份 100 允许 10%

603366 日出东方 100 允许 10%

600983 合肥三洋 1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2600 允许 10%

601789 宁波建工 100 允许 10%

601636 旗滨集团 100 允许 10%

600318 巢东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49 宁夏建材 200 允许 10%

600491 龙元建设 400 允许 10%

600039 四川路桥 300 允许 10%

600425 青松建化 500 允许 10%

601886 江河创建 200 允许 10%

600496 精工钢构 300 允许 10%

600668 尖峰集团 200 允许 10%

600586 金晶科技 700 允许 10%

600801 华新水泥 200 允许 10%

600545 新疆城建 400 允许 10%

600502 安徽水利 400 允许 10%

600720 祁 连 山 400 允许 10%

600820 隧道股份 400 允许 10%

600284 浦东建设 3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6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1300 允许 10%

600548 深 高 速 200 允许 10%

601518 吉林高速 300 允许 10%

603167 渤海轮渡 100 允许 10%

601008 连 云 港 300 允许 10%

600012 皖通高速 200 允许 10%

600897 厦门空港 100 允许 10%

600561 江西长运 100 允许 10%

603128 华贸物流 100 允许 10%

601107 四川成渝 500 允许 10%

600368 五洲交通 300 允许 10%

600190 锦 州 港 400 允许 10%

600692 亚通股份 200 允许 10%

600676 交运股份 300 允许 10%

601000 唐 山 港 600 允许 10%

601880 大 连 港 7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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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6 重庆路桥 500 允许 10%

600662 强生控股 400 允许 10%

600026 中海发展 400 允许 10%

600270 外运发展 300 允许 10%

600033 福建高速 1000 允许 10%

600350 山东高速 700 允许 10%

600428 中远航运 600 允许 10%

600004 白云机场 300 允许 10%

600575 芜 湖 港 700 允许 10%

600269 赣粤高速 800 允许 10%

600017 日 照 港 1100 允许 10%

600611 大众交通 400 允许 10%

600377 宁沪高速 500 允许 10%

600787 中储股份 300 允许 10%

601872 招商轮船 13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600 允许 10%

600717 天 津 港 6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2000 允许 10%

601018 宁 波 港 27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900 允许 10%

600018 上港集团 15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700 允许 10%

603766 隆鑫通用 100 允许 10%

600262 北方股份 100 允许 10%

600184 光电股份 100 允许 10%

600343 航天动力 100 允许 10%

600523 贵航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80 凌云股份 200 允许 10%

600990 四创电子 100 允许 10%

601777 力帆股份 200 允许 10%

601965 中国汽研 100 允许 10%

601890 亚星锚链 200 允许 10%

600303 曙光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91 成发科技 100 允许 10%

600685 广船国际 200 允许 10%

600335 国机汽车 100 允许 10%

600495 晋西车轴 100 允许 10%

600742 一汽富维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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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86 金龙汽车 200 允许 10%

600967 北方创业 2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600 允许 10%

600038 哈飞股份 100 允许 10%

600435 北方导航 300 允许 10%

600879 航天电子 600 允许 10%

600805 悦达投资 500 允许 10%

601238 广汽集团 6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1000 允许 10%

600830 香溢融通 2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200 允许 10%

600635 大众公用 900 允许 10%

600371 万向德农 100 允许 10%

600975 新 五 丰 100 允许 10%

600097 开创国际 100 允许 10%

600438 通威股份 200 允许 10%

600257 大湖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67 好 当 家 300 允许 10%

600195 中牧股份 100 允许 10%

600298 安琪酵母 100 允许 10%

600201 金宇集团 200 允许 10%

601996 丰林集团 100 允许 10%

601515 东风股份 100 允许 10%

600308 华泰股份 600 允许 10%

600963 岳阳林纸 500 允许 10%

600337 美克股份 300 允许 10%

600069 银鸽投资 400 允许 10%

600439 瑞 贝 卡 500 允许 10%

600612 老 凤 祥 100 允许 10%

600210 紫江企业 800 允许 10%

600978 宜华木业 600 允许 10%

600433 冠豪高新 600 允许 10%

600981 汇鸿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28 成商集团 200 允许 10%

600857 工大首创 100 允许 10%

600278 东方创业 100 允许 10%

601010 文峰股份 200 允许 10%

600128 弘业股份 1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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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5 新华百货 100 允许 10%

600712 南宁百货 300 允许 10%

600327 大 东 方 200 允许 10%

600682 南京新百 200 允许 10%

600778 友好集团 200 允许 10%

600697 欧亚集团 100 允许 10%

600280 南京中商 100 允许 10%

600858 银座股份 300 允许 10%

600790 轻 纺 城 300 允许 10%

600826 兰生股份 100 允许 10%

600824 益民集团 400 允许 10%

600628 新 世 界 300 允许 10%

600729 重庆百货 100 允许 10%

600056 中国医药 100 允许 10%

600120 浙江东方 200 允许 10%

600122 宏图高科 600 允许 10%

600704 物产中大 300 允许 10%

600755 厦门国贸 7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500 允许 10%

600859 王 府 井 200 允许 10%

600827 友谊股份 5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2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5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800 允许 10%

600559 老白干酒 100 允许 10%

600197 伊 力 特 200 允许 10%

600616 金枫酒业 2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集团 400 允许 10%

600238 海南椰岛 300 允许 10%

600073 上海梅林 200 允许 10%

600300 维维股份 600 允许 10%

600059 古越龙山 300 允许 10%

600872 中炬高新 600 允许 10%

600597 光明乳业 300 允许 10%

600845 宝信软件 100 允许 10%

600446 金证股份 100 允许 10%

601801 皖新传媒 100 允许 10%

600756 浪潮软件 200 允许 10%

43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600551 时代出版 100 允许 10%

600831 广电网络 300 允许 10%

600088 中视传媒 100 允许 10%

600373 中文传媒 100 允许 10%

600410 华胜天成 400 允许 10%

600825 新华传媒 400 允许 10%

600633 浙报传媒 1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媒 400 允许 10%

600570 恒生电子 3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600 允许 10%

600880 博瑞传播 3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珠 1100 允许 10%

600804 鹏 博 士 1000 允许 10%

600345 长江通信 100 允许 10%

600850 华东电脑 100 允许 10%

600487 亨通光电 100 允许 10%

600776 东方通信 300 允许 10%

600289 亿阳信通 300 允许 10%

600522 中天科技 400 允许 10%

600513 联环药业 100 允许 10%

600833 第一医药 100 允许 10%

600829 三精制药 100 允许 10%

600666 西南药业 100 允许 10%

600568 中珠控股 200 允许 10%

600488 天药股份 300 允许 10%

600976 武汉健民 100 允许 10%

600479 千金药业 100 允许 10%

600329 中新药业 200 允许 10%

600285 羚锐制药 200 允许 10%

600420 现代制药 100 允许 10%

600380 健 康 元 400 允许 10%

600993 马 应 龙 100 允许 10%

600750 江中药业 100 允许 10%

600351 亚宝药业 400 允许 10%

600161 天坛生物 200 允许 10%

600511 国药股份 200 允许 10%

600572 康 恩 贝 300 允许 10%

600998 九 州 通 300 允许 10%

44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600664 哈药股份 700 允许 10%

600422 昆明制药 200 允许 10%

600200 江苏吴中 400 允许 10%

600521 华海药业 300 允许 10%

600587 新华医疗 100 允许 10%

600557 康缘药业 200 允许 10%

600594 益佰制药 2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400 允许 10%

600436 片 仔 癀 100 允许 10%

600867 通化东宝 500 允许 10%

600079 人福医药 300 允许 10%

603399 新 华 龙 100 允许 10%

601137 博威合金 100 允许 10%

601677 明泰铝业 100 允许 10%

601388 怡球资源 100 允许 10%

600687 刚泰控股 100 允许 10%

600673 东阳光铝 200 允许 10%

600531 豫光金铅 100 允许 10%

600459 贵研铂业 100 允许 10%

600888 新疆众和 3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500 允许 10%

600139 西部资源 3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3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800 允许 10%

600478 科 力 远 200 允许 10%

600133 东湖高新 300 允许 10%

600624 复旦复华 200 允许 10%

600622 嘉宝集团 300 允许 10%

600277 亿利能源 300 允许 10%

600846 同济科技 300 允许 10%

600884 杉杉股份 2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900 允许 1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45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8、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

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46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1、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

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2、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

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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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知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

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X、基金份额总额为 Y,标的指数收盘

值为 I,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K,即

基金份额折算后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K,则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X /Y

折算比例

I/K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

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截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份额折算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5,000 份,基金份额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820,000,320.59 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35,17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1,233.69,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为 1:1000,则折算比例和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为:

(1)折算比例=(5,820,000,320.59/5,035,174,000)/(1233.69/1000)=

0.93691994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93691994=4,68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

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

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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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49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追踪目标指数,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权证、新股、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同时引入非成分股、股指期货、权证

等金融工具以更好地追踪目标指数。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由于市场流动性不足、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某

成分股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替代。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从而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有助

于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

50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旨在以最小的跟踪误差追踪目标指数。严

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

与分析、成份股替代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

2、组合构建:结合上述研究工作,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

理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交易执行:交易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合规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

供相关报告。

5、组合再平衡:基金经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

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

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1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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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

53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基协发[2015]4 号文“关于发布《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指引》的通知”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在业务开展

过程中遵循下列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

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7,929,807.85 93.31

其中:股票 7,929,807.85 93.31

固定收益投

2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 -

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 -

金融衍生品

4 - -

投资

买入返售金

5 - -

融资产

54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

6 563,507.62 6.63

结算备付金合计

7 其他资产 4,606.82 0.05

8 合计 8,497,922.2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例(%)

农、林、牧、

A 33,959.83 0.41

渔业

B 采矿业 320,862.20 3.91

C 制造业 4,198,062.77 51.16

电力、热力、

D 燃气及水生产和 534,695.30 6.52

供应业

E 建筑业 329,461.55 4.01

批发和零售

F 848,451.19 10.34

交通运输、仓

G 816,511.96 9.95

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

H 8,523.00 0.10

信息传输、软

I 件和信息技术服 238,224.29 2.90

务业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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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0.00 0.00

K 房地产业 218,840.99 2.67

租赁和商务

L 75,908.61 0.93

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

M 26,739.00 0.33

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

31,278.00 0.38

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

- -

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13,810.00 0.17

Q 卫生和社会

- -

工作

R 文化、体育和

87,567.00 1.07

娱乐业

S 综合 146,912.16 1.79

合计 7,929,807.85 96.63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

序 股票代 股票名 公允价值 金资产净

数量(股)

号 码 称 (元) 值比例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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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

1 600009 3,600 99,792.00 1.22

长园集

2 600525 3,700 77,848.00 0.95

海澜之

3 600398 5,000 70,400.00 0.86

五矿发

4 600058 1,800 67,158.00 0.82

际华集

5 601718 5,500 66,275.00 0.81

隧道股

6 600820 5,700 66,006.00 0.80

中海发

7 600026 5,800 64,264.00 0.78

申能股

8 600642 8,483 60,907.94 0.74

豫园商

9 600655 3,841 59,497.09 0.73

1 大众公

600635 7,400 54,612.00 0.67

0 用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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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从而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由于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可投资国债期货。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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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91.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3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06.8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 占基

序 股票代 股票 流通受限

部分的公允价 金资产净

号 码 名称 情况说明

值(元) 值比例(%)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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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 77,848.0

1 600525 0.95 重大事项

集团 0

五矿 67,158.0

2 600058 0.82 重大事项

发展 0

中海 64,264.0

3 600026 0.78 重大事项

发展 0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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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托管人华夏银行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3

年 10 月 31

-4.03% 0.96% 0.08% 1.26% -4.11% -0.30%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1月1日

42.86% 1.19% 45.17% 1.19% -2.31% 0.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1月1日

4.56% 3.32% 12.40% 3.29% -7.84% 0.03%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成立日—

43.35% 2.25% 63.30% 2.25% -19.95% 0.00%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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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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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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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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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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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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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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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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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

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基金管理人将

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即超额收益率=基金累

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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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

算基金收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

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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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

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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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

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

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费率和计算方法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给指数许可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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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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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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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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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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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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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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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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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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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

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

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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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

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

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

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3、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5、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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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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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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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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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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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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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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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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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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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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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但基金存续过

程中根据实际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可以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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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当《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时,

相关条款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基金合同》修改;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外申

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有日常机构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下同)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有日常机构

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常机构,下同)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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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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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再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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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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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3 个月且不多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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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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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

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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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

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

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基金管理人将

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即超额收益率=基金累

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比例。

3、每份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计算基金收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

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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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

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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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

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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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追踪目标指数,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股指期货、权证、新股、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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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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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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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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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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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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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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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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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路陆家嘴投资大厦 360 号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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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追踪目标指数,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新股、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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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

关联交易和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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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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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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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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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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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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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

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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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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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⑴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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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⑵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⑷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⑸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⑹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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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⑺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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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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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同时将其

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同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同时将其

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应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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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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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息订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

订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手机短信:短信对账单、账户交易确认、基金交易确认、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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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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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5 月 2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2015 年 6 月 1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015 年 6 月 1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4、2015 年 7 月 20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5、2015 年 8 月 19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6、2015 年 8 月 26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摘要”。

7、2015 年 8 月 26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

8、2015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9、2015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 关于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开放赎回业

务的公告”。

10、2015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11、2015 年 11 月 12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2、2015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129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报》发布“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30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131

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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