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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沪深300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5-25 15: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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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5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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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2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6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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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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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有权机关发布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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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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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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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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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总经理,科技与产品

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 先生: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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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经济学博士。1978 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

部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 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 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 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作

近 15 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

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 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

总裁。

谢尉志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6 年开始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工作,先后

任总公司财务部、资金部总经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

起,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铝

矿业国际有限公司总裁。2013 年 2 月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 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

心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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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 年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

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

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1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

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 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 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财务部(审计部)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 年至 2006 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8

年 3 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高利民先生:监事

项目管理硕士。2002 年起进入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 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进先生: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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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融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于进先生 1983 年开始在农业银行总行工作,历

任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人事部处长、副总经理,电子银行总经理,科技与产品

管理局局长。2015 年 9 月 30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 1983 年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 年 7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 年 3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 年 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 年 12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银行卡部工作。2004 年 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 年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宋永安先生:复旦大学数学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8 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7 年起历任长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

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 5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程涛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0 年 4 月至 201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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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Denis Zhang 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8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投资总监,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世凯先生,投资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行业轮动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现代农业加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凌晨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农银汇理研究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低估值高增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

信息传媒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 7 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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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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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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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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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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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

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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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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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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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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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农银汇理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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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于进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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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铭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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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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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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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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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樊昊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8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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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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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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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8)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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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9 号农银大厦 50 楼

法定代表人:于进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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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1 年 3 月 21 日至 2009 年 4 月 8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3,297,550,055.4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1,79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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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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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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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

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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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以上, 0.8%

500 万元以下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0%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以上 0

注 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指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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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50 万

元和 1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额(元,A)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494,071.15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5,928.85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411,725.96 826,719.58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

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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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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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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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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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

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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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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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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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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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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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

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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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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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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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控管理,力争将基金净值对标的指数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以实现对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和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及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沪深 300 指数代表了我国 A 股市场上的大盘蓝筹股的总体走势,并已成为反

映我国股票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本基金通过对沪深 300 指数的有效

复制,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充分分享我国股市长期的系统性收益的良好投资工

具。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组合和现金组合构成。其中股票组合为全复制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组合,现金组合由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组成,

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增发或配股款项,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全被动的指数型基金,其主要资产都将用于跟踪组合的构建,且不得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为进一步减少组合的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现金需求的科学预测,尽可能降低现金组合所

占比重,防止出现大幅的现金拖累或现金提升,并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跟踪组合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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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基金资产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

及其权重配比进行投资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证指数

公司提供的成分股及权重数据进行相应的买入或卖出操作,使跟踪组合的构成基

本与标的指数一致。但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成分股

投资受限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实际组合对标的指数

的风险暴露程度尽可能近似于理论全复制组合。

(1)若部分权重较大的成分股出现流动性较低而无法按要求进行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替代。对

替代性股票的选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和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基本面、

股价协整关系和 Beta 近似程度等多个方面;在单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流动性更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进行有机组合,通过

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代股票的历史股价协整关系和 Beta 更为接近的组合,以

达到减少跟踪误差的目的。

(2)在市场整体流动性偏弱,或较多成分股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本

基金可以采用分层优化的方法进行复制,分层方式将综合考虑权重分布和行业分

类等因素。根据行业分类的分层优化是指根据成分股的行业进行归类,从每一行

业中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该行业的代表,再根据每一行业在指数

内的实际占比对筛选出的代表性股票进行组合,并形成最终的跟踪组合;根据权

重分布的分层优化是根据市值大小进行分类并分别选择代表性股票进行组合。通

过分层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用较少量的股票实现跟踪指数的效果,并一定程度

上解决流动性过低的问题。

此外,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流动性、仓位情况以及成分股特征等,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进行组合构建。

3、跟踪组合的调整

由于每日基金申购赎回、标的指数样本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成分股权重

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跟踪组合必须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基金组合与

标的指数的一致。

(1)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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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沪深 300 指数的调整规则,该指数的成分股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一

般为每年的 1 月初和 7 月初实施调整,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

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分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

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减少成分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对于跟踪误差产生较大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逐步渐进的调整方式,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

入指数前,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判断将调整交易化整为零并分布推进。

(2)不定期调整

1)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分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新股

上市、调入及调出成分股等)的原因,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情况对跟踪组合

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降低指数调整对跟踪误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2)应对申购赎回的调整

本指数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每日的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都会对基金组合的跟

踪精度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产生较大规模的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下,跟踪误差在短

期内可能会加大。研究表明,申购赎回形成的现金流冲击是造成跟踪误差的重要

原因之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状况对未来的申购和赎回进行科学的预判,并

据此对基金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3)限制性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在根据标的指

数的成分股情况进行投资时应尽量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若因全样本复制的

原因导致出现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以保证

投资组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4)替代性调整

标的指数的部分成分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部

分成分股可能会因为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因涨跌停、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无法按指数成分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处于相同行业、

基本面特征相似、收益率相关性较高或历史 Beta 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篮子进行替

代投资。若今后因法律法规的调整使得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则也可以

采用基础资产与被替代股票相同或相似的衍生品进行相应的替代。

5)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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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跟踪精度为目标下进行相应的临时调

整。

4、跟踪误差管理

对跟踪误差的有效管理是指数型基金管理运作重点和核心内容。基金管理人

首先将具体归纳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分析误差来源的可控制性,再针对可以

进行控制的跟踪误差来源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

(1)费用导致的误差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佣金等交易相关的各种费用,由于交易费用所

造成的跟踪误差只能通过尽可能减少交易频率的方式进行控制,但过低的调整频

率往往导致跟踪组合与跟踪标的的理论组合偏离度加大,并加大跟踪误差。因此,

基金管理人将科学设定最低调整限额,若标的指数发生低于最低调整限额的调

整,基金组合将不做调整,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费用支出。

(2)现金流导致的误差

由于基金每日的申购、赎回、现金分红、成分股买卖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组

合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并对组合的跟踪误差产生一定影响。由于标的指数

是假设 100%仓位的股票投资的理论投资组合,因此若基金组合内存在过多的现

金留存会对跟踪的效果产生干扰。为提高跟踪的精度,基金经理将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保持尽可能低的现金配置比例,或在可行的范围内对现金进行一定

程度的权益化,以减少现金流对跟踪误差的冲击。

同时,为减少组合内的现金留存或应对赎回的现金需求,基金经理必须随时

对组合进行调整并对成分股进行交易。由于标的指数的日终点位是以成分股的收

盘价进行计算,因此每日的成分股交易价格无法达到或接近收盘价,则会对跟踪

精度产生影响。为控制这一因素的影响,基金经理将以加权平均价(VWAP)交易

策略或收盘价(closing price)交易策略为基础,并充分结合基金经理和交易

人员对日内价格走势的主观判断,以尽量达到日均实现价格接近实际收盘价的目

标。

(3)成分股调整导致的误差

由于标的指数会定期或不定期产生调整,从而造成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基金组合也必须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短期内集中买入调入指数的成分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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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调出的成分股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巨大的冲击,形成较大的冲击成本并会导致

短期内跟踪误差的迅速提高。为尽可能减少集中调整的冲击,基金管理人原则上

将采用分批渐进的交易方式进行跟踪组合调整。目前标的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

日与记入指数日之间间隔两周,临时调整方案公布日一般与记入指数日之间间隔

10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调整公告发布日和记入指数日之间的时间

间隔,根据价格和流动性状况科学地选择交易视点,分批次地逐步完成实现目标

组合所需要的交易,以降低由成分股调整而导致的跟踪误差。

(4)成分股替代导致的误差

标的指数的部分成分股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部

分成分股可能会因为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因涨跌停、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

金无法按指数成分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经理将采用其他相似股

票或股票组合进行替代。但由于替代股票和被替代股票特征的不同,业绩表现可

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并影响整个基金组合的跟踪精度。为减少由于此种原因所

导致的跟踪误差,基金经理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1)被替代成分股和替代股票或股票篮子必须从属于同一个行业,主营业务

基本相同;

2)通过考察替代股票与被替代成分股的历史业绩相关性、Beta 近似程度等

指标,挑选出与被替代成分股风险收益特征相近的替代股票,或确定替代股票篮

子的权重构成;

3)对备选的替代股票的近期流动性进行考察,通过考察近期换手率、成交

金额和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出近期流动性较好,冲击成本较低的替代股票;

4)替代股票或股票篮子的投资比例应与被替代成分股占指数的权重相同或

相近。

(5)其他原因导致的误差

除上述原因以外,在本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可能会因为公允价值估值、

零碎股处理等其他原因导致产生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在提高跟踪精度的原则

指导下,通过主动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这些原因所导致的跟踪误差。

5、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指数型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往往需要在基金组合中保

持 5%以上的现金留存,其主要作用包括:应付潜在赎回需求、计提管理费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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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支付交易成本、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因此,

必要的现金留存是基金正常运作的必需。但过多的现金留存也会在标的指数上涨

时形成现金拖累,在下跌时形成现金提升,对控制跟踪误差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

一是合理控制现金仓位,根据申购赎回等情况科学预判近期的现金流状况,并结

合指数的走势和成分股的流动性状况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最大限度降低现金的

持有比例;二是在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通过现金权益化的方式降

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6、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主要的作用为现金的

替代资产,其投资的目的是在实现资产更高的流动性而非收益性,且其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必须保持在 5%以下。基金管理人将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剩余期限

较短、流动性较好的政府债券进行投资,并通过对基金现金需求的科学分析,合

理分配基金资产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

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

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

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和交易室四个部门独立从事

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

本公司严格遵循证券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基金为

跟踪沪深 300 指数的被动型基金产品,股票投资中不低于 80%必须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本公司还采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

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

本公司还针对公司的各类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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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

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

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

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提

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

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

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

4、投资基本流程

(1)标的指数研究

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和金融工程研究人员对于标的指数进行深入的研究,

充分依托公司内部研究平台并利用券商等外部研究报告,对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基

本面、市场流动性、权重变动等状况进行研究,详细分析基金的跟踪误差来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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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手段,并撰写相应的研究报告以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等作为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根据标的指数研究报告、基金绩效评

估结果等,对下一阶段基金的投资原则进行决策。基金经理再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和授权进行具体的组合构建。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具体构建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投资组

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原则上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模式,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其他优化方法对于标的指数进行复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交易成本并防范投资风

险,降低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

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

易策略。

(5)风险指标实时跟踪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通过数量化的手段持续跟踪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度,对于实际跟踪误差出现大于风控限额的情况,风险控制部门将及时对基金经

理和投资部门进行提示。

(6)定期投资绩效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定期对于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数量化的分析,计算前一

阶段本基金的跟踪误差状况,判断基金是否有效地实现了投资目标,并利用数量

化模型对跟踪误差进行分解和归因分析,确认跟踪误差的来源和贡献度。风险控

制部门将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及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通报投资部门。

(7)投资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8)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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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

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

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

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沪深 300 指数+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

沪深 300 指数对于整个 A 股市场,尤其是中大盘股票具有良好的代表性。首

先从所代表的市值的角度来看,该指数的 300 只成分股的总流通市值占全部 A

股的占比超过 70%,覆盖了整个市场的大部分的市值,尤其是基本涵盖了市场

主要的大市值股票。从成交量的情况来看,该指数成分股的总成交金额约占全部

A 股近一半的成交量。因此从市场代表性的角度来看,该指数基本能够反映沪深

两市的整体运行状况。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跟踪标的,但由于相关法规的

要求,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最高比例被设定为 95%,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沪深

300 指数的比例被设定为 95%,剩余 5%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以反映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

若出现因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并发布、被其他指数替代或指数编制方法

等出现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

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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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2)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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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883,361,168.00 93.31

其中:股票 883,361,168.00 93.31

2 固定收益投资 40,004,000.00 4.23

其中:债券 40,004,000.00 4.2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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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5,228,738.49 1.61

7 其他资产 8,093,028.87 0.85

8 合计 946,686,935.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811,898.64 0.09

B 采矿业 31,547,855.75 3.36

C 制造业 289,418,911.63 30.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36,156,630.17 3.85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34,192,740.37 3.64

F 批发和零售业 17,738,278.85 1.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465,565.04 3.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50,315,046.07 5.35

服务业

J 金融业 305,152,440.40 32.48

K 房地产业 46,558,849.72 4.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802,946.70 0.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7,620,094.73 0.8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19,321.52 0.1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303,819.89 1.74

S 综合 5,156,768.52 0.55

合计 883,361,168.00 94.01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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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981,718 35,341,848.00 3.76

2 600016 民生银行 2,678,074 25,816,633.36 2.75

3 601166 兴业银行 1,208,559 20,630,102.13 2.20

4 000002 万 科A 706,631 17,262,995.33 1.84

5 600036 招商银行 934,668 16,814,677.32 1.79

6 600000 浦发银行 845,242 15,442,571.34 1.64

7 601988 中国银行 3,534,105 14,171,761.05 1.51

8 600030 中信证券 713,265 13,801,677.75 1.47

9 601328 交通银行 2,134,210 13,744,312.40 1.46

10 600837 海通证券 733,366 11,601,850.12 1.23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004,000.00 4.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04,000.00 4.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40,004,000.00 4.2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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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1 018001 国开 1301 400,000 40,004,000.00 4.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5 年 1 月 20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代

码:600837)发布公告,称 2015 年 1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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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证监会”)公开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收到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

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73 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

实身份违法违规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201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本次因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

2015 年 1 月 19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编

号:临 2015-004),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 6 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

户信用账户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 年 11 月 30 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5-081),称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对海通证券、中信证券股票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经过研究推荐、审

批后进入公司股票备选库,由研究员跟踪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研究判断、

按照相关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了该股票。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1,832.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10,4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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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5,570,707.3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93,028.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说明

(元) 例(%)

1 000002 万 科A 17,262,995.33 1.84 公告重大事项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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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4 月 12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1 年 4 月 12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99% 1.22% -28.32% 1.22% 0.33% 0.00%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8.79% 1.22% 7.28% 1.22% 1.51%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5.71% 1.34% -7.17% 1.32% 1.46%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52.25% 1.15% 48.68% 1.15% 3.57%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6.46% 2.40% 5.70% 1.93% 0.76% 0.47%

基金成立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19.73% 1.56% 12.22% 1.26% 7.51%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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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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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4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4 月 12 日)起

六个月,建仓期满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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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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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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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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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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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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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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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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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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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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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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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指数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若基金成立当季剩余时间不足一个季度,且按当季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

基点费低于 5 万元,则按照 5 万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基点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

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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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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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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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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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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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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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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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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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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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指数型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一、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

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

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

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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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

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

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

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

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4、指数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95%,其中有不少于 80%

必须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的成分股,因此无法通过资产配置的方式降低本基金所

承担的系统性风险,在市场波动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本基金也会表现出较大的波

动性。

(2)本基金为开放式指数型基金,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

资目标,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本基金设定的年跟

踪误差为 4%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35%以下,但在以下条件下可

能会出现跟踪误差超过目标水平的风险:

①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②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

③ 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④ 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⑤ 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⑥ 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⑦ 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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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⑨ 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二、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

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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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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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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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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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设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联系电话:40068-95599

021-610955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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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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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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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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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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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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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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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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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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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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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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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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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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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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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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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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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数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指数使用基点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02%(2 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公司。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若基金成立当季剩余时间不足一个季度,且按当季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

基点费低于 5 万元,则按照 5 万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基点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

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指数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体及时公告。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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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和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及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0%,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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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2)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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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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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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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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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况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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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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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 年 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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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和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及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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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B.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G.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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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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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如下方

法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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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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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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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123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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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125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若基金管理人只能取得一份正本,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至少一份副本。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126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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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8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129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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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131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2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帐务寄送服务

1、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133

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公司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

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司公告、公司动态

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公司网址:www.abc-ca.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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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公司网址:www.abc-ca.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3、客户服务传真:021-61095556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abc-c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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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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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农银汇理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25 日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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