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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6-08 16: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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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170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基金特有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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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一、基金的业绩...........................................................................................................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5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6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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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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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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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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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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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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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

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

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6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

公室主管,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

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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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

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

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

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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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12年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钱亚风云(QIAN Yafengyun)先生,金融学硕士。2010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中银消费主题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新财富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战略新兴产业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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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基金经理:

甘霖(GAN Lin)先生,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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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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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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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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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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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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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9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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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835 亿元,同比增长 6.789%,托管资产余额 7.596 万亿元,同比

增长 104.08%。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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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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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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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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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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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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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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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联系人: 夏中苏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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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http://www.zxwt.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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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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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170 号文件核准募集。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募集结

束,共募集基金份额 1,258,335,393.1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333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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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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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3 年 6 月 21 日刊登的《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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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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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申购费率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每笔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赎回费率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 1:上表中,1 年按 365 日计算,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1、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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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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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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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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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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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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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策略

我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经济结构的转型、消费结构的升级等,

为大消费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消费行业的战略配置意义和长期投资价值突出。本

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企业,

以分享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力求持续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阶段性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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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优资产;(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不同类资产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

利预期等;(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市场成交量、估值水平、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

收益率以及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技术指标等;(4)政策因素,包括宏观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

策和大消费类行业相关政策等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基于对消费行业发展形势和未来趋势的深刻理解,本基金对于消费主题范畴的界定定位

于大消费行业,并在中证指数公司一级行业分类的基础上划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中证指

数一级行业分类中的主要消费行业,包括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行业、家庭与个人用品行业和

食品、饮料等;第二类是中证指数一级行业分类中的可选消费行业,包括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行业、耐用消费品与服装行业、消费者服务行业、媒体行业和零售业等。同时,由于人口结

构变化、消费结构升级等的因素,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中证指数公司划入消费行业,但

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行业属性,形成实际的消费需求,并拉动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行业

发展。本基金也将这些类公司划入大消费的范畴中,定义为其他消费行业,包括中证指数公

司一级行业分类中的金融地产、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工业行业中消费属性明

显的建筑产品、公路铁路和交通基本设施等。总的来说,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包括中证

行业分类中的 7 个一级行业(其中工业行业只包含建筑产品、公路铁路和交通基本设施 3

个三级行业)、19 个二级行业和 39 个三级行业。

如果中证指数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行业划分

标准,在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有权

对大消费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大消费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经济转型过程及其带来的消费结构升级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

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消费行业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政策影响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

策对消费行业各子行业以及消费结构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低配受益

国家政策影响较小的子行业;

2)具体行业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行业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创业

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对子行业及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盈利性分析,挑选出处于成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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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业绩能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可以稳定持续成长的行业,并在兼顾各行业市值规模、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行业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受惠于经

济转型和消费升级的优质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债券投资策略

依据资产配置结果,本基金将在部分阶段以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出发点配置债券资产。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

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其次,结合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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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因素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久期管理

债券久期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衡量利率变

化对债券组合资产价值影响的一个重要指标即为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

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股

票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

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组合久期既定的情况下,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配置是债券资产配置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通

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结合,结

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期限结构配

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按照市场的划分,可以将债券分

为银行间债券与交易所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又可以将债券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考察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是以其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

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相关类属的基本面分析。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

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

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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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率走势等

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结果和报告;

3)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4) 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

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

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

行分析、监控和报告。

3、 投资组合的控制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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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从多方面对基金组合进行评估、分析,同时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分解到

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风险最优化的

调整。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对应的重

点是根据制定组合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进行动态配

置。

对股票组合的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整。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行业和股票选择偏离基准的最

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收益最大化上,重点是利率走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而下的

战略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个别债券品种

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这一程序中,投资组合的风险将得到监督和控制,单只投资组合的业绩将参照评估基

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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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本

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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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从中证 800(由沪深 300 与中证 500 共同构成)成份股中,选取可

选消费、主要消费板块中市值最大的 50 只消费类股票组成,样本股质地优良,主要覆盖食

品饮料、交运设备、商业贸易、农林牧渔、纺织服装、医药生物等行业,反映沪深 A 股市

场中消费主题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上证国债

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

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比例的股票资产,其余资

产投资于债券及其它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约为

7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约为 25%,因此,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指数公司变更上述指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预

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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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2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891,229.73 73.34

其中:股票 25,891,229.73 73.34

2 固定收益投资 54,532.80 0.15

其中:债券 54,532.80 0.1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06,270.15 26.36

7 其他各项资产 52,240.98 0.15

8 合计 35,304,273.6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99,498.00 2.85

C 制造业 8,502,149.00 24.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13,315.00 2.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54,983.53 12.68

J 金融业 2,365,787.00 6.73

K 房地产业 1,845,131.00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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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59,658.00 5.8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67,987.00 3.8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03,443.00 2.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79,278.20 8.20

S 综合 - -

合计 25,891,229.73 73.71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300336 新文化 50,900 1,559,067.00 4.44

2 300144 宋城演艺 45,120 1,320,211.20 3.76

3 002230 科大讯飞 37,400 1,212,508.00 3.45

4 000718 苏宁环球 108,500 1,121,890.00 3.19

5 002594 比亚迪 18,300 1,076,223.00 3.06

6 002712 思美传媒 10,700 1,070,428.00 3.05

7 002421 达实智能 64,100 1,067,906.00 3.04

8 002007 华兰生物 23,400 1,038,726.00 2.96

9 601009 南京银行 63,400 1,020,740.00 2.91

10 600583 海油工程 139,400 999,498.00 2.8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4,532.80 0.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532.80 0.16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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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比例

(%)

1 110031 航信转债 420 54,532.80 0.1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5 年 6 月 17 日,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就部分投资者反映苏宁环球(000718)通过

发布公告涉嫌配合庄家拉升股价以及停牌前股票涨停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况,要求公司说明:

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详细过程及信息保密情况、事项筹划期间机构调研情

况与是否存在配合拉升股价的行为;6 月 12 日停牌筹划相关重大事项的筹划过程、内幕知

情人情况等。

2016 年 2 月 23 日至 3 月 4 日,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601009)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

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违

规情形;二、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三、有 2 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报备;四、

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责令其改正。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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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5,702.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58.81

5 应收申购款 4,380.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240.9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54,532.80 0.1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价值(元) 例(%) 说明

1 300336 新文化 1,559,067.00 4.44 重大事项

2 002230 科大讯飞 1,212,508.00 3.45 重大事项

3 000718 苏宁环球 1,121,890.00 3.19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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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3 年 4 月 25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5.50% 1.01% 6.40% 1.01% -0.90% 0.0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9.76% 1.12% 13.32% 0.88% 16.44% 0.2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31.41% 2.84% 20.00% 1.84% 11.41% 1.00%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2.49% -8.34% 1.84% -11.78% 0.65%

2016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43.70% 1.98% 32.62% 1.39% 11.08% 0.59%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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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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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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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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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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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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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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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

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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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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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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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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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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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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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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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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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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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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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

动,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此类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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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

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

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2、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

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股票。一般来说,大消费行业属于非周期

行业,股票市场在不同阶段可能表现出周期性行业与非周期性行业轮动的特点。本基金在享

受行业长期增长所带来收益的同时,也须承受宏观经济周期、政策变化等导致大消费行业和

个股阶段性表现低于预期的行业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具有相关性。

(六)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

致的风险,如越权法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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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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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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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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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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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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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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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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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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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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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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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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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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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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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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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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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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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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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债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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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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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投资限制或投资比例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且适用于本

基金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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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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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或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非公开发行等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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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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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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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

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

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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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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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法规

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如因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和核查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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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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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

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

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www.bocim.com)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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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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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5 年 10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

通通联快捷支付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15 年 11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借

记卡网上直销认、申购费率的公告》

3.2015 年 11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4.2015 年 12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事

宜的公告》

5.2015 年 12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6.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提示性公告》

7.2016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

停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8.2016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9.2016 年 1 月 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

停旗下部分公募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10.2016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1.2016 年 1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4 季度报告》

12.2016 年 1 月 2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3.2016 年 3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银行调整

基金定期定额申购限额的公告》

100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016 年 3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

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15.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

16.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17.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1 季度报告》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

述公告。

101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2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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