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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7-01 16: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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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 1375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

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期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权证投资。本基金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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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

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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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鑫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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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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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

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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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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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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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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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

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

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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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

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曾

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

理职位。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

责人。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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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

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颜文浩先生,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 年 10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3 年 7 月转岗固定收益部。

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9 月 1 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业

混合、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选混

合、医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4 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3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招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曾于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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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 9 月 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狄晓娇女士,中国籍,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

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转入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5 年 6

月 27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5 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进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7 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2 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总监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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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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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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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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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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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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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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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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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 475 万亿元人民

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9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

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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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

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

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

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

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

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

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

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835 亿元,同比增长 6.789%,托管

资产余额 7.596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4.08%。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

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

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

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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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

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

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

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

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

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63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7.596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

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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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

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

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

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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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

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

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

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

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

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

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

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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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

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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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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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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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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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375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在运作周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

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即 2016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的 10 个工作日;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

年,即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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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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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60% ÷(1+0.60%)=59.64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 1.00=9,950.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50.36 份。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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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不低

于上述规定的 10 元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

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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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

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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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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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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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 10 元金额下限的前提

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运作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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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少于一个运作周期 0.10%

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或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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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

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80%÷(1+0.80%)=79.3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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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运作周期,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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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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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

与运作周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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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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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投资,也不进

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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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

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作

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

当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

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

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

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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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

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

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

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增信措施等

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券

的关系,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其次,考虑国债期货各合约的流动性情况,

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4、组合构建及调整

管理人结合债券研究管理团队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

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研究管理团队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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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管理人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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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

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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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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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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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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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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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8、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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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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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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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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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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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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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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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

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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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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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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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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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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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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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管理

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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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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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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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除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债

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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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下降,有可能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 1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自每个运作周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运作周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运作周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届满后,如果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由于

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

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

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

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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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

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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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

配投资人,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

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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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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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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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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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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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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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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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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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本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

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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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

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且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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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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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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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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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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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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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

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

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86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

配投资人,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

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4、清算费用

87

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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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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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公司债券部分除外)投资,也不进

行股票、权证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运作周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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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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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运作周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本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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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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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

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

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

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

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

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

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

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

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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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

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

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

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

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

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

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

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

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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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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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

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本基金若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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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

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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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

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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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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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

管账户名称应为“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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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

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银行间市场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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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

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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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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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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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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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21:00,周六、周日

9: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基金账户

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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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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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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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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