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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收益增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12 16: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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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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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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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482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

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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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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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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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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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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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行长,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业银行基金业务筹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兴业银行总行基金金融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王大雄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广州海运局财务处科长、处长、总会计

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中海集装箱运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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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现任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夕生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导、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都市经济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等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资源、环境与产业经济学系主任,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广州市、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员,云南省政府经济顾问。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系副主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资

金管理部主任,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中海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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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李骏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督察长,本科学历。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兴业银行厦门分行鹭江支行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总经理助理,本科学历。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静安支行

行长、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

理助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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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鸣女士,硕士学位。15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公司从事基金投资、企业年金投资

等。2009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任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担

任申万菱信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13 日起

担任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2 日起担任兴业

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担任兴业聚

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担任兴业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理学硕士。6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

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 2012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助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5 月 29 日起任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6 日起担任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起任兴业聚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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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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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9)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1)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2)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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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风险控制监控体系、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其中,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监控、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关系

如图 1 所示:

图 1:风险控制体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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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监控由风险管理总部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控制包括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风险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主要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①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此,本公司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并有效执行,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对此,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如

建立严格的投资备选库制度,严格的投资权限审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评估等。

③基金交易的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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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易部独立于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④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进行实时监控,并按月、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风险管理总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和审议;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投资主管的要求,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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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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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75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57%,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9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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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14.9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835 亿元,同比增长 6.789%,托管资产余额 7.596 万亿元,同比

增长 104.08%。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

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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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3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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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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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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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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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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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曾鸣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赵天杰

电话: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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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cc.com.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6 号 3C 座 9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7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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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www.jimufund.com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何雪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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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 01、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 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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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陈东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苗明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1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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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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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5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482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204,094,755.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3,269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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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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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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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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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除外)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除外)的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

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告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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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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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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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822.0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1.120×0.1%=1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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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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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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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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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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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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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

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优先股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优先股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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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

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流动性、

估值与供求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对

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

下,确定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

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

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

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本基金根据

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

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新(各类金融

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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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

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

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久期越短,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

变化越小。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债券价格会上涨,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比

例,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反,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债券价格会下跌,则应

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具体而言,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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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① 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着眼于经济走势、资金利率、信用债供求等影响信用债市场趋

势的因素来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债市场中不同品种、不同信用等级债券的收

益率变化情况,判断信用债走势。

② 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债券趋势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信用利差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化。其基本理念是,在历史利差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从上述影响因素

入手,对比当前状况与历史情况,判断信用利差所处的位置以及合理位置,若最

终分析结果认为利差将变动,则积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握投资机会或规

避损失。

③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是根据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分析,假设数种可能发生

的情景并赋予各个情景不同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收益率变化,得出在不同情景下

各类信用债的持有期收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

策提供参考。

④ 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

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发

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信用债的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挖掘并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

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定量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财务状况、产销数据、融资能力

等方面;定性分析主要用于分析行业前景、竞争地位、股东背景、管理能力、偿

债支持等。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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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

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

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将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精选个股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本基金通过个股精选策略,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股票的价值及

成长能力,综合考虑公司所在行业景气度、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

治理等因素,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同

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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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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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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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并

赋予其 90%的权重。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

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

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

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

件。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和可投资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

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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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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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9,693,116.45 13.17

其中:股票 99,693,116.45 13.17

2 固定收益投资 633,629,393.30 83.71

其中:债券 633,629,393.30 83.7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6,876,355.87 0.91

7 其他资产 16,694,629.62 2.21

8 合计 756,893,495.2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550,216.45 10.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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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17,074,900.00 2.65

K 房地产业 13,068,000.00 2.0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9,693,116.45 15.49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00 15,425,000.00 2.40

2 002146 荣盛发展 1,800,000 13,068,000.00 2.03

3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00 11,628,000.00 1.81

4 000651 格力电器 550,555 11,225,816.45 1.74

5 601633 长城汽车 1,080,000 9,849,600.00 1.53

6 002658 雪迪龙 530,000 9,730,800.00 1.51

7 002142 宁波银行 670,000 9,024,900.00 1.40

8 601009 南京银行 500,000 8,050,000.00 1.25

9 002241 歌尔声学 200,000 5,120,000.00 0.80

10 000625 长安汽车 260,000 4,100,200.00 0.6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15,000.00 7.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15,000.00 7.77

4 企业债券 437,073,880.90 67.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176,000.00 6.24

6 中期票据 32,083,000.00 4.98

7 可转债 74,281,512.40 11.54

8 其他 - -

9 合计 633,629,393.30 9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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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180184 11 通化债 450,000 50,395,500.00 7.83

2 150206 15 国开 06 500,000 50,015,000.00 7.77

3 1480447 14 福鼎债 400,000 43,364,000.00 6.74

4 110032 三一转债 360,000 40,406,400.00 6.28

15 中建材

5 011537010 400,000 40,176,000.00 6.24

SCP01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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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1,949.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68,107.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981,373.02

5 应收申购款 423,199.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94,629.6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元) 例(%)

1 000651 格力电器 11,225,816.45 1.74 重大事项停牌

注:除上述股票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其他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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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兴业收益增强A

阶段 净值 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6.40% 0.23% 0.42% 0.28% 5.98% -0.05%

日(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03 月 31 -1.41% 0.46% -1.04% 0.25% -0.37% 0.21%

自成立以来 4.90% 0.32% -0.63% 0.27% 5.53% 0.05%

2015 年 05 月 29

日-2016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兴业收益增强C

阶段 净值 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6.00% 0.24% 0.42% 0.28% 5.58% -0.04%

日(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03 月 31 -1.51% 0.45% -1.04% 0.25% -0.47%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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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以来 4.40% 0.32% -0.63% 0.27% 5.03% 0.05%

2015 年 05 月 29

日-2016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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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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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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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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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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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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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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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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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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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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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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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9-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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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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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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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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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介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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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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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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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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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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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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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

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

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

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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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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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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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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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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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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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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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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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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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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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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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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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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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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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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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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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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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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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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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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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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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

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优先股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优先股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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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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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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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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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

行职责的前提下,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3、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

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

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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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

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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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

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

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

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

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

款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

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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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

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

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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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

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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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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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

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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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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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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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

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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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

人印章,预留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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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复印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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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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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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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通讯故障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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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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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代 2015 年 12 月 9 日

销渠道认(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 2015 年 12 月 12 日

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6 日

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 兴业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值(收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后旗 2016 年 1 月 4 日

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7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后旗 2016 年 1 月 7 日

下基金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告

8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6 年 1 月 22 日

9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 2 月 4 日

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10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 2016 年 3 月 22 日

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2016 年 3 月 25 日

12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 2016 年 4 月 22 日

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浦东发 2016 年 5 月 6 日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代销机构以及参 2016 年 5 月 10 日

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民生银行直 2016 年 5 月 14 日

销银行基金销售平台“基金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郑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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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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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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