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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16 1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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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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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

益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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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6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1

十、基金的投资 72

十一、基金的业绩 83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2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9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十九、风险揭示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7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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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实业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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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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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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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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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96%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2.53%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2.53%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9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

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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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

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李翔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学学士。现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副主任,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

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

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

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

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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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

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

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

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

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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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鹏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 MBA,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

宝兴业基金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曾任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收益增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强化回报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2012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30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任汇添富理财 28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21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可转换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7 天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汇添富实业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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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2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3 日至今任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

汇添富安鑫智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健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任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蒋文玲女士,国籍:中国。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汇添富基金汇添富基金债券交易员、债券风控研究员。2012 年 11 月 30 日

至 2014 年 1 月 7 日任浦银安盛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8 日

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3 月 10 日至今任汇添

富现金宝货币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基金、汇添富优选回报混合基金(原

理财 21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货币基金、添

富通货币基金、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理财 60 天债券基金、实业债债券基金的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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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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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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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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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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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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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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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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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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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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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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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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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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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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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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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1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2)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电话:400-7116668、0579-96528

传真:86-0579-82178300

1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c

1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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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014030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15)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传真:0571—87923222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邮编:310009

网址:www.urcb.com

E—MAIL:urcb@urcb.com

1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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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9)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2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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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2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2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2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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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csc.cn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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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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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3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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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70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 280 号科技城 2 层 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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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吴德森

电话:0431-82951765

传真:0431-82946531

网站:www.cczq.net

客服热线:0431-82951765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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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zq.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56

传真: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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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5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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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pingan.com

5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53)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5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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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委托:9552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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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ywg.com

5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站:www.csco.com.cn

客服热线:0755-83199511

5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6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邮政编码:430024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6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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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6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64)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6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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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6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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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7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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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75)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袁劲松

7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7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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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7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7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8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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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8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新兰德网站:http://www.new-rand.cn/

8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84)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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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

8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8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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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9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9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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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002

9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021-50583533-3006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3)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9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9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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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9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9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服务热线:4006877899

联系方式:0755-33376922

传真号码:0755-33065516

客服邮箱:service@tenyu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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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汤骏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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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3 年 1 月 22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53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

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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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16%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0%

M≥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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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费

率为 0.8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80%) =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3)/ 1.00 = 9923.63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23.63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 万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份额,认购费率为 0.32%,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

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32%) = 9968.1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68.10= 31.90 元

认购份额 =(9968.10+3)/ 1.00 = 9971.10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71.10

份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由于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为 0,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0%) = 1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10,000= 0 元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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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 =(10,000+3)/ 1.00 = 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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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至 2013 年 6 月 7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659,569,513.26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268,697.06 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 12,551 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

为 3,003.11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比例为 0.00%。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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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或停止基

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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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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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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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在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61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其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62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2%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4%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0%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10%

N≥30 天 0%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63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0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 = 49504.95/ 1.052 = 47057.94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7057.94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40%) =49800.8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800.80 =199.20 元

申购份额 = 49800.80/ 1.052 = 47339.16 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7339.16

份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500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 1.052 =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64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9.48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10.52=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29.48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65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6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67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基金销售机构的

的销售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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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

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

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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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转换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公司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本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70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1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管理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

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因持有可

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对实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实业债指以生

产制造和基础设施为主业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含城投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不含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

信用评级系统,重点自下而上的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实业债标的券种。本基金

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普通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

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组合的

稳健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72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不同类属的券种,由于受到不同的因素影响,在收益率变化及利差变化上表

现出明显不同的差异。本基金将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综合分析收益率水

平、利息支付方式、市场偏好及流动性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

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结合期限利差与凸度综合分析,

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

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场景模拟,进而预测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与结构,对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景模拟。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的

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

与概率,即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方向,陡峭化的程度与凸度变动的趋势进行敏感

性分析,以此为依据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如预期收益率曲线出现正向平移的概率

较大时,即市场利率将上升,本基金将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损失;如出现负向平

移的概率较大时,则提高组合久期;如收益率曲线过于陡峭时,则采用骑乘策略

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还将在对收益率曲线凸度判断的基础上,利用蝶形策略获

取超额收益。

(2)实业债信用策略

实业债信用债券收益率是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收益率加上反映信用

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之和。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受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实业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以下两方面分析信用利差的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73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宏观经济环境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信用利差可能由于实

业债发债主体盈利能力改善而收窄;反之,信用利差可能扩大。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的变化情况,加大对信用利差收窄的债券的投资比例。

市场供求关系对信用利差的影响:信用债券的发行利率、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都将影响债券的供给,而政策的变化、其他类属资产的收益率等也将影响投资者

对信用债券的需求,从而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本基金将综合分析信用债券市场

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在具有不同信用利差的品种间进行动态调

整。

2)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实业债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

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

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

信用评级体系。内部信用评级体系遵循从“行业风险”-“公司风险”(包括公司背

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状况、及企业财务

状况)-“外部支持”(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得到评分”的

评级过程。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四个

方面: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定

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它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

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定位为即期评级,侧重于评级的准确性,从而为

信用产品的实时交易提供参考。本基金会对宏观、行业、公司自身信用状况的变

化和趋势进行跟踪,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便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

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

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收

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

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

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74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3)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

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

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

化。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

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

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75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在综合考虑债券信

用资质、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重点选择资质较好、收益率较好、期限匹

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业

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类

资产投资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76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信用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对实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实业债指以生产制造和基础设

施为主业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含城投债)、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不含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7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78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62,167,121.29 93.09

其中:债券 562,167,121.29 93.0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79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19,922,719.94 3.30

7 其他资产 21,831,688.83 3.61

8 合计 603,921,530.0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009,000.00 5.6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09,000.00 5.62

4 企业债券 354,035,144.89 66.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084,000.00 16.87

6 中期票据 20,776,000.00 3.89

7 可转债 67,262,976.40 12.6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62,167,121.29 105.28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5 中电投

1 011510012 300,000 30,099,000.00 5.64

SCP012

2 150413 15 农发 13 300,000 30,009,000.00 5.62

16 中油股

3 011699289 300,000 29,994,000.00 5.62

SCP001

16 华电

4 011699254 300,000 29,991,000.00 5.62

SCP003

80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10032 三一转债 240,000 26,937,600.00 5.04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持仓。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54.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333,482.32

81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应收申购款 12,479,151.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831,688.83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0031 航信转债 5,271,504.00 0.99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数据。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3 年 6 月 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30% 0.16% -4.88% 0.10% 6.18% 0.0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31 21.68% 0.28% 6.54% 0.11% 15.14% 0.1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9.70% 0.24% 4.19% 0.08% 5.51% 0.16%

2013 年 6 月 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36.78% 0.24% 5.90% 0.10% 30.88% 0.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率(3) 准差(4)

2013 年 6 月 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00% 0.16% -4.88% 0.10% 5.88% 0.0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31 21.04% 0.29% 6.54% 0.11% 14.50% 0.1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9.23% 0.23% 4.19% 0.08% 5.04% 0.15%

83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3

2013 年 6 月 14 日

0.00%

5.00%

0.00%

5.00%

-5.00%

10.00%

20.00%

25.00%

30.00%

35.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15.00%

40.00%

-10.00%

-10.00%

2013/06/13 2013/06/13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 C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 A

2013/08/13 2013/08/13

34.98%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10/13 2013/10/13

2013/12/13 2013/12/13

2014/02/13 2014/02/13

0.24%

2014/04/13 2014/04/13

84

2014/06/13 2014/06/13

2014/08/13 2014/08/13

5.90%

实业债A

实业债C

2014/10/13 2014/10/13

2014/12/13 2014/12/13

2015/02/13 2015/02/13

基准

基准

0.10%

2015/04/13 2015/04/13

2015/06/13 2015/06/13

2015/08/13 2015/08/13

29.08%

2015/10/13 2015/10/1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12/13 2015/12/13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0.14%

2016/02/13 2016/02/13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5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86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7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88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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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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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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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

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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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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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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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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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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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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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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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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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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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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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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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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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实业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因此可能面临因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与其他债券品种相比,本基金所定义的实业债资产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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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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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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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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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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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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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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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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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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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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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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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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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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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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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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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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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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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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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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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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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

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

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因持有可

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

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对实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实业债指以生

产制造和基础设施为主业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含城投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不含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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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2)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对实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 80%,实业债指以生产制造和基础设施

为主业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含城投债)、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不含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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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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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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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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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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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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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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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32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33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34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d、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d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135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136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137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38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139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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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信息,或者通过基金公司客服电话及

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如纸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141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142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标题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1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18

公告

网站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与天天基金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18

活动的公告 网站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加包商银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30

活动的公告 网站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加邮储银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31

活动的公告 网站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与苏州银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31

活动的公告 网站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 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5-12-31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2015 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与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赎回开放时间的公告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指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熔断机制下的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的公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1-04

告 网站,上交所,深交所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与 管理人网站 2016-01-07

赎回开放时间的公告

11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1-16

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2 号)

网站

143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与渤海银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1-20

活动的公告 网站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加众禄金融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1-20

活动的公告 网站

1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1-27

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1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2-01

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2-18

活动的公告 网站

1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2-20

活动的公告 网站

18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2-24

基金增加东证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19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2-24

基金增加开源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20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员在子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3-16

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网站

2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3-28

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22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4-02

人员变更的公告(副总经理)

网站

23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4-27

基金增加格上富信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2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5-03

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2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5-17

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144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 2016-05-27

基金增加大连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网站

145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46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6 日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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