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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2 19: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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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927 号文核准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及《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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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

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自 2014 年

2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英大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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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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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业务规则》 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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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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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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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宋赠学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获得开业批文,初始注册资

本 1.2 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36%、15%。

2014 年 12 月三家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对本公司增资 8,000 万人民币,增资

后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上述增资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办理完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董事长,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

8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 1 月加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

兼任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周丰收:董事,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现

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曾任山东电力试验研究所

财务部主管会计,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审部主任,

山东电力科学研究院财务部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

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财务部主任,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鲁

能科技集团)副总会计师兼集团副总经理、深圳易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中实易通集团)副总会计师兼产业

集团总经理、深圳易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部、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任。

王利生: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曾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

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王小红:董事,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任职,海军工程学院管理工程学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历任三江航天

集团红林机械厂人事教育处干事、计划处处长、厂办主任、厂长助理兼财务处

处长,三江航天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杨庆蔚: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

学士学位,经济师。自 2009 年 12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曾任国家

计委科教局教育处干部,国家计委文教局综合处副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综合处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

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司司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首

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

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

9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主任。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

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自 2009 年 3 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曾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

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监事会主席,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曾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

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

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

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

桥(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

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

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

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翟红卫:监事,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任职,山东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部主任。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济南历下支行会计、文秘,济南分行宣教员,济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办公室、投资部副科长,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办公室、融资租

赁部副经理,资金信托部经理,信托业务部主任,山东业务部副主任兼信托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主任,固有资产管理部主任,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兴梅:职工监事,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任职。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财

务管理硕士,中级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服务

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传良先生:董事长,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任职,工商管理硕士、高级

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 年 1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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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入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监事长、纪委书记、党组成员,其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期间兼任英大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杨峰先生:总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3 日起任职。山东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

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

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湘财荷银(现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

赵照先生: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 26 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18 年证券、银行等金融工作经验。曾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

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

部主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

宗宽广先生,督察长,自 2016 年 3 月 16 日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

博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州证券北京西直门外大街营业部交易部主管、华泰

证券北京月坛南街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操作

风险组组长、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负责人。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琳娜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先后任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3 月加入英

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杨峰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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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负责人,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

起任职,山东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曾任天同证券

资产管理部经理、研究所总监;中国民族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

部董事总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研总监、产品总监。

委员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

2015 年 1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具备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中国民族证券研

究发展中心行业公司部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经理;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投资主办人。

委员张琳娜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8 年基金从业经历。先后

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3 月加

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委员周木林先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2014 年 8 月加入英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专户投资部金融工程师、投资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

基金经理。具备 3 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历,2 年主动量化投资经历。历任香港诚

信资本、上海嘉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量化研究员。

张玮女士,湖南大学软件工程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商管理硕士。

2012 年 10 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备 5 年

保险、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英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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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3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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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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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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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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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

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

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

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在总经理

办公会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

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

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研负责人、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

经理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

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

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

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

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

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

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

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

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

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

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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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

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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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

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

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

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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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

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

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

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

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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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

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

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

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

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

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

部、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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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

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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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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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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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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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10 层

负责人:贺宝银

电话:(010)57068283

传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杨慧、郭培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负责人:顾仁荣

联系电话:(010) 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琴、石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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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927 号文件批准,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为募集期,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361,961,464.66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22,280.42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5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61,961,464.66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22,280.42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61,983,745.0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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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报送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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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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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的情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如果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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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

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 100,000.00 份申

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

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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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例 2: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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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生上述第 1、2、3、4、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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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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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的

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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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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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结合现金需求安排和货币市场利率预测,在保证基金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满足基金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将建立利率分析系

统,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动态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货币

政策及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供需关系变化,以此为根据确定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规避利率

风险;预测利率水平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取利率下降带来

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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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资产配置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

性、收益性及信用风险环境等,寻找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品种,建立动态规划

模型,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4、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5、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

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买入期

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

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若仅因市场波动原因所

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

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同时,本基金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短期债券品种。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客户博取较好的收益,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流动性要求作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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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是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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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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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除上述 5)、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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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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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44,113,013.56 96.66

其中:债券 844,113,013.56 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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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65,596.85 2.86

4 其他资产 4,238,030.87 0.49

5 合计 873,316,641.28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2,999,710.50 3.9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5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5.13 3.9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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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天(含)—60天 11.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28.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0.6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7.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3.51 3.9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78,899.00 11.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78,899.00 11.9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5,046,801.12 47.05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48,987,313.44 41.57

8 其他 - -

9 合计 844,113,013.56 100.54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 -

10

利率债券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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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

(张) 值比例(%)

1 111610022 16兴业CD022 1,000,000 99,913,388.86 11.90

2 111511131 15平安CD131 1,000,000 99,642,531.81 11.87

3 111613029 16浙商CD029 1,000,000 99,464,429.12 11.85

4 071617001 16东北证券CP001 500,000 49,991,930.48 5.95

5 011699349 16沪华信SCP002 500,000 49,977,148.74 5.95

6 111618028 16华夏CD028 500,000 49,966,963.65 5.95

7 160401 16农发01 300,000 30,023,536.35 3.58

8 071621001 16渤海证券CP001 300,000 29,998,997.78 3.57

9 160204 16国开04 300,000 29,966,536.35 3.57

10 130241 13国开41 200,000 20,065,661.12 2.39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6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8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375%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采

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8.3 本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4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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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132,889.87

4 应收申购款 105,141.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238,030.87

8.5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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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净 值 增 长 业绩比较 业 绩 比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 标 准 差 基准收益 较 基 准

② 率③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2014.12.10-2014.12.31 0.2970% 0.0009% 0.0814% 0.0000% 0.2156% 0.0009%

2015.1.1-2015.12.31 3.4743% 0.0093% 1.3500% 0.0000% 2.1243% 0.0093%

2016.1.1-2016.3.31 0.6464% 0.0108% 0.3366% 0.0000% 0.3098% 0.0108%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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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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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

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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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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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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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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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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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

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

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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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一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

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十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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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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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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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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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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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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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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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 1+ 1 ×100%

i=1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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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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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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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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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

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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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

种风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

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

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

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

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始终为 1.00 元。

但是,当基金资产所投资债券出现违约时,可能导致赎回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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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为 1.00 元,从而产生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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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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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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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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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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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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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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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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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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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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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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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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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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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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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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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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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上一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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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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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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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结合现金需求安排和货币市场利率预测,在保证基金资

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较高的收益。

1、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满足基金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

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平均剩余期限和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将建立利率分析系

统,对货币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测,动态跟踪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货币

政策及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供需关系变化,以此为根据确定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规避利率

风险;预测利率水平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获取利率下降带来

的回报。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同时,本基金将结合货币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分

布方式,合理确定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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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

性、收益性及信用风险环境等,寻找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品种,建立动态规划

模型,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具体确定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

央行票据、回购及现金等资产的占比。

4、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

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适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5、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

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买入期

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

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

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若仅因市场波动原因所

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

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同时,本基金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

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短期债券品种。

7、正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准确预测资金面环境的基础上,择机通过正回购方式设置杠杆,

为客户博取较好的收益,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将流动性要求作为首务,在

资金面出现波动时,应提前反应,缩减杠杆至安全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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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是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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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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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述 5)、12)、13)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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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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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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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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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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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22 楼 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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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通知存款、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流通受限证券;

6)权证;

7)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是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0)股指期货;

1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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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

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无利息损失的存款,不受

该比例限制;

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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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4)、11)、12)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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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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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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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105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106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107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108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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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110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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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12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113

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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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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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公司官方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服务。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对账单。上述对账

单需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网站等方式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

度纸质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提示:由于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

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

原销售机构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

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电子邮件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

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网站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查询等

服务。

公司网站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

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投资策略报告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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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自助或人工服务查询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90-5288(免

长途费)或(010)57835666。

公司为投资人提供短信、邮件等形式的通知服务及资讯服务。投资人可通

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或登陆公司官网在账户查询栏目中登陆定制需要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

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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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

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2016 年 1 月 4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数发生不可恢复熔断的公告。

3、2016 年 1 月 4 日发布英大基金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4、2016 年 1 月 7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16 年 1 月 7 日

因指数熔断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5、2016 年 1 月 22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6、2016 年 1 月 25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

7、2016 年 2 月 4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春节假期暂停申

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16 年 3 月 17 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9、2016 年 3 月 30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0、2016 年 4 月 21 日发布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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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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