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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27 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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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6 年 06 月 23 日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8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的募集................................................................................................................................ 61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62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63

§9 基金的投资................................................................................................................................ 72

§10 基金的财产.............................................................................................................................. 83

§11 基金资产估值 .......................................................................................................................... 8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16 风险揭示................................................................................................................................ 100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1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4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5

§23 备查文件................................................................................................................................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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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5]2302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

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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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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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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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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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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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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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

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

田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国

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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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华泰紫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

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

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

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

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屠春峰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

于中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研究工

作。1998 年 4 月加入兴业证券研究所,曾任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

药部经理、副总监、总经理等职务,2009 年 11 月起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2010

年 3 月起兼任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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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

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

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港

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

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

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中国籍。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

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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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厦门信息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

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

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

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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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

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

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

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刘霄汉女士,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研究员、研究组组长,2010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刘霄汉工作室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

国策动力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医保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

沪港深价值、南方改革机遇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首席投资官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专户投

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

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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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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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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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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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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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6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5.43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3.91%,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 12.5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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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5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22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176.88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3.1 亿元,同比增长 65%,托管资产余额 8.06 万亿元,同比增长 85%。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

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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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9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7.596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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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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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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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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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客服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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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7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25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 联系人: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公司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5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26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1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于庆君

联系电话: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伟

20

司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27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21

司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余戈

23

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2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28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2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27

限公司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公司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2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29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建鑫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公司网址:http://www.bsb.com.cn/

29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30

司 联系人: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31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公司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32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3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

省)

公司网址:www.jlbank.com.cn

30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34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35 联系人:周坤玉

限公司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3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公司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3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3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31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3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

山大道 60 号

40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联系人: 张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4000961818

公司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4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公司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陈铮泓

4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96312

公司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4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32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028-962711

公司网址:http://www.cdrcb.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44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公司网址:www.ccabchina.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法定代表人:张伟

4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46

公司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址:www.yqbank.com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47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33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 张永财

48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6-8050039

传真:0536-8051916

客服电话: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49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50

有限公司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4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35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法定代表人:李梅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36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1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1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 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38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芬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2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39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3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40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周存华

3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3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3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3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4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42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4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4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4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4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4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44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5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5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公司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5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5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5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公司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5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址:www.stockre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5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6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5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6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景平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公司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6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6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47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http://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6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6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6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www.hxzq.cn

48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6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68

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69

司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

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

楼2楼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9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7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72

限公司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74

司 联系人:翟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0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7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76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77

公司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7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1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79

公司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8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81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8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园 4 栋 10 层 1006#

83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52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9 号第

一上海中心 C 座 6 层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悦

84

司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传真:010-5884530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85

司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蓉

86

司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3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8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8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8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9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 a.leadfund.com.cn

54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法定代表人: 金佶

91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chinapnr.com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 重庆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93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9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 号楼 1 层

95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55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9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97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 10 号

泰鹏大厦 12 层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98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565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室

9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56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

路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10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10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张鑫

102

司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103

司 联系人: 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7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10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 杨健

105

公司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106

公司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107

有限公司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108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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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10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0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3 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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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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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5]2302 号文备案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共募集 545,661,847.64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580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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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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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03 月 01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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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限制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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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0.90%

500 万≤M<1000 万 0.5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0%

1 年≤T<2 年 0.30%

T≥2 年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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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7=96,875.29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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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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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68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申请。

8.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03 月 01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8.15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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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6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7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03 月 01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8.18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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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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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主题”

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

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

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价值主题”相关主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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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所指的的“价值主题”涵盖了新经济、传统行业转型以及改革红利中的具有优质

投资机会的行业,具体包括通过互联网跨界融合的相关行业(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

高端军工装备制造、智能家居等),国家重点政策引导下的相关行业(如环保、医疗健康、

高铁、电子、信息技术等),以及处在价值洼地的大盘蓝筹行业(如银行、保险、房地产、

电力、证券行业等)。

未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金融改革深化,本基金定义的“价值主题”的外延将会逐

渐扩大,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价值主题”股票的识别及认

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

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在调结构、促改革中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符合本基金所定

义的“价值主题”概念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策略,具体如下: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

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

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

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

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

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

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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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

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5)港股通

本基金将投资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和

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个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具备质地优

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

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

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

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

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

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

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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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

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提出投资建议:研究部研究员以内外部研究报告、实地调研以及其他信息来源作为参

考,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趋势和个股基本面进行深度研究,在研究员所覆盖的行

业内精选个股进行推荐,结合市场走势和情绪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提出

投资建议。

③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

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④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

具风险监控报告。

⑤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

值主题”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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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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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9.6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险收益特征

77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23,108,435.97 42.96

其中:股票 223,108,435.97 42.9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6,007,780.69 57.00

78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其他资产 176,373.28 0.03

9 合计 519,292,589.94 100.00

注:上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 1,991.47 元,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 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2,254,000.00 0.4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4,219,654.92 29.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10,019,789.58 1.94

F 批发和零售业 20,368,000.00 3.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140,000.00 4.8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13,000.00 0.3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990,000.00 1.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02,000.00 0.4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3,106,444.50 43.12

注:上表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仅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农产品 1,991.47 0.00

合计 1,991.4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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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896 中海海盛 2,000,000 25,140,000.00 4.86

2 300424 航新科技 399,960 24,629,536.80 4.76

3 300230 永利股份 599,964 16,433,013.96 3.18

4 600420 现代制药 500,000 16,075,000.00 3.11

5 002399 海普瑞 479,869 14,645,601.88 2.83

6 000963 华东医药 200,000 13,990,000.00 2.70

7 002428 云南锗业 600,000 11,520,000.00 2.23

8 600151 航天机电 1,000,000 11,180,000.00 2.16

9 002149 西部材料 500,000 10,955,000.00 2.12

10 600496 精工钢构 1,999,958 10,019,789.58 1.9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

80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588.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869.40

5 应收申购款 28,914.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6,373.2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0 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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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份额净值收 较基准

份额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2)-

阶段 益率标准差 收益率 (1)-(3)

益率(1) 率(3) (4)

(2) 标准差

(4)

2015.12.23-2015.12.31 -0.30% 0.11% -2.02% 0.73% 1.72% -0.62%

2016.1.1-2016.3.31 -0.10% 0.84% -7.60% 1.46% 7.50% -0.6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0.40% 0.80% -9.47% 1.39% 9.07% -0.59%

82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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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

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

定,如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

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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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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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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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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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基

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数据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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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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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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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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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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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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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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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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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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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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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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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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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其中部分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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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

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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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因此股票市场和

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

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

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港股通额度满后,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

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可能面临不能进行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或者需

要选择其他替代,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影响投资收益。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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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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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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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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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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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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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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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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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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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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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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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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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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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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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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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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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

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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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主题”

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

值主题”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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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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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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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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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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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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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值主题”

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管理人投资沪港通业务前,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及系统支持进行确认,确

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价

值主题”范畴内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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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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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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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

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等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

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执行。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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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帐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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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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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4.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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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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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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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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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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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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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

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

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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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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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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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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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单

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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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 赎

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

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通过专用客户端

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

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

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

定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

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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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或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客服”在线提交修

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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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 2016-06-23

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和南充市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 2016-05-27

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潍坊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26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银行和广东南粤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 2016-04-20

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徽商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4-15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2016-03-31

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03-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鼎信汇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3-09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2016-02-26

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好买基金、厦门鑫鼎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 2016-02-24

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临时暂停电子直销实时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2-0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规则 2016-01-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1-26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通过货币基金定投其他基金费率为 0 的公告 2016-01-1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2016-01-07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 2016-01-05

放时间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 2016-01-04

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 2016-01-04

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清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5-12-30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2-29

144

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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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沪港深价值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7 日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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