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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可转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7-30 17: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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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9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止招书公告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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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4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65

九、基金的投资 77

十、基金的业绩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基金的财产 9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9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10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8

十七、风险揭示 11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5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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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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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汇添富可转换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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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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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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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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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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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96%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2.53%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2.53%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9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

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

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

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

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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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

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李翔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新闻学学士。现任

上海报业集团经营管理办公室主任。历任文汇报经济部记者、副主任,文汇报专

刊部主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经济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

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

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

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

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 年出生,厦门大学经济学

博士,加拿大 Saskatchewan 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计。五大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 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所审计员,厦门大学

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伊利诺大学

(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坦福大学

(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 Lethbridge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讲

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会计与

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

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评论员。曾任《解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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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

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

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监事。国籍:中国,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

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

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

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监事,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国际金融学硕士。现任东航金

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中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

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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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曾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历任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李鹏先生,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曾刚先生,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中国科技大学学士,清华大学 MBA,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红塔证券自营业务总部、汉唐证券债券业务总部、华

宝兴业基金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和债券的研究,曾任上海电气财务公司资产管理

部经理助理,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0 年 2 月 5 日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

富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收益增强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任华富强化回报债

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2012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30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任汇添富理财 60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多元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4 年 9

月 17 日任汇添富理财 28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21 天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任汇添富可转换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理财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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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14 日至今任汇添富实业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12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任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3 日至今任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6 日至今任

汇添富安鑫智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汇添富稳健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日至今任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吴江宏先生,国籍:中国,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 5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分析师。2015 年 7 月 17 日起任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19 日起任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王珏池先生,2011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任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珂先生,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5 年 7 月 22 日任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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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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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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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稽核监察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稽核监察部是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稽核监察部负责投资组合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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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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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

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

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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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

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

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

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

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

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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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并

制订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制度》,明确规定了稽核监察部

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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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5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

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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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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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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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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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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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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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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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6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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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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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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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电 话:0577-88990082

传 真:0577-8899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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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1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公司网址:http://www.jhccb.com.cn/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电话:400-7116668、0579-96528

传真:86-0579-82178300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报业传媒大厦 B 楼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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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c

2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邮政编码:01403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电 话:0472-5189051 传 真:0472-5189057

22)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传真:0571—87923222

客户服务热线:96592

邮编:310009

网址:www.urcb.com

E—MAIL:urcb@urcb.com

2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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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张大力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2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咨询电话:0731-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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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站:www.95579.com

3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邮政编码:030012

咨询电话:4007121212

电子邮件:webmaster@dtsbc.com.cn

网站地址:www.dtsbc.com.cn

3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76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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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522

网址:www.tebon.com.cn

3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csc.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3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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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址:http://www.dxzq.net/

3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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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4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96130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公司网站:http://www.gzs.com.cn

4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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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 话:0755-83709350

传 真:0755-83704850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ghzq/index.html

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95570

4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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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5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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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 话:0871-3577398

传 真:0871-3578827

5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56

传真: 021-6877-81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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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5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客服电话:95513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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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万鸣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 话:021-64339000

传 真:021-64333051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5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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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1)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媒体村天畅园 6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丁宁

联系电话: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6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D01 零售业务

总部市场营销部产品销售部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网址:www.e5618.com

6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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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6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66) 日信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联络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网址:www.rxzq.com.cn

6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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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热线)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6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电话委托:95523

网址:www.sywg.com

6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电话:0871-68885858-8191

传真:0871-68898100

太平洋证券网站:www.tpyzq.com

7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邮政编码:4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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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7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咨询电话:400-8888-133

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邮箱:wangxin@wlzq.com.cn

7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电 话:0755-82545555

公司网站:http://www.wkzq.com.cn/wkzq/web/index.aspx

7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7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7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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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76)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网址:www.xsdzq.cn

7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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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2

业务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公司网址:http://www.xyzq.com.cn/xyzq/index.html

7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层

电话: 0571-87901908、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刘虹、谢项辉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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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 话:010-65051166

传 真:010-85679535

公司网址:http://www.cicc.com.cn

84)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23280842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联系人:袁劲松

8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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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8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常青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400-8888-108

联系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08

8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8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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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8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967218(郑州市外客户需要加拨区号 0371)、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9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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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92)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电 话:0510-82758877

传 真:0510-88555858

9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订购热线:4009-945-899

客服中心:0755-88399099

传真号码:0755-88394677

新兰德网站:http://www.new-rand.cn/

9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厦门市鑫鼎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松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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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雪

电话:0592-3122719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

9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9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千万元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9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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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9

公司网站:http://www.howbuy.com/

10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0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邮 编:310012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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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 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088-8002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电话: 021-50583533-3006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 010-65807865

传真: 010-65807868

客服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0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D 区 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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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010-88067525

网站:www.5irich.com

10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8-82000996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 http://www.pyfund.cn/

10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服务热线:400-6099-200

客服邮箱:service@yixinfund.com

11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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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孙晋峰

网址: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11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 406-407

服务热线:4006 877 899

联系方式:0755-3337 6922

传真号码:0755-3306 5516

客服邮箱:service@tenyu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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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韩从慧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李永波

联系人: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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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2011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1】495 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

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

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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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并设立相应的费率水平。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两类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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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则根据公式

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 1.00 = 9943.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 元,由于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率为 0,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0%) = 1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10,000= 0 元

认购份额 =(10,000+3)/ 1.00 = 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可得到 10003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到网点及时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

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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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份

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922,740,941.36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358,526.43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6,759户。其中,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250,893.66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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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正式生效。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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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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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网点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trade.99fund.com)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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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5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5 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发起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收取赎回费;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4)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其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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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5、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

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小于 30 天 0.30%

30 天≤N<1 年 0.10%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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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 = 49603.17/ 1.052 = 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50000=0 元

申购份额 = 50000/ 1.052 =4752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则其可得到 47528.5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10% = 10.52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10.52 = 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9.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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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1.052 = 10520 元

赎回费用 = 10520 0.30% = 31.56 元

净赎回金额 = 10520 31.56= 10488.44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488.4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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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

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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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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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2、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公告。

3、基金转换原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

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

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

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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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

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

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赎回费用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入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

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投资者

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基金注册登记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申请,即注册登记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

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转换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及费率,但应最迟在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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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暂停基金转换及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

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转换申请。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经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可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本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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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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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努力在控制投资组

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以宏观经济分析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主要精选高质量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进行组合投

资,以谋取基金获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以及

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和权证。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8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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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

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研判,适度参与权益类资

产配置,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力争为基金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类属资产配置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债券基准收益率研究、不

同类属债券利差水平研究,判断不同类属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

类属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

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1)行业配置策略

可转换债券有别于一般债券,其自身含有的期权价值与公司股票价格走势、

波动率水平等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宏

观因素,以实现最优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

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

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

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

益。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上,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企业基本面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采取定性分析(经济周期、行业地位、竞

争优势、治理结构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 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可转

换债券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标

的股票,达到分享正股上涨收益的目的。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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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价值分析策略是指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条款,根据其标的股票股

价的波动率水平、分红率、市场的基准利率、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当前股价

水平等因素,运用 BS 模型以及蒙特卡洛模型等,计算期权价值,从而确定可转

换债券的理论价值。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分为纯债价值和期权价值。其中纯债价值由当期贴现

利率水平、债券的信用评级、剩余期限等因素决定,其中关键因素是当期贴现利

率水平。当期贴现利率水平与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市场资金面情

况、物价水平预期紧密相关;期权价值主要与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公司基

本面、公司股价历史波动率、分红率、市场基准利率和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相

关。一般而言,股价波动率越高、分红率越高、剩余期限越长,可转换债券的期

权价值就越高。

此外,可转换债券一般设置提前赎回、向下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

因此还内含了其他期权,包括转股权,赎回权,回售权以及转股价向下修正权。

其中转股权和回售权属于投资者的多头期权,而转股价向下修正权和赎回权则属

于发债主体的多头期权。因此,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可表达为:

可转换债券理论价值=纯债价值+期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股价

向下修正权

在实际操作中,本基金管理人将运用 BS 模型以及蒙特卡洛模型等方法,计

算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本基金将首先利用无风险利率和违约风险溢酬贴现的

方法计算定价时点的纯债价值;再结合可转换债券设置的提前赎回、向下修正转

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用 BS 公式计算出其隐含的期权价值;两者相加即得到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本基金将针对标的股票从定价时点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

的不同价格路径,重复上述步骤,取均值后得到最终的理论价值。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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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理论价值计算流程

债性

可转债 普通信用债价值

股价路径依赖

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

MC 模拟

回售先于

赎回触发

博弈 无条款 若触发赎回,公

触发 司将行使条款以

促进提前转股

公司调整转股价

格以化解回售 到期赎回

提前转股

或转股

本基金将理论价值作为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的参考,并与市场真实价格进

行比较。如果理论价值显著高于当前价格,说明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低估,如

果理论价值显著低于当前价格,显示该可转换债券可能被高估。本基金将持续

跟踪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供求变化、流动性以及估值溢价水平,判断转股溢价率

和纯债溢价率,从而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3)转股策略

在转股期内,当本基金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转股平价

时,即转股溢价率明显为负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并卖出股票以实现收益;当

可转换债券流动性不能满足组合需求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财产的

流动性;当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提前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首先通过转股

来锁定已有收益,并进一步分析正股未来的价格走势,做出继续持有正股或立

即卖出的决定。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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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款博弈策略

国内可转换债券一般设置提前赎回、向下修正转股价、提前回售等条款,

其中赎回条款赋予发行人提前赎回可转换债券的权力,修正条款赋予发行人向

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力,回售条款赋予投资者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

利,这些条款将对可转换债的价值产生影响。例如,当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

价达到一定程度,如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则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值得到大

幅提高,同时降低了未来由于正股价格下降带来的可能损失。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

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

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以下两种套利机会:1)在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内,当转换

溢价率为负时,可以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及时转股,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

以获取套利收益;2)在可转换债券发行期内,当可转换债券的优先配售条款具有

吸引力时,可以买入股票并配售可转换债券,待其上市后再卖出,以获取收益。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争取获得更大的套利收益。

3、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是

一种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上市后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它与传统可转换债券的本质区别在于

上市后债券与期权可分离交易。但是,不论是认股权证还是标的股票,与传统

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

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传统可转换债券的部分特征,甚至也可以构造出

类可转换债券品种。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与传统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类似。本基金

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收益性、流动性,以及发债公司基本面等情况,以此为

基础判断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此外,本基金将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

的股票之间的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转换债券产品,并根据

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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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其中利率策略是指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信用

策略是指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

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个券选择

策略是指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5、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在国内股票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使得新股上市后的二级市场

价格高于其发行价,从而使得新股(IPO 和增发等)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

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

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最终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

的股票,将根据其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

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个股精选

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

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

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

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

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

术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

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

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

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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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

出售。

6、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

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投资权证的目的

为控制下跌风险和实现基金资产增值。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8、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5) 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

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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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

的走向,提交策略报告。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

线预测的分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

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

种,灵活采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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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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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2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

际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

期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

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

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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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

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

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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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074,070.00 9.81

其中:股票 19,074,070.00 9.81

2 固定收益投资 165,926,434.14 85.31

其中:债券 165,926,434.14 85.3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8,789,907.67 4.52

7 其他资产 714,865.76 0.37

8 合计 194,505,277.57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06,700.00 0.4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519,020.00 7.7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443,000.00 0.25

务业

J 金融业 2,383,050.00 1.3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44,500.00 0.6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7,800.00 0.50

S 综合 - -

合计 19,074,070.00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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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271 航天信息 85,800 4,993,560.00 2.86

2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0 1,542,500.00 0.88

3 601688 华泰证券 80,000 1,368,800.00 0.78

4 600867 通化东宝 53,300 1,287,728.00 0.74

5 002094 青岛金王 50,000 1,150,000.00 0.66

6 600138 中青旅 50,000 1,044,500.00 0.60

7 601336 新华保险 25,000 1,014,250.00 0.58

8 300144 宋城演艺 30,000 877,800.00 0.50

9 000910 大亚科技 60,000 877,800.00 0.50

10 002299 圣农发展 30,000 806,700.00 0.46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6,000.00 11.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6,000.00 11.45

4 企业债券 32,393,501.00 18.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3,526,933.14 64.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5,926,434.14 94.93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26018 08 江铜债 326,350 32,393,501.00 18.53

2 150219 15 国开 19 200,000 20,006,000.00 11.45

3 128009 歌尔转债 138,920 17,603,942.40 10.07

4 110032 三一转债 110,000 12,346,400.00 7.06

5 110033 国贸转债 81,360 9,213,206.40 5.27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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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349.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77,720.13

5 应收申购款 86,795.94

90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4,865.76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28009 歌尔转债 17,603,942.40 10.07

2 113008 电气转债 8,355,422.40 4.78

3 110031 航信转债 6,367,353.60 3.64

4 110030 格力转债 4,295,544.00 2.46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元) 例(%)

1 600271 航天信息 4,993,560.00 2.86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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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3) 准差(4)

2011 年 6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60% 0.38% -9.00% 0.60% 7.40% -0.2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0.91% 0.41% 3.13% 0.35% -2.22% 0.0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01% 1.07% -2.17% 0.56% 1.16% 0.5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82.23% 1.16% 46.72% 0.84% 35.51% 0.3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4.43% 2.97% -17.34% 2.40% 2.91% 0.5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6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41.53% 1.57% 0.76% 1.24% 40.77% 0.33%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3) 准差(4)

2011 年 6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1.80% 0.39% -9.00% 0.60% 7.20% -0.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0.51% 0.40% 3.13% 0.35% -2.62% 0.05%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1.33% 1.07% -2.17% 0.56% 0.84% 0.5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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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1 日至

81.63% 1.16% 46.72% 0.84% 34.91% 0.3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4.70% 2.97% -17.34% 2.40% 2.64% 0.57%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6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

39.10% 1.57% 0.76% 1.24% 38.34% 0.33%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 A

转债A 基准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00%

2011/06/16

2011/08/16

2011/10/16

2011/12/16

2012/02/16

2012/04/16

2012/06/16

2012/08/16

2012/10/16

2012/12/16

2013/02/16

2013/04/16

2013/06/16

2013/08/16

2013/10/16

2013/12/16

2014/02/16

2014/04/16

2014/06/16

2014/08/16

2014/10/16

2014/12/16

2015/02/16

2015/04/16

2015/06/16

2015/08/16

2015/10/16

2015/12/16

2016/02/16

-50.00%

93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4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

2011/06

2011/08

2011/10

2011/12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 C

2012/02

2012/04

2012/06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08

2012/10

2012/12

2013/02

2013/04

94

2013/06

转债C

2013/08

2013/10

2013/12

2014/02

2014/04

基准

2014/06

2014/08

2014/10

2014/12

2015/02

2015/04

2015/06

2015/08

2015/10

2015/12

2016/02

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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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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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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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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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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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00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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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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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3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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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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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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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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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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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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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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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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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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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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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可转债、企业债和公

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另外可转债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为复杂,忽视这些条款导致

的事件可能为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当可转债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能在转债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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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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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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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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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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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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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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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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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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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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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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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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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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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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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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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

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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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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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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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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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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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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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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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李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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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

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以及权证

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

权证。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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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非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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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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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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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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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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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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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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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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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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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47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148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149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150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51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152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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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即 T+2 日起),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即 T+2 日起),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

的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息在内的对

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每季度寄送,每季度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一次对账单(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

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154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99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通过基金账户(或

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投资

者在开户成功后,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或登录网站自助修改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者服务刊物以及与投资者交流互动服务。

(七)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

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月度

电子对账单、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八)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155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

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99fund.com

156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 公告标题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天基金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18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包商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30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31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苏州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31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31

行 2016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平安银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5-12-31

行开展的网上银行申购和定投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年度资产净值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的公告

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后调

管理人网站 2016-01-04

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

时间的公告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后调

管理人网站 2016-01-07

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

时间的公告

157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1-20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众禄金融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1-20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1-27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1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01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18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20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证期货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24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1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开源证券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24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1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恒丰银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2-27

行开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3-16

公告 站

20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3-28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申购基金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好买基金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3-31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158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副总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4-02

经理) 站

2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格上富信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4-27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2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正达广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5-03

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

2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5-03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26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民生银行开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5-05

展的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7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5-17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28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银行为 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 2016-05-27

销售机构的公告 站

159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160

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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