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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8-19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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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八月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2016年6月27日证监许可[2016]1435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

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

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

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 27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的财产..........................................................................................................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十六、风险揭示.......................................................................................................... 6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1

1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商丰

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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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丰利增强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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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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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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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封闭期:指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封闭运作周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前一日止,如无该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指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10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前述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5、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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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量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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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

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董事。男,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临沂电业局,任用电所

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潍坊电业局,任副局长;山东潍坊发电厂,任工会

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北京)

热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任计划发展部副主任、

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华电陕西能源有

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南钢

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公司

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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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团

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金

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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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徐亮天: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财

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

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就职

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商产业升级

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晓晨,男,中国籍,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就职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团体业务管理员;2004

年 6 月至 2010 年 7 月,就职于瑞泰人寿保险公司总公司,历任投资分析师、高

级投资分析师及固定收益助理经理。2010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宏观策略研究员、债券研究员。2012 年 9 月 21 日,转入投资管理部任职,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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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年 12 月 1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盛世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

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鹏飞: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红利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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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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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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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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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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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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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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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1.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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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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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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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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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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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35 号

注册日期:2016 年 6 月 27 日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 1 年为一个封闭运作周期,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对

日的前一日止,如无该对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

开放期为 10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在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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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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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

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

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4%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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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折算份额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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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共可以得到 994.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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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若在开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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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A类基金份额

含申购费,下同),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

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

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

28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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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投资人缴纳申购

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 0.5%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3%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1.0%

的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

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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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1.0%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0 0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0元,某投资者两笔申购金额

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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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0.8% 0.5%

(b)

净申购金额(c=a/ 992.06 995,024.88

(1+b))

前端申购费(d=a-c) 7.94 4,975.1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1.210 1.210

(e)

申购份额(f=c/e) 819.88 822,334.6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1.210

申购份额(e=c/d) 4,131,404.96

例四: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

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份额持有时间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

公式如下:

(1)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收取

1.0%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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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元,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1.0%=12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0=11,880元

(2)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例六: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某投资者赎回已持有一个

封闭期以上的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 = 10,000 × 1.250 = 12,500元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33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34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35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36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十八)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并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九)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7 月 1 日,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由于 2014 年 7 月 5 日、2014

年 7 月 6 日、2014 年 7 月 12 日和 2014 年 7 月 13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首个开放

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4 年 7 月 1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4

日,以此类推。

(二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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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重点进行债券投资,并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适当参与股票投资,追

求稳定收益的同时,以期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回购和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

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

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在投资策略选择上,本基金重点关注期限策略及利差策略。同时本

基金在债券投资的基础上将适度参与股票投资,把握较确定性的投资机会,在得

到稳定收益的同时,以期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债券资产投资为主,并重点关注宏观市场经济、微观市场主体及国

家政策导向,动态调整债券资产在信用债与利率债之间的配比,进行积极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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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本基金同时适当进行股票投资,根据对市场研究结果,把握相对较确定性

的投资机会,以在获得稳定回报的基础上,起到增强投资收益的目的。

2.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品种配置策略

在债券品种选择上,本基金将债券品种划分为:利率品种和信用品种,固定

利率品种和浮动利率品种。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配置原则,积极主动地投

资管理策略,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利率品种主要包

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信用品种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固定利率债券是指

在发行时规定利率在整个偿还期内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品种是指发行时规定债

券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其利率通常根据市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的利

差来确定。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寻求组合流动性与收益的最佳配比,力求

持续取得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

数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

进行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利率策略

利率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指标,利率研究是本基金投资决策前最重要

的研究工作。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的前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

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为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提供策略支持。

(4)信用策略

信用类品种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品种主要面临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竞争地位、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5)债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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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

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的投资收益

测算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为基金资产增加

收益。在银行间市场,本基金将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债券回购;在交易

所市场,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回购策略放大投资。

3. 浮动利息债券投资策略

国内浮息债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相对固定利息债券而言,浮息债的利

率通常为基准利率加上一定幅度的利差。投资浮息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

风险,因为其收益率随市场利率波动而波动,市场利率大幅波动对它的价值影响

就比较小。本基金重点研究基准利率类型、利差水平、市场发行情况、发行主体、

债券类型及剩余期限分布等因素,并结合市场预期分析和对市场基准利率走势的

判断,制定浮息债的投资策略。

4. 债券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债券一级市场也就是债券的发行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将政府、金融

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通过承销商销售给投资者。由

于债券发行的特殊机制,发行市场通常存在供求失衡现象,从而导致债券一级市

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本基金密切跟踪债券发行市场的供应状况,深入研究利差

变动,在重点研究发行人特征及其信用水平、债券类型、担保情况、发行利率和

承销商构成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债券一级市场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开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

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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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为主,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式,投资以成长型股票为主。

(1)定量筛选: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质量、成长能

力、估值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1)财务状况:评估公司在应对不同宏观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阶段的财务的

能力,主要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2)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ROE)、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3)成长能力: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反映了企业

未来的发展前景。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4)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价格低于价

值的上市公司,或是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

估值合理的以及未来预期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

市净率(P/B)、PEG、EV/EBITDA 等。

(2)定性筛选: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本基金还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

究员定性研究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1)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属于行业龙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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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

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

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对普通的和创

新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

过程中,重点关注基础资产的类型和资产池的质量,特别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

性的分析。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评估方面综合运用定性基本面分析和定量分析。

此外,流动性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为此本基金

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不片面追求收益率水平,实现资产支持证

券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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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但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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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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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挑选样本券,可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趋势,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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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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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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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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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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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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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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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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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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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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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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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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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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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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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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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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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基金的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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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7)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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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金融工具。这些品种发生违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

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出现信用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存在投资者由于错过开放期,而无法进行申

购赎回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

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

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

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

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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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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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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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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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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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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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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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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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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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

换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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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修改内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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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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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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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 2)款、第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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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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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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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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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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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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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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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进行债券投资,并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适当参与股票投资,追

求稳定收益的同时,以期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回购和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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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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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但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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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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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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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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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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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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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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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回购和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同时投资于依法上市发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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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b)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c)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d)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i)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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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m)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但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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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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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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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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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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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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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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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101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A、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B、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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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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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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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05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06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107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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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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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

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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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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