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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巨潮网 2016-09-22 1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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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6]1445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因信

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

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十、基金的投资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9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0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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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睿享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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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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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

放期定期开放

3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三个公历年度(即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

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

3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

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6、到期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到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如在到期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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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 5 个期间开放期,第 N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N 个月后对应日(N=1,2,3,4,5)。如

上述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期

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期间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如

在期间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38、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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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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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3、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4、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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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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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

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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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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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8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

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

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 年 8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年年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华安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2015 年 9 月起任华安新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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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宜斌先生,硕士研究生,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杭州核新同

花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5 月加入华安基金,担任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31 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6.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4.6%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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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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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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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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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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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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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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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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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

行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

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

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

评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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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

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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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3 人,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

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86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1960.97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

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

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

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

服务托管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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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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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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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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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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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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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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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码:(0755) 2167 4453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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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15)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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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2)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2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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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号码:(010)65983333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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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3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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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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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0)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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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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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ongone.com.cn

(4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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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5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5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50397

传真号码:0574-8705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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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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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郭杭翔

经办会计师: 郭杭翔,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1445 号

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

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到期开放期,投资者可在

到期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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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对应日,第三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对应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对应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

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对应日。如上述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期间开放期内,投资

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包括到期开放期和期间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到 2016 年 10 月 28 日,本基金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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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无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限制,但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

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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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认,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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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 M)

M<500 万 1.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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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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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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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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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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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该日)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到期开放期,投资者可在

到期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6 个月后

对应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对应日,第三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对应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对应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

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对应日。如上述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期间开放期内,投资

者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包括到期开放期和期间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直至满足开放期要求。

运作方式举例: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 日生效,则本基金

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3 日,其中期间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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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日分别为 2016 年 12 月 5 日、2017 年 6 月 5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2018 年 6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3 日。以上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在以上期间开放期间,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期结束后即进入首个到期开放期,为 2019 年 6 月 3

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若基金首次到期开放期确定为 20 个工作日,则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为本基金的到期开放期,在此期间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本基金下一个

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以上示例均未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开放期期间可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若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直至满足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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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要求。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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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各代销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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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购费率

份额类型

(单笔申购金额 M)

M<500 万 1.2%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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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赎回费率

N≤1 2.50%

N=2 2.00%

N=3 1.50%

N=4 1.00%

N=5 0.50%

N≥6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

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 1 个月以 30 日计)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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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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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5 个封闭期,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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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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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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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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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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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

开放期前 3 个月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三个公历年(即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

期前确定大类资产初始配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每个运作周期的前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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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仓期,力争在建仓期结束前达到大类资产初始配比目标,达到初始配比目标

后除证券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比,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

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方法,一方面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较为明晰,

另一方面通过期初以一定比例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作为安全垫,为总投资组合的本

金安全提供保障,同时以有限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保有对股票市场一定的暴

露度,以争取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开始到建仓期结束前,力争做到固定收益类资产(含

现金类资产)与权益类资产的占比为 70:30。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同时结合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限和现金

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通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

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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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短期内,此类

券种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个体异质性强、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综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进行行

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在对宏观经济运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

行定量评估、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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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7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

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

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

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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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

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2)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

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

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3)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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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在封

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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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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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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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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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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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利息收入。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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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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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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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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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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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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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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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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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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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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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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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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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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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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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参与融资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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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

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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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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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2、由于本基金在开放期集中开放赎回,故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的可能性较

大,带来更高的流动性风险,在开放期赎回的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的风险,而未赎回的投资者面临因变现冲击成本所致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3、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则基金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强制关闭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

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

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

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

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

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6、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将按规定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债券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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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将使基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89

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有和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

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

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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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由于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在

开放期内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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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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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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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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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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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及咨询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

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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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基金认购、赎回转认购、基金申购、基

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受理包括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其中预约认购、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预约申购、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智赢定投、利增利、自动停损、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修改、暂停与恢复、撤销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天

天盈、通联支付、富友支付。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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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所示:

第三方支付(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4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折)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富友支付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 -

4 折)

自动扣款(申购 8 折/定投 5 折/转换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 -

4 折)

自动扣款(申购 7 折/定投 4 折/转换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 -

4 折)

中国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申购 8 折/转换 4 折)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4 折)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 -

4 折)

自动扣款(申购 4 折/定投 4 折/转换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 -

4 折)

兴业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平安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上海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华夏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中信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光大银行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

广发银行 - 自动扣款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智能手机APP平台(以下简称“APP”)、电话语音平台(以下简称

“IVR”)。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交易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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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基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易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交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交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赎 转/赎 -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新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

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账户资产/收益查询服务,支持按照“基金产品”和“交易账户”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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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投资人查询任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管理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信息修改、风险测评、密码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银行卡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基金管理人提供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

服务的定制:交易确认短信、交易确认E-mail、电子交易委托短信、电子交易账

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

台、智能手机APP平台、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电子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查询功能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支持 - - - -

资产/收益独立核算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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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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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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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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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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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睿享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

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和内容,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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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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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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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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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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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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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损害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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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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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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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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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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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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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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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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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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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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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

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在开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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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仅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至期间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前 3

个月至到期开放期结束后 3 个月,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3) 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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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业务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在封闭

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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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第(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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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

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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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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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

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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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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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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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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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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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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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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