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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9-30 16: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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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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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

于核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67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季度对日,本基金将对基金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三年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管理费在该季度将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年费率计提。由于市场

的短期波动,基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

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对本基金的发

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

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如果本基

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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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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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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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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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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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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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可以包括基金经理

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3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

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39、季度对日:指自基金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日期起每 3 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

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年度对日:指自基金合同约定的某一特定日期起每个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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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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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3、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4、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5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国籍。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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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布雷西亚农业

信贷银行(CAB)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米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

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

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

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

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

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英国公认会计

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

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际金融法),美国

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

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籍。武汉大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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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

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

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1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15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计师专业学士,8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庄波先生,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瑞士洛

桑大学金融专业硕士,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瑞和信业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现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今)、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4日起

至今)。

张燕女士,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国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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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西方经济学硕士,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今)、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

月29日起至今)、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苟开红女士,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期间担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甜女士,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期间担任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建平、分管投资

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刘明月、周玉雄、曲径、赵国英、曹名

长、王健、王培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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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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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

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

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

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

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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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

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完整妥

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

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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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

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

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

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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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

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

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

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

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

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

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

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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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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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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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60

传真: 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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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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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psbc.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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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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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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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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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6

传真:0755-8243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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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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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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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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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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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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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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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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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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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4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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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二)本基金 E 类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信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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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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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热线: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热线: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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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

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

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本基金 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 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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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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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67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7

月 22 日至 8 月 16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840,809,234.14(含利息)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417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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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基金合同当事人均不得以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使

基金合同效力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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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9 月 25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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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

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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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该类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剩余该类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份额减少类业务

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 E 类份额时,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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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0.45%

申购费率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1.50%

申购费率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 元

申购份额=495,049.50/1.000=495,049.5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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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495,049.50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该类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该类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6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该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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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对于赎回 E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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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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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各类基金份额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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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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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及固定收益类资产,注重

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按照经济增长与通胀的不同搭配,将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

1、“经济上行,通胀下行”构成复苏阶段,此阶段由于股票对经济的弹性更大,其相对债券和

现金具备明显超额收益;

2、“经济上行,通胀上行”构成过热阶段,在此阶段,通胀上升增加了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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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台的加息政策降低了债券的吸引力,股票的配置价值相对较强,而商品则将明显走牛;

3、“经济下行,通胀上行”构成滞胀阶段,在滞胀阶段,现金收益率提高,持有现金最明智,

经济下行对企业盈利的冲击将对股票构成负面影响,债券相对股票的收益率提高;

4、“经济下行,通胀下行”构成衰退阶段,在衰退阶段,通胀压力下降,货币政策趋松,债券

表现最突出,随着经济即将见底的预期逐步形成,股票的吸引力逐步增强。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价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确定权益类资

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由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

新带来的对成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选成

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分析和评估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从而确定本基金重点

投资的成长型行业,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代表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财务指标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等,因此,

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 PEG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构成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分析各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PB)、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

指标(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从各行业中选择价值低估、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

力和偿债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分析

(1)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上市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引进技术的吸收

和改进能力。

(2)商业模式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领先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以及该公司是否因此能有效配置各种生产

要素,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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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储备

分析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资源储备情况、资源可持续开发情况以及资源储备水平在同行业中的地

位。

(4)市场竞争力

分析上市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品牌、资源、技术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

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

3、实地调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

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三)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

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便最大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

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的

债券品种的过程。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

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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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

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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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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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研究部和

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查基金资产的投

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责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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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策、业绩表现和

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

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当期的申购和

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直

观明了,为广大投资人所熟悉;数据容易获得,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积极投资于股票

等风险资产,在长期有机会获得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风险溢价。本基金力争基金累计净值的长期

的收益率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

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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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7,938,375.00 3.00

其中:股票 7,938,375.00 3.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0,000,000.00 86.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963,411.76 10.17

8 其他资产 104,273.23 0.04

9 合计 265,006,059.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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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矿业 718,000.00 0.27

C 制造业 7,060,243.00 2.6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0,132.00 0.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938,375.00 3.03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488 恒锋工具 71,341 5,143,686.10 1.96

2 002399 海普瑞 50,000 873,000.00 0.33

3 002661 克明面业 50,000 820,500.00 0.31

4 600123 兰花科创 100,000 718,000.00 0.27

5 002327 富安娜 19,190 163,306.90 0.06

6 000888 峨眉山A 13,300 160,132.00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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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848 承德露露 5,000 59,750.00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424.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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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25,897.54

5 应收申购款 17,951.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273.2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

净值比例(%) 说明

公允价值(元)

1 300488 恒锋工具 5,143,686.10 1.96 锁定期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

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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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8 月 2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优选混合 A 类份额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2013.8.21—2013.12.31 3.00% 0.44% 1.55% 0.01% 1.45% 0.43%

2014.1.1-2014.12.31 11.97% 0.30% 4.16% 0.01% 7.81% 0.29%

2015.1.1-2015.12.31 13.60% 0.23% 3.18% 0.01% 10.42% 0.22%

2016.1.1-2016.6.30 -2.71% 0.19% 1.26% 0.01% -3.97% 0.18%

2013.8.21-2016.6.30 27.46% 0.29% 10.51% 0.01% 16.95% 0.28%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中欧优选混合 E 类份额

③业绩 ④业绩比

②净值

①净值增 比较基 较基准收

阶段 增长率 ①-③ ②-④

长率 准收益 益率标准

标准差

率 差

2015.9.22-2015.12.31 7.11% 0.51% 0.70% 0.01% 6.41% 0.50%

2016.1.1-2016.6.30 -2.39% 0.19% 1.26% 0.01% -3.65% 0.18%

2015.9.22-2016.6.30 4.55% 0.34% 1.96% 0.01% 2.59% 0.33%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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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优选混合 A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30%

25%

20%

15%

10%

5%

0%

2013-08-21 2014-01-17 2014-06-18 2014-11-13 2015-04-13 2015-09-02 2016-01-29 2016-06-30

中欧成长优选混合 A 业绩比较基准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wind

中欧优选混合 E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09 月 25 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7%

6%

5%

4%

3%

2%

1%

0%

2015-09-25 2015-11-09 2015-12-15 2016-01-21 2016-03-07 2016-04-13 2016-05-20 2016-06-30

中欧成长优选混合 E 业绩比较基准

注: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图示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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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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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各项金融资产及金

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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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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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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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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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

金份额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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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基金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三年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 (区间截止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区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区间起始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100%

其中: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自基金成立至指定交易日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小数点后保留

位数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小数点后位数相同)时,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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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当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在每个季度对日,根据在该日之前(不

含该日)连续三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确定该日起(含该日)

至下一个季度对日(不含该日)的基金管理费率,管理费率确定后在该季度内保持不变;自下一

个季度对日起,按照新的季度对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三年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比较的结果确定之后一个季度的管理费率;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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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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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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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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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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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中应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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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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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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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

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

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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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选

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

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

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每个季度对日,本基金将对基金在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连续三年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管理费在该季度将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年费率计提。由于市场

的短期波动,基金在该季度内的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存在不能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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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

用风险,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的

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交易所备案制,无需审批,

也不要求评级,发行程序简便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信息披露情况要求明显少于公募债券且相

对滞后等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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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第 84 页 共 1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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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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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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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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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

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

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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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名称 日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2/25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2 2016/3/29

度报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年

3 2016/3/29

度报告摘要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3/30

关于中欧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延长赎回费率优惠的

5 2016/3/31

公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6 2016/4/5

书(2016 年第 1 号)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 2016/4/5

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8 2016/4/21

1 季度报告

关于新增金牛理财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

9 2016/5/16

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浦发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和定投

10 2016/5/25

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

11 2016/6/17

惠的公告

12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6/6/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

13 2016/6/28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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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旗下基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14 2016/7/1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5 2016/7/2

变更公告

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6 2016/7/19

2 季度报告

关于新增利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

17 2016/8/17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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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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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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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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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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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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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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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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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情形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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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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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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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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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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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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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总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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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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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上海市虹口

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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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和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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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产;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产;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资产;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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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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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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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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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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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

金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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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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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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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各项金融资产及金

融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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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g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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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初始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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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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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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