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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VC须披露半年报年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曹乘瑜 2016-11-15 0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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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简称《指引2号》),规定PE/VC应定期、定向给投资者披露半年报和年报,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指引2号》规定,半年报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年报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季度报告不做强制要求。

根据《指引2号》,半年报必须需要披露以下几项内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费用明细。此外,还可以选填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基金特别情况说明和管理人报告。

年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除了以上内容要求更为细致。还要求必须披露以下五项:一是基金运营情况,包括累计收益、累计投资项目个数、在管项目个数、已退出和已上市项个数等累计运营情况,以及持有项目具体情况。二是主要财务指标及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等。三是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四是管理人报告。五是托管人(如有)报告。六是经审计财务报告。

《指引2号》表示,相关信息将被严格保密。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备份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仅用作协会备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载使用,并不面向社会公众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公开查询。(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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