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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7-10-21 1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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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8

月7日证监许可[2012]106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基金,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品种。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80%。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4

六、基金的募集............................................................................................................................. 6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 86

十、基金的投资............................................................................................................................. 87

十一、基金的业绩......................................................................................................................... 96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97

十三、基金的财产......................................................................................................................... 9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十九、风险揭示........................................................................................................................... 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36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1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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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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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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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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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沈强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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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

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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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万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科

员、泰康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等。2013年6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26日至

2017年8月7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年5月5日起任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23日起任职)、华夏恒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29日起任职)、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3月30日起任职)、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

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曲波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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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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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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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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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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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74只,QDII

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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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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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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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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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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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区)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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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18)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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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三楼 3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2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2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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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2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2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2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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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016(内蒙古、北京)、967210(宁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27)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许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28)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2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项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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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067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757、13916871276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156

(31)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董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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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3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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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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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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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4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45)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4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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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4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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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5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马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52)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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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5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55)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陶翰辰

网址:www.zhixin-inv.com

(56)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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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5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5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5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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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60)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4 层办公楼二座 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65181028-810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周雯

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61)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赵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6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姜吉灵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6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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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6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姜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6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66)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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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6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6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6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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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7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刘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7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7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7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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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孙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7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9、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万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7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7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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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7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7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7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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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c.com.cn

(8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8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8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8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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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8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8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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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钱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8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8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8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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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9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9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9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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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9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9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9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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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9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9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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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10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10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10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10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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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10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0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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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10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0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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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1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11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1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1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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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石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11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11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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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1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11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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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2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12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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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俞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1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1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唐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1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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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2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1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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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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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3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1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杨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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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13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3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39)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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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4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1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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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4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4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4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赵钦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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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4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王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4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14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15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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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5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1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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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8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2]1067 号文核准。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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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9 月 3 日至 2012 年 9 月 7 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5,475,829,707.9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213 户。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托

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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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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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第一层101A-1单元(200120)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05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5)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 海国际中心B座 1栋1单元 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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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2、

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0月2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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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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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3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其他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6%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4%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0.1%的赎回费;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以

上(含30天)的,赎回费为0。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短期交易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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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 0.6% 0.4%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购费(d=a-c)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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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某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万元,则申

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25天,该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60天,该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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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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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

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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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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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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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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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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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货币型基金和不收取赎回费用的债券型基金(目前包括华夏债券 C),每当有

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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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除上述(i)之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

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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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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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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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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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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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81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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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83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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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1.88%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5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6.85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63.96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85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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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结算机构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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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

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含各类企业/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票据等,如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利率走势、信用状况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

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国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

有核心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产品持有到

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主要有:

①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益率较高、

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②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基金可在信用利差较高并

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③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长的品

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受所处行业的影响,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运行阶段表现不同。通

常,在经济下行的过程中防御性行业的表现要好于周期性行业,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周

期性行业的表现优于防御性行业。就周期性行业而言,在经济下行的周期中,早周期行业比

晚周期行业提前进入衰退,而在经济上行的过程中,早周期行业比晚周期行业提前复苏。因

此,根据经济运行周期选择回报较高的行业的信用债券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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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征。基金将

根据这些特征,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出此类债

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获取利差收益。此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限制

的变动,也可能造成某类债券利差的迅速变动。利差轮动策略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子策略:

①信用等级轮动。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变动最为明显,其变动与经济周

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经济处于上升周期中时,企业违约风险下降,信用利差下降,而信用

等级较低的债券,信用利差下降更为明显。此时基金将优先买入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等待

信用利差下降后卖出,获取资本利得。

②行业周期轮动。发行主体属于不同行业的信用债券,其信用利差也会随着行业景气的

变动而变动。比如,经济上升周期初期,可买入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行业和中游制造业等企

业发行的信用债券;经济上升的后期,可买入原材料开采等相关行业和消费服务业等企业发

行的信用债券,以此获取信用利差缩小带来的资本利得。

③政策限制轮动。此类轮动机会指由于投资主体投资限制的变动造成某类债券供需关系

逆转使得利差明显变化带来的投资机会。

(4)预期信用评级变动策略

基金将根据对债券信用评级变化的预期,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当预期某些债券信用评级

将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基金可以买入(卖出)此类债券以获得(回避)由于信用评级上升

(下降)所带来的收益(损失)。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程序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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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

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

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

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

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

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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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益率=中债企业债总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20%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停止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

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基准及权重构成,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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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不得超过

该中期票据的 1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投资比例

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59,154,268.05 13.88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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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59,154,268.05 13.88

2 固定收益投资 349,682,944.10 82.06

其中:债券 349,682,944.10 82.0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34,348.89 2.03

7 其他各项资产 8,671,877.60 2.03

8 合计 426,143,438.64 100.00

5.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44,279,168.05 13.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872,000.00 1.14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31,300.00 2.3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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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7,800.00 0.3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64,000.00 0.55

S 综合 - -

合计 59,154,268.05 17.39

5.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690 青岛海尔 700,000 10,535,000.00 3.10

2 000858 五粮液 180,000 10,018,800.00 2.95

3 600104 上汽集团 319,941 9,934,168.05 2.92

4 000568 泸州老窖 140,000 7,081,200.00 2.08

5 601006 大秦铁路 800,000 6,712,000.00 1.97

6 600019 宝钢股份 1,000,000 6,710,000.00 1.97

7 601668 中国建筑 400,000 3,872,000.00 1.14

8 601098 中南传媒 100,000 1,864,000.00 0.55

9 000069 华侨城 A 130,000 1,307,800.00 0.38

10 600009 上海机场 30,000 1,119,300.00 0.33

5.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11,986,800.00 3.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851,900.00 6.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851,900.00 6.13

4 企业债券 243,120,268.10 71.4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45,000.00 14.71

6 中期票据 10,159,000.00 2.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519,976.00 3.97

8 同业存单 -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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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349,682,944.10 102.80

5.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22441 15 赣长运 310,000 30,566,000.00 8.99

2 1580228 15 渝能源债 300,000 29,502,000.00 8.67

3 136241 16 中牧 01 300,000 29,331,000.00 8.62

4 136580 16 万达 06 300,000 28,053,000.00 8.25

5 122515 PR 庆城投 399,940 24,356,346.00 7.16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5.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5.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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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5.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3,993.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76,831.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61,600.57

5 应收申购款 19,451.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71,877.60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10033 国贸转债 2,013,140.00 0.59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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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华夏安康债券(A类)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9 月 11 日至

1.60% 0.06% -0.45% 0.05% 2.05% 0.01%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3.35% 0.32% -3.62% 0.09% 0.27% 0.2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4.05% 0.17% 6.13% 0.12% 7.92% 0.0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0.50% 2.13% 0.09% 18.12% 0.4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52% 0.20% -6.59% 0.11% 5.07% 0.0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3.53% 0.16% -6.11% 0.10% 9.64% 0.06%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二)华夏安康债券(C类)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份额净值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2 年 9 月 11 日至

1.50% 0.05% -0.45% 0.05% 1.95% 0.00%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3.74% 0.32% -3.62% 0.09% -0.12% 0.2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3.82% 0.18% 6.13% 0.12% 7.69% 0.06%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9.84% 0.50% 2.13% 0.09% 17.71% 0.41%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78% 0.20% -6.59% 0.11% 4.81% 0.09%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3.41% 0.16% -6.11% 0.10% 9.52% 0.06%

2017 年 6 月 30 日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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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以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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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②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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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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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差异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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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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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仅 C 类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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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

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1 项中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二)基金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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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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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

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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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的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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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债券投资风险和股票投资风险。

(1)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

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不低于80%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相对于一般债券基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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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③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④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⑤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⑥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2)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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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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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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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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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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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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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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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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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应由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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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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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七)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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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按规定进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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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

(不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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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一)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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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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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网站查询。”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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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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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资产的 80%。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

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

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新品种的,相关投资比例

参照基金合同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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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书面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前述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就该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补充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托管

协议的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指令,由

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

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当事人对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4、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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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7、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8、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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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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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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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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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与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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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

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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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

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

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等第三方

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已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密码修改、信息查

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

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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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7年3月1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北京肯

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2017年3月29日发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三)2017年4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2017年4月24日发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五)2017年5月1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六)2017年6月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七)2017年6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八)2017年6月2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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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2017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十)2017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2017年8月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二)2017年8月26日发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

(十三)2017年9月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通华财

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四)2017年9月2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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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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