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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7-10-27 14: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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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01号)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6]3127号)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

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

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民营活力”方向的上市公司股

票,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

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

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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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9

九、基金的投资..............................................................................................................................58

十、基金的财产..............................................................................................................................7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六、风险揭示..............................................................................................................................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128

2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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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民营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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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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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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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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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

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

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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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监事长;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局长、党组书记。

金树成:董事。男,会计专业硕士。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就职于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党组书记、副总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历任资产部风险管理处处长、审计部主任师、财务与

风险管理部副主任;中央企业工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副处级专职监事;

武警水电指挥部后勤部企业管理局,会计师。

徐亮天: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副处长,济南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科员等职务。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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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

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

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

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

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

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陈星辉:独立董事。男,北京大学 EMBA。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

伙人;曾就职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会计师;湖北省体改委上市中心,

任副主任;三峡建行房地产公司,任财务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

会计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

限公司;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

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部门经理。

张新福:监事。男,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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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部部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处长

助理、科长。曾任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副部长。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高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女,2007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07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兰州百货大楼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管,兰州金

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副主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何奇峰: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 月,就职于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行业部经理;

2010 年 2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研究组

长;2014 年 1 月 28 日至 2015 年 1 月 26 日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共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25 日起至今担

任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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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5 日起至

今担任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双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健康生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兵: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常态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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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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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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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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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

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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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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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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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

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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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罗菲菲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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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客服电话:0991-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7)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8)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服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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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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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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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郑慧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08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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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红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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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刘晓明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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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婷

电话:95345

传真:021-87901955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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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31117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3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7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3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8)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29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30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4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31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平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3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徐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5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4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9)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35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穆宏轩

电话:010-88460066

联系人:房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5596

公司网址:fangshanshan126@126.com

(6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36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s:/8.jrj.com.cn

(6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6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37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6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6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38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7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9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40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7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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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9) 深圳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0)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8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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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83)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4)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3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七幢 23 层 1 层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 SOHO 城 7 栋 2301、2304

法人代表: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8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44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9)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联系电话:(0411)3902 7828

传真:(0411) 3902 7888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90)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

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91)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www.lanmao.com

45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94)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

(9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98)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47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8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情况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001 号和机构部函[2016]3127 号核准注册,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 2017 年 3 月 10 日止,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5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17,304,441.92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75,859.73 份基金份额,两

项合计共 317,480,301.6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49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50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51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52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53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2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1 个月指 30 天,以此类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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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5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56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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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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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优质民营企业,精选其中具有广阔

成长空间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经济发展中的民营企业成长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一方面根据宏观经济数据,积极主动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另一方面,

秉承优选“民营活力”中的优质上市公司,“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成长活力的,在

经济转型中分享民营企业的成长。

本基金主要通过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民营企业”特征来衡量是

否为民营企业。具体来说,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非国

有独资 2)非国有控股 3)非外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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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实际控制人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而言,

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

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投资者通

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

者以其可实现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

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

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

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对 GDP 的贡献逐年增长,且已经占据了

支配地位,同时民营企业也展现出了强大的成长潜力,其也是经济发展可持续

的内在动力。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具有较高企业运行效率、成长潜

力和增长活力的民营企业,深入发掘优质民营企业标的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并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充分衡量潜在的市场和个股风险,主动调整投资组

合以确定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在首先对沪深市场中的民营企业进行筛选,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

重点进行企业成长性分析,通过对企业主营业务竞争优势、公司持续成长性、

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调研,筛选出成长潜力大、业绩优异、

管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以起到精选民营企业的目的。具体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公司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处于

垄断地位或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具有垄断的资源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

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著名的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

2)公司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和成长潜力。注重对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挖掘,

60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从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的角度深入分析其获得业绩增长的内在驱动因素,并分

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易、

投资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评估,信息披露应当翔实、及时,对管理层有效的

约束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投资人沟通渠道的畅通程

度均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4)优秀的管理能力。本基金从企业管理层能力、制订的战略、组织结构和

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公司管理层的分析。管理层能力不仅包括专业能力和管理

能力,更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3、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债券投资过程中,期限配置对于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起主导作用。本

基金普通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

以基本面分析为基础,实现对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的积极配置,构建优化的

资产组合。

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总体思路是:

1)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等基本面分析,从整体上把握今后一段时

间内债券市场的变化趋势;

2)利用收益率曲线的情景分析,测算不同期限债券在不同情景下的回报;

3)根据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构建本基金的普通债券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为:选取债/股性适中和基本面良好的转债,

同时通过对发行人转股意愿的分析,把握获利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债/股性分析

可转换债券投资宜侧重平衡性配置,兼顾债/股性。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普通债券和股票等,可转换债券作为一个独特的资产类属,应兼顾债/股性,而

并不是简单的普通债券或股票的替代品,平衡型的可转换债券品种是攻防兼备

的投资选择。

61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本面分析

未来几年可转换债券投资的个券选择比行业选择更重要。在把握行业周期

性特征的同时,为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选择具有明显行业竞争优势的龙头企

业将更为重要,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和发掘这些企业中股价估值合理的可转

换债券发行公司。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

对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开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

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

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

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

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

标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

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

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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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

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

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63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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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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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民营企业综合指数由沪深两市全部民营上市公司组成,旨在全面刻

画沪深两市民营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

准在当前市场中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

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

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

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66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资产净值为 192,449,000.45 元,份额净值为 1.001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项目 金额(元)

号 (%)

1 权益投资 32,944,012.73 17.08

其中:股票 32,944,012.73 17.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0,000,000.00 25.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407,100.06 29.75

8 其他资产 52,584,737.57 27.26

9 合计 192,935,850.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017 年 6 月 30 日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414,165.93 15.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84,124.80 1.1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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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345,722.00 0.7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944,012.73 17.1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7 年 6 月 30 日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600963 岳阳林纸 1,199,969 9,035,766.57 4.70

2 600686 金龙汽车 403,200 5,362,560.00 2.79

3 300238 冠昊生物 200,000 5,070,000.00 2.63

4 300003 乐普医疗 200,000 4,422,000.00 2.30

5 600527 江南高纤 799,968 4,015,839.36 2.09

6 600622 嘉宝集团 134,160 2,184,124.80 1.13

7 601717 郑煤机 200,000 1,508,000.00 0.78

8 603377 东方时尚 35,800 1,345,722.00 0.7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 8 只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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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金龙汽车 2016 年 11 月 29 日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子公司苏州金龙

公司申报 2015 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 1,683 辆车涉嫌骗

取财政补贴,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财政部将追回苏州金龙公司 2015 年中央财

政预拨资金 51,921 万元,并对苏州金龙公司作出按违规问题金额的 50%处以

25,960.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从 2016 年起取消苏州金龙公司中央财政

补助资格,涉及的问题车型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责成苏州金龙公司进行为期

6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2017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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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6,633.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2,584,233.7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29.8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584,737.57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调整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购回价格计算公式的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开始实施),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场内债券质押式回购在资金实际占款日内计息,导致回购到期日为

节假日前一日的应收回购利息余额可能出现负值,未提利息将于节假日期间完

成计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允价值(元) 明

(%)

1 601717 郑煤机 1,508,000.00 0.78 重大事项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基金成立

至 0.10% 0.07% -5.20% 0.59% 5.30% -0.52%

2017/06/3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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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3 月 15 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②据《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

建仓期。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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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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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73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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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75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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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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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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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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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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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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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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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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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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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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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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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

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

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

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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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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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

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偏好于民营的上市公司,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

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

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

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

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

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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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90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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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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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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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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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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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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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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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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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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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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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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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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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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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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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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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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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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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优质民营企业,精选其中具有广阔

成长空间的成长型上市公司,分享经济发展中的民营企业成长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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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

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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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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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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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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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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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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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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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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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民营企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证券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民营企业方向主题”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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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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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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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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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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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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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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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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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

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成功

定制或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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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

享有短信服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

确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

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

126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

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

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2017-2-0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额发售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017-2-0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2017-2-0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基金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 理有限公司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2017-2-0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 2017-2-06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 2017-2-10

分代理销售机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天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 2017-2-10

利宝赎回转认购业务并进行费率优惠的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网上直 2017-2-10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销认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 2017-2-10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 2017-2-20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的公告

127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 2017-2-24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 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 2017-3-15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销机构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2017-3-1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同生效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 2017-3-17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15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每 公司网站 2017-3-17

日净值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16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每 公司网站 2017-3-24

日净值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17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每 公司网站 2017-3-31

日净值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18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每 公司网站 2017-4-07

日净值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9 2017-4-14

力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周净值公告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 2017-4-17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1 2017-4-17

分代理销售机构定期定额申购及网上交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7-4-22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3 金参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2017-4-26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4 2017-4-26

增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128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5 金参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2017-5-18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6 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2017-6-21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 6 月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7 30 日半年末华商基金旗下最后一日净值 2017-6-30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8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7-7-01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9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2017-7-01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0 金参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7-7-13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1 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 2017-7-13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 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7-7-19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3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017-7-20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第 2 季度报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4 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2017-8-01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5 金参加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2017-8-04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6 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 2017-8-10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7 金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8-11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8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017-8-25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半年度报告摘要

129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民营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9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2017-8-25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半年度报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0 2017-9-15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务的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1 金参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 2017-9-15

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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