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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纳税遭遇估值核算难题 托管方推多套解决方案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沈宁 2018-02-07 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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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新政,至今即将满月。为了解新政实施情况和对私募行业影响,证券时报记者近期进行多方采访调查。

在调查中,大部分私募表示会积极纳税。与此同时,因一些关键问题尚待确认,主流托管机构为私募机构提供多个纳税选择方案。各方经历月初忙乱之后,目前工作相对平稳,不过仍期待纳税细则出台。

大部分私募

表示将积极纳税

私募增值税新规正式执行即将满月,证券时报记者采访多家私募,大部分表示已经与托管方制定了纳税方案,按照产品估值计提增值税,如果政策不变下月将会对实际发生部分正常缴纳。

据了解,在增值税新规发布后,多家私募基金积极响应,并通知投资者私募产品需缴纳增值税。深圳一家大型私募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布缴纳增值税公告后,有3名投资者打来电话咨询纳税情况,该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后,投资者表示可以接受,总体情况良好。

但也有个别私募认为,其投资股票的私募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广州一家私募表示,他们旗下有固定收益类产品和股票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分配收益付息时按照利息额的3%纳税,但不太清楚股票类产品是否要纳税。

另一家私募表示,已在税务部门完成减免税备案登记,减免政策依据为财税[2016]36号文,优惠事项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不过,对于这一情况,不少私募表示怀疑。“之前也有托管方告诉我们有私募拿到了减免批复,但实际上并未明确。”有上海私募人士称。

“现在是全市场监管,政策实施后,私募当然积极响应缴税,没必要冒险。如果你现在不纳税,到时候政策明确后再去补交,发生一次性计提税收,就会对产品净值影响巨大,到时候如何跟投资者解释?不如先交了。”上海一家私募负责人表示。

该私募负责人还表示,目前私募增值税的计提一般由托管方提供纳税方案模板,私募基金确定纳税方案后,托管方在计算产品估值后按照浮盈浮亏计提增值税。但是,计提过程非常复杂,例如,第一周计算估值时,由于需要以2017年12月29日为基数,对比旗下产品的所有持仓,按照1月5日市价、基数价、成本价,利用“孰高原则”,确定浮盈浮亏计提增值税。但是,计算量庞大,原本是在T+2日出周估值,也就是1月9日出第一周的周估值,结果该私募机构托管方的系统崩溃,一直拖到11日和12日才陆续拿到估值表。

展博投资总裁冯婷婷说,增值税新政实施后对私募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按照规则,年末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也就是年底卖出亏损,第二年无法享受税收抵扣优惠。这就要求私募要保持每年稳定盈利,提升管理能力。

在增值税第一个月的实施过程中,除了第一周估值处理遭遇问题以外,近几周逐渐正常,但仍有诸多细节待明确。比如,产品投资的是场外期权、期货衍生品、国债、港股通股票等是否需要纳税?公募基金的免税政策是否同样适用于私募基金?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说,赎回、退出、提前清算、注销份额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是否可理解为所有权灭失,不视为金融商品转让?

券商提供三种方案

私募如果不享受公募的免税政策,那么在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时需缴纳增值税,标准为买卖价差的3%。所以,如果私募产品实现应税价差收入为正数,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计提应交增值税。

据记者了解,目前私募进行估值核算时仍存在多种不确定性。产品一般为实盈、实亏、浮盈、浮亏,当产品遇到如下三种情况纳税时,将对后续的纳税金额带来不确定性:

第一种,已实现应税价差收入为负数。按照税法规定,只能用于未来实现了正收益时抵扣,且不能跨年抵扣。

第二种,当应税金融商品估值变化为正时。按照税法规定暂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实现收益时则需要缴纳。

第三种,当应税金融商品估值变化为负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减应交增值税,在实现了收益时若有正收益可以抵减。

针对上述三种不确定性该如何处理,有券商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三种方案:

方案一,仅考虑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变现时会产生应税义务,对应税金融商品浮盈部分预提增值税,浮亏部分不做处理。

方案二,同时考虑应税商品已实现的亏损和阶段性浮盈。当有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浮盈,则不考虑已实现部分,对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为负值)。

方案三,同时考虑应税商品已实现的亏损和阶段性浮盈。当有浮盈时,以应税金融商品的浮盈部分为限扣除了当年累计负收益部分后预提增值税;若无浮盈,则不考虑浮亏部分预提增值税问题。

上述上海私募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内私募使用最多的是第三种方案,因为使用另外两种方案将会造成税负较重或加大净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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