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基金动态 - 正文

基金销售违规证监局出重手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被罚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8-04-08 08:52: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证监局下发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无锡农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等违规行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无锡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从决定中不难发现,此次江苏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主要起因就在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上的问题,虽然不至于说违规,但确实是不合规。

基金君一一进行分析。

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基金君:其实在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就已经有提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根据投资者不同的财产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情况提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也就是说,在销售基金时,风险评价体系是必备的,不能对所有的投资者都用一套模式。

此外,《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也对如何构建风险评价体系给出了足够的意见。

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基金君:这三条的法规依据都是针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也就是常规的风控要求,业务分离、账户独立、内容更新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