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管理人失联后LP“接管基金”?这可能是最危险的自救方式)
在私募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业,“极端风险”早已不是黑天鹅事件,而是正在反复上演的现实场景:管理人被立案调查、资金链断裂,核心董监高突然失联甚至跑路,基金治理结构瞬间坍塌,信息披露中断,项目陷入失控状态,LP的资产安全与法律边界同时面临双重危机。
此时,一个几乎必然出现的问题摆在投资人面前:管理人失联了,LP能不能“自己上手管”?为了保全资产而介入运营,会不会反而踩中“非法接管”的法律红线?
本文将结合法律框架、风险边界与真实案例,系统拆解:在管理人失联、董监高跑路的极端情形下,LP如何依法维权、合法介入、有效止损,而不把“自救”变成新的法律风险源头。
一、风险失控:从“失联”到治理真空
在实务中,“管理人失联”“董监高跑路”并非单一事件,而是一整套风险链条的连续反应,常见表现包括:
管理人停止信息披露,拒绝或无法回应LP沟通请求
合伙人大会长期无法召集,决策机制实质性瘫痪
核心董监高失联,项目公司失去实际治理主体
管理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失联
一旦进入该状态,LP的权益保护将同时陷入双重困境:一是治理真空,基金运营、项目处置、重大事项决策无法依法推进;二是法律风险叠加,LP若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介入管理或处分事务,极易触碰“非法接管”“越权履职”等法律红线,使维权行为本身演变为新的法律风险源头。这正是很多风险事件中出现的悖论:越想“自救”,越容易踩线。
二、法律边界:授权与越权的分水岭
1、法律框架下的管理人职责边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基本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
基金财产依法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主体资产
投资人权益依法受保护,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这意味着:即便管理人失联、董监高跑路,基金本身作为法律关系载体仍然存在,其财产独立性并不因人员失控而消灭。任何主体对基金事务的介入与处置,都必须以合伙协议、法定授权或司法程序为前提,而非“事实接管”。
2、“非法接管”的风险边界
实务中所谓“非法接管”,并非专有法律术语,而是一类典型高风险行为模式的概括指代:即LP或第三方在未经合法授权、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擅自替代管理人行使管理、决策或处置职能。其法律风险根源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合同层面:违反合伙协议、章程中对权限边界的明确约定。
组织法层面:超越LP法定身份定位,构成对GP/管理人职权结构的越权干预。
制度层面:可能冲突《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法律所确立的治理结构与职权分工规则(如董事会、合伙人会议的法定权限体系)。
在缺乏授权与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LP所实施的“自救型管理行为”,在法律评价中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干预治理结构、越权履职行为,不仅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反而可能引发连带民事责任,严重情形下甚至触及刑事风险。
三、案例镜鉴:责任不消失,边界不转移
1、案例一:高管“跑路”不等于免责
在某私募机构因严重违规问题被调查后,两名高管试图以“已办理离职”“对违规行为不知情”为由规避责任。监管机关及司法机关认定:其在任职期间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即使形式上已提出离职申请,在未完成合法交接与变更登记前,仍属于履职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启示
责任不会因“失联”或“离职”而自动消失。同样逻辑下,LP也不能因为管理人、高管失控,就当然取得管理权或处置权,绕过法定治理结构进行“事实接管”,依然受法律权限边界的严格约束。
2、案例二:治理失序引发刑事风险外溢
在另一类案件中,某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以基金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保本保收益,在资金链断裂后核心人员跑路,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
当基金体系已进入违法运行轨道时,任何非授权主体的“资产接管”“自行处置”“代管运营”行为,都有可能与原有违法结构发生法律混同风险。LP若以“资产保全”“维权处置”为名直接接管资产或经营事务,不仅难以获得合法性评价,反而可能被卷入刑事风险结构之中。法律并不鼓励“越权式自救”,而是强调:风险处置必须通过合法路径完成。
四、合规路径:LP的“合法自救”方案
在前述法律框架与案例边界下,LP的风险应对不能靠情绪反应,而应建立“前置防控+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全流程合规策略:
1、投资前:尽调不只是“看项目”,更是看治理
重点不只在标的资产本身,而应系统审查:
管理人资质、历史合规记录与监管风险
内部治理结构是否清晰有效(风控、合规、法务体系是否真实运作)
管理人过往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沟通机制
合伙协议中治理条款是否具备实操性(如信息披露机制、合伙人会议召集权、重大事项表决机制、应急条款设计等)
通过律师介入尽调与协议审查,可提前识别“结构性风险源头”。
2、合同层面:用制度设计锁定风险边界
在合伙协议中前置设置风险应对机制,是防止“失控接管”的核心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丧失履职能力时的替代机制与权责划分
董监高失联情形下的合伙人会议召集与代理规则
重大事项的合法决策路径与权限结构
是否引入独立受托人、第三方托管机制或外部监督结构
通过制度设计实现“有路可走”,避免事后被迫“越权自救”。
3、风险处置:依法启动程序,而非事实接管
当管理人失联、董监高跑路已成事实,LP的合法路径应当是“程序优先”,而非“控制优先”:
依法申请或推动合伙人会议启动治理机制
按协议和章程规则行使表决权推动决策
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指定清算组、管理人代理人或临时管理人
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依法主张权利与资产救济
必须高度警惕:任何未经授权擅自处分资产、越权决策、替代管理人履职的行为,都可能被法律认定为“非法接管”或“越权履职”,不仅难以获得保护,反而可能引发连带民事责任,严重情况下甚至触及刑事风险。
五、真正的自救,是不越界
当管理人失联、董监高跑路,LP面对的从来不是“要不要出手”,而是如何出手的问题。法律从不否认维权的正当性,但始终强调路径的正当性。在极端风险面前,真正安全的不是“掌控”,而是合法性;真正有效的不是“接管”,而是程序化救济。
对LP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管理人失联本身,而是在失控环境中,用错误方式行使“正确动机”。不越界的自救,才是最高级的风控。合规,不只是底线,更是最后一道护城河。
编辑 | 夏叶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