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倒计时:“大V带货”时代落幕,公募如何跨过合规这道坎)
六年前,一条推文、一场直播,就能让一只名不见经传的基金一夜爆红。财经大V们手握百万粉丝,以一篇深度分析或一场直播带货,轻松撬动传统渠道难以企及的申购量。彼时,“大V带货”被视为公募基金内容营销的“降维打击”神器。
然而,这套玩法,即将彻底失效。
2026年4月24日,央行、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全文七章三十九条,剑指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链条,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新规首次从制度层面确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但对于深陷“网红带货”生态的公募基金而言,这不仅是规范,更是一道无法回避的合规生死线。
01、公募合规的“意外冲击”
新规一出,多家公募火速组织学习,研究政策细节。公募行业在业绩宣传、直播营销方面本就标准严苛,“不能宣传短期业绩,直播录像保存20年”等要求已是常态。但真正让从业者感到压力的,是这条规定:“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这被业内视为“持牌经营”的刚性底线。根据《办法》,凡通过网络推介、展示、导流金融产品的行为,均受新规约束。对公募而言,这意味着沿用六七年的“大V带货”模式全面叫停——不得再向无资质的财经大V投放付费营销内容,这是必须立即整改的合规红线。
事实上,监管早已亮剑。2026年初,德邦基金因与无资质大V合作违规销售基金,被责令改正并暂停产品注册。
监管通报明确禁止与无资质大V开展任何形式的基金销售活动,并要求下架“实时估值”“加仓榜”等功能。这记“重拳”让全行业提前看清了新规落地的信号。
02、为什么“大V”不能带货
从法律逻辑审视,新规的核心在于“资质”与“责任”链条的重塑。金融产品的专业性与风险性远非普通消费品可比,任何形式的网络推介都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正因如此,《办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部分财经大V在缺乏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直播、短视频、社群等方式对具体基金产品进行推介甚至“推荐”,实质上变相从事了基金销售或投资咨询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这属于无资质开展持牌业务,合规风险与法律隐患十分突出。新规的出台,正是对这一长期法律盲区的系统性弥补,也是“行为监管”与“功能监管”理念在金融营销领域的具体落地。
“持牌经营、合规委托,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主导权将重回金融机构。”有业内专家如是评价。这一主导权的回归,不仅意味着营销决策权的转移,更代表着主体责任、品牌责任与合规责任进一步向金融机构集中。
03、“挂靠”新模式暗藏风险
然而,法规挡不住市场需求。部分引流能力突出的财经大V仍受公募青睐,而一些持牌三方销售机构则面临流量枯竭、客户不足的困境——双方一拍即合,“大V挂靠”模式应运而生。
具体路径:无资质大V支付一笔“挂靠费”(市场传闻达六万元级别),与持牌三方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以“正式员工”身份继续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公募的营销资金以推广费名义付给三方机构,再由机构与大V按比例分账。
这一游走在规则边缘的模式争议不小。大V抱怨分成不公——既要交挂靠费,后续每笔推广还要抽成;部分机构则被指责攫取客户资源。业内人士警告:“如果只是形式上挂靠,合规培训和内容审核难以落实,可能引发更多合规风险,催生新乱象。”
风险真实存在。大V追求传播效果,用语口语化、情绪化,与金融机构要求的精准、审慎标准相冲突。若三方机构缺乏系统化的内容审核和合规培训,极易踩到营销红线。
更棘手的是,一些小型基金销售机构合规人员本就不足,若同时收编多位大V,审核把关形同虚设,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构成隐患。
04、“挂靠”能绕开监管吗
从法律合规的深层结构审视,“挂靠”模式直接挑战了新规试图建立的“持牌经营+合规委托”双重框架。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对其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委托第三方平台为由免责。第三方平台也不得介入销售签约、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核心环节,用户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完成购买。
这意味着,如果公募基金明知大V以“挂靠”方式继续参与营销,实质上并未改变“无资质主体参与营销”这一核心事实,公募机构仍可能面临合规风险。尤其当第三方机构在合规审核上缺位,营销内容出现违规时,作为委托方的公募机构,依然难逃主体责任。
对于过度依赖渠道的基金公司而言,新规下的处境更为被动。尤其是一些缺乏银行等传统销售渠道资源积累的公募机构,经营冲击可能更加显著。
05、公募机构如何应对
距离9月30日正式施行还有几个月过渡期,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新规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对于公募机构而言,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1、全面排查存量合作,即刻清理不合规的“大V”合作
凡是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个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基金产品营销,均应终止合作。即便是以“挂靠”方式绕道,只要实质上属于无资质主体参与营销,合规风险依然存在。
2、加强合作方资质审核和持续管理
对于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合作,公募机构应建立健全事前评估机制,对合作方的合规管理能力、人员资质情况、内容审核机制进行全面调研。不能因为合作方持有牌照就放松合规审查。
3、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
根据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和合规审查机制。未来,所有通过网络渠道发布的基金营销内容,均应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核备案,并做好留痕管理。
4、推动营销策略的合规转型
从长远来看,公募机构应逐步摆脱对“大V带货”的过度依赖,回归到持牌机构之间的合规合作轨道。应当以新规为契机,重新审视自身的营销合规体系和渠道布局,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投资者教育、投顾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真正符合法规要求的核心能力上,而非单纯追逐短期的流量红利。
06、结语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出台,终结的也许远不止“大V带货”这一种模式的违法行为;它更标志着中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正在告别草莽时代,走入权责明晰、持牌经营、依法合规的法治新阶段。
问题已然敲响:对于那些仍然寄希望于以“挂靠”等变通之道继续游走在合规边缘的公募机构和大V来说,形式上的合规并不能替代实质上的合规。在强监管的持续高压态势下,哪怕割断了一根违规链条,若不对挂靠模式的深层机制加以规范和整改,新乱象仍有可能卷土重来。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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