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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08-07 0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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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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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88 号文)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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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4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5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2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0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二十、风险揭示 ......................................................... 98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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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

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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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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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场外或柜台: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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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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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48、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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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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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 UBI)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窦玉明出资 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刘建平出资 921.2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周蔚文出资 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许欣出资 770.8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1%;

陆文俊出资 37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

上述 9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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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5】1135 号),公司自然人股东窦玉明、刘建平、许欣、周蔚文、陆文俊

将其合计持有的 20%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

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 188,000,000 元,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 65,8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7,6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0,000 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现已办理完毕,并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告。)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中国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总

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京

分行资金部经理,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伦敦

分行、纽约分行及米兰总部工作,之后担任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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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际

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黎忆海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中国籍。

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历任湖南省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员。

黄峰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信息技术部总监,中国籍。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中心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历任中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微软全球技术中心工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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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13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4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爱建信托公司场内交易员,上海万国证

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

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曲径女士,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中国籍。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8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千禧年基金

量化基金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类投资业务线高级副总裁。2015年4月加

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事业部负责人、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18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

张大方先生,于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担任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林钟斌先生,于2010年6月24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间担任中欧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凌莉女士,于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担任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袁争光先生,于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期间担任中欧沪深30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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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曹剑飞、

刘明月、周玉雄、赵国英、曲径,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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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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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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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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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

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

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

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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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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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 2014 年业绩快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4.41 万亿元,股东权益 2450 亿元,全年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71.08 亿元。

2014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英国《银

行家》杂志排名)、世界企业 500 强(美国《财富》杂志排名)和全球上市企业

200 强(美国《福布斯》杂志排名)行列。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

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最佳绿色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平

台银行、普惠金融实践最佳银行、最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

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荣誉。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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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97 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

开放式基金 3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1415.4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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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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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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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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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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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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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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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网址:www.xyzq.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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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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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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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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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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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dsc.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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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 恒鑫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96598

客服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3)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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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588168

客服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网址:www.swsc.com.cn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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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8)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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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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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 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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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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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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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 单峰 俞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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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0]588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募集期为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 1,202,197,493.33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11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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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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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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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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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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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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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

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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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0%)=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50%=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10109.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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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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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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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

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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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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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

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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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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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

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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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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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40 份,退款 0.42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0%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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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

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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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

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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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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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

的指数。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

求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误差不超过0.5%,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7.75%,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将基本面分析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相结合的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弥

补纯指数化投资的缺陷,在有效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

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增强型投资策略,

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

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

数。结合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度优化调整,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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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收益长期稳定增长为宗旨,在股票市场上进行指数化

被动投资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股票、债券、权证和现金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

适度主动投资的调配。

在资产配置类别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被动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不能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依据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

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

动性、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指数标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进行优化;同时,根

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少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

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1)指数跟踪部分的构建策略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沪深 300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

2)指数增强部分投资策略

①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增强型策略

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

增强型配置。

由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多为大盘蓝筹股,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因而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进行个股增强型配置。在各

行业内部根据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值因子的对比情况,将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分成三类——价值被低估的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估值较合

理的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及价值被高估的负超额收益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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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

等因素后,有限度地增加价值被低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以及有限度地

减少价值被高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

A.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

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

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超配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较好的行业。

B.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

行业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

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

和业绩增长趋势,超配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②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股票增强型策略

A.进行一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适当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

益水平。

B.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用定量

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

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

增长的收益,力争实现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a. 行业精选

本基金依据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

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在行业内部进行个股精选。

i.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

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

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超配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较好的行业。

ii.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

行业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

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

和业绩增长趋势,超配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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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个股精选

本基金的非成份股选择策略旨在通过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用定量分

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精选的行业内部遴选出估值

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将其纳入投资组合。选股程序包括历史财务数

据数量选股和基本面选股。

i.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3 年的历史财务数据,选取主营收入增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股息率 5 个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力

图获得高质量的成长股。在以上指标的计算过程中,4 月底时使用年报数据;8 月

底时,存量指标(如总资产)使用半年报数据,流量指标(如净利润)使用当年

上半年与前一年后半年相加的数据。

ii.基本面选股

本基金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着重分析其成长性,将主要从

短期业绩成长性、成长可持续性、公司治理、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五个方面来对

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最后,基金经理根据内部、外部的研究报告以及自己的综合判断,集合投研

团队的集体智慧,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重点选择那些具

有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并在其价值被市场低估时进行投资,追求有效控制跟踪

误差条件下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

(2)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力争使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采用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本基金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

成份股票的预期调整,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

整的节奏和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2)不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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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其在指数中权重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

行相应调整;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④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

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调整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为控制因增强型投资而导致的

投资组合相对指数标准结构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为标准,对积极投

资行为予以约束,以控制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偏离度为测算基础,将该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以

每周为基金投资效益评价的单位时间,n 选定为 30 个交易日,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 0.5%,则基金经

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将跟踪误差分解,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如果跟踪误差源于积极投资的操作,则在适当时机行进行必要的组合调整,

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之内。当跟踪偏离度在最大容忍值之内时,由

基金经理对最佳偏离度的选择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

分析、计算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控制目标值;

(2)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以每周为单位时间计算跟踪误差

及其相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就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

金经理关注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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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若符合条

件, 则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维持组合;若不符合条件,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流动

性好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在股票市场整体走势不看

好的前提下,为本基金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从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

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本基

金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

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保密、忠于客户、资产分离、责任分离、谨慎投资、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基金

经理、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并监控、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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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总体投资政

策、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

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

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股票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股票加现金的混合形式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股票部分比较基

准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现金部分比较基准采用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本

基金定位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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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在 2005 年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该公司是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产品

开发服务的公司。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股票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筛选,对沪深两市的覆盖率很

高,并且不易被人为操纵,能较全面地描述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具有很强的市场

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自由流通量计算单只股票的权重,能更准确反映二级

市场实际状况。同时,中证指数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定期的对指数样本

和权重进行调整来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状况。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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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

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的,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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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替代。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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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51,314,743.57 92.93

其中:股票 151,314,743.57 92.9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90,815.53 5.89

8 其他资产 1,927,889.04 1.18

9 合计 162,833,448.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417,271.90 0.26

B 采矿业 6,415,082.57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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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49,291,881.91 30.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4,780,429.48 3.00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947,877.24 4.36

F 批发和零售业 3,721,881.59 2.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97,259.81 2.3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6,858,659.95 4.30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53,188,374.25 33.37

K 房地产业 6,233,668.04 3.9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77,616.58 1.2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1,511,244.37 0.95

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3,400.00 0.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29,389.26 1.27

S 综合 445,450.92 0.28

合计 147,759,487.87 92.70

2.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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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C 制造业 3,555,246.00 2.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9.70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55,255.70 2.23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号 产净值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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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719,034 6,974,629.80 4.38

2 601318 中国平安 77,973 6,100,607.52 3.83

3 600030 中信证券 118,716 3,896,259.12 2.44

4 600036 招商银行 248,851 3,874,610.07 2.43

5 600837 海通证券 122,010 2,856,254.10 1.79

6 600000 浦发银行 168,738 2,664,373.02 1.67

7 000002 万 科A 146,265 2,021,382.30 1.27

8 601668 中国建筑 226,228 1,735,168.76 1.09

9 601601 中国太保 47,440 1,608,216.00 1.01

10 000651 格力电器 36,338 1,590,877.64 1.00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号 产净值比

例(%)

1 002223 鱼跃医疗 55,000 2,000,900.00 1.26

2 603288 海天味业 30,050 1,546,072.50 0.97

3 600519 贵州茅台 40 7,838.40 -

4 600876 洛阳玻璃 38 435.10 -

5 600016 民生银行 1 9.70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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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7,580.1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42,613.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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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413,682.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27,889.0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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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6月2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年3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④业绩比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①净值增 较基准收

阶段 增长率 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长率 益率标准

标准差 益率

2010.6.24—2010.12.31 4.93% 1.07% 12.83% 1.51% -7.90% -0.44%

2011.1.1—2011.12.31 -22.95% 1.21% -23.83% 1.23% 0.88% -0.02%

2012.1.1—2012.12.31 6.57% 1.22% 7.29% 1.22% -0.72% 0.00%

2013.1.1-2013.12.31 -4.69% 1.31% -7.16% 1.32% 2.47% -0.01%

2014.1.1-2014.12.31 51.46% 1.11% 48.69% 1.15% 2.77% -0.04%

2015.1.1-2015.3.31 16.46% 1.82% 13.92% 1.74% 2.54% 0.08%

2010.6.24—2015.3.31 44.85% 1.24% 45.00% 1.30% -0.15% -0.06%

2、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6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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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0%

20%

10%

0%

-10%

-20%

2010-06-24 2011-03-02 2011-11-03 2012-07-06 2013-03-13 2013-11-19 2014-07-23 2015-03-31

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LOF) 基金基准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中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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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和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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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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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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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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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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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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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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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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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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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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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许可使用的费用及支付

方式。指数许可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

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是基金管理人为获取指数许可方授予的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

权利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是指基金设立

后每个季度按照基金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列入基金费用。根据《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

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整(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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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以

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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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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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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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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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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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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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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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产业和行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波动性风险等。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依据;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到全部组合等风险源的

全面风险管理,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组

合;本基金将通过构建多样化组合并限制单只证券过高持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

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发风

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重点股票的波动性、贝塔系数、

风险值、跟踪误差和债券的剩余期限、久期、凸性等指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

将负责实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

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业绩和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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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科学考核、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投资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只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

交易对手,只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企业

债信用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是与基准指数偏离的跟踪

误差风险。

以业绩比较基准为基础,本基金按日测算跟踪偏离度,以每周为检测周期,

计算自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交易日的基金业绩偏离程度。如果偏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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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高,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偏离的来源。如果偏离程度

偏高源于积极投资的操作,则在适当时机行使必要的组合调整,降低增强性投资

力度,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六)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建立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交交易报告以便投资总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发现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

修正。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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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

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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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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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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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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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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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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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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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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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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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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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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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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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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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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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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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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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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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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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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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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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7.0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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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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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的,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按届时有效的规

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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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七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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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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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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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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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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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

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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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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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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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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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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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资

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 ×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

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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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1 2015.1.1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5.1.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3 2015.1.27

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

4 2015.2.6

第 1 号)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5 2015.2.6

(2015 年第 1 号)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6 2015.3.19

销机构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齐鲁证券开展的申购费

7 2015.3.20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年度报告(正

8 2015.3.27

文)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4 年年度报告(摘

9 2015.3.27

要)

10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3.28

1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海虹控股”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5.4.8

12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2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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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5.5.12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网支付宝客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5.15

16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5.5.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中国南车”股票估

17 2015.5.22

值方法的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

18 2015.6.10

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19 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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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

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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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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