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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

来源:巨潮网 2015-08-10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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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重要提示

(一)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3】161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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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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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

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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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指《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永鑫收益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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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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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管理费计提日,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管理费计提日: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管理费计提日不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

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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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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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二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

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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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及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

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

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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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

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

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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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谢志华先生,男,中国国籍,同济大学应用数学专业硕士。曾任职于华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2008 年加入招商基金,任职研究员,负责利率及信用研究。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起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基金经理。

2012 年 9 月加入诺安基金,2013 年 5 月起任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

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任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8 月起任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起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投资三部总监、基金经理;周心鹏先生,投

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部执

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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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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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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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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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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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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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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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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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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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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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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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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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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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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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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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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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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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

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北京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基金大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88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广州直销网点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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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 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6320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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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antaibank.net

(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000、4009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5)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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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1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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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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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06132

网址:www.westsecu.com

(2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67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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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或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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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2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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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010-6899882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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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3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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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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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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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2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3】161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到 2014 年 6 月 2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4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5,012,682.3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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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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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管理费计提日,第二个工作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日

基金的管理费计提日为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费率收取采用浮动费率方式,不收取固定管理费,以分档计提方式收取浮

动管理费。封闭运作一年之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基础分档收取管理

费。管理费将以封闭期最后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管理费计提日进行计提。

管理费计提日不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仅进行基金的管理费计提。

三、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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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管理费计提日为 2013

年 11 月 1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3 年 1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3 年 12 月 4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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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信息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间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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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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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用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0.5%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

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6,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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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 元,获得5,000 份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

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0.5%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101,700.00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5%=508.50元

赎回净金额=101,700.00-508.50=101191.5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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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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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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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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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资产持续稳妥地保值增值,为投

资者提供较好的养老资产管理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

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以上。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同时,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

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

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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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

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

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

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

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般的,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

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

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收益

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国债、央票、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并表

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

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

水平。

(2)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首

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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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

结构。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因素等,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

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

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

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

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

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

的行业;

○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

差收益;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

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运用骑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等,进行增强性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

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因此

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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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

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

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作时,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3)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税收、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以此为基础,

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券操作。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

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

在 AA-以上。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

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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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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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13,466,536.90 87.96

其中:债券 413,466,536.90 87.9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000,183.00 8.9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39,933.95 1.14

7 其他资产 9,269,297.18 1.97

8 合计 470,075,951.0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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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51,798,385.40 76.9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023,000.00 18.35

6 中期票据 70,515,000.00 21.55

7 可转债 31,130,151.50 9.51

8 其他 - -

9 合计 413,466,536.90 126.3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1 122510 12 靖新城 300,000 30,777,000.00 9.41

2 101573002 15 丹东港 MTN001 300,000 30,087,000.00 9.20

3 124359 13 三明投 220,020 22,519,047.00 6.88

4 101459041 14 桑德 MTN002 200,000 20,600,000.00 6.30

5 124086 12 诸建投 200,000 20,558,000.00 6.2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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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63.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4,030.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69,403.4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69,297.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0023 民生转债 9,577,327.90 2.9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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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一、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06.24~2014.12.31 5.80% 0.14% 1.56% 0.01% 4.24% 0.13%

2015.01.01~2015.03.31 1.42% 0.23% 0.67% 0.01% 0.75% 0.22%

2014.06.24~2015.03.31 7.30% 0.17% 2.23% 0.01% 5.07% 0.1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①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生效,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本基金成立未

满 1 年。

②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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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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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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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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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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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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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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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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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基金份额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采用的浮动费率方式如下:

1)本基金不收取固定管理费,以分档计提方式收取浮动管理费;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

后);

3)封闭运作一年之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基础分档收取管理费。

在分档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将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由低到高划分为四档并设定不同等级的

管理费率。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越大的档,管理费率越高(具体档数、不同档数封闭期基

金净值增长率起止点、不同档数管理费率如下表)。管理费在管理费计提日计提,并将对应

四档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管理费的提取将保证高档数的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

额净值不低于低档数的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

表:基金管理费分档费率表

设N为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

档数 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N) 管理费率

1 N≤4.0% 0%

2 4.0%<N≤5.5% Min(0.3%,(N-4%)/(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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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5%<N≤7% Min(0.7%,(N-5.2%)/(1+N))

4 7%<N Min(1.0%,(N-6.3%)/(1+N))

基金管理费以封闭期最后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管理费计提日计提,管理费计提日

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管理费计

提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当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管理费率为0.7%,则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63;

当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1%,管理费率为1.0%,则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出现了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高而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低的情况,为了保证

高档数的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低档数的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则当封闭

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1%,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实际管理费率为0.75%。

当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4%,管理费率为1.0%,则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3。

当封闭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为7.5%,管理费率为1.0%,则管理费计提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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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额计算方法如下:

M=E×0.50%÷当年天数

M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适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0.5%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

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

否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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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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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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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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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由于本基金在管理费计提日计提管理费,因此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出现明显的下降,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详细公告说明。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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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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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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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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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采用了浮动管理费模式,该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存的基金的固定

管理费率的收费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新的认知不足而导致的

错误决策风险。

首先,本基金存在管理费率的不确定风险。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是无法预先确定的,其费

率会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每个封闭运作周期内基金净值增长率的变化而变化。

其次,封闭运作期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持有人持有期收益率不一致的风险。投资者必须注

意,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日期以及赎回日期不同,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可能与基金封闭运作期并不吻合,进而导致其持有期投资收益与基金封闭运作期的投资收益

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封闭运作期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于认购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第一天申请赎回,而是在开放期第

二天及以后申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即不一致;对于后续开放

期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若不在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请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期第一日申

请赎回,则其个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与业绩考核周期即不一致。

最后,本基金约定,若封闭运作期内的基金净值增长率(N)小于等于一定数值时基金

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投资人须注意,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

基金净值增长率(N)低于该数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2、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3、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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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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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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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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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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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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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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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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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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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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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不包括“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约定的开放期最后一日可能

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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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型基金提前终止的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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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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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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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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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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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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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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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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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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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逆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以上。在开

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

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均在

AA-以上。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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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两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可不受“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的投资限制的开始日及结束日前三个工作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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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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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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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

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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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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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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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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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股票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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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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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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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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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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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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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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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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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

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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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经北证(北京) 《证券时报》、

1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上海证券报》、 2014/12/27

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最后一

2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累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1/6

计净值公告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证券时报》 2015/1/22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众禄 《证券时报》、

4 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上海证券报》、 2015/2/7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2/10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期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证券时报》 2015/2/10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 年第 1 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农村商业银 《证券时报》、

7 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 《上海证券报》、 2015/2/14

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杭 《证券时报》、

8 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5/3/9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苏州银行为旗下 《证券时报》、

9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 《上海证券报》、 2015/3/26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3/26

2014 年年度报告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证券时报》 2015/3/26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证券时报》、

12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5/3/27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公

13 《证券时报》 2015/3/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任职的公

14 《证券时报》 2015/4/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

《证券时报》、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15 《上海证券报》、 2015/4/4

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联支付业务费 《证券时报》 2015/4/8

114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率优惠的公告

诺安永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17 《证券时报》 2015/4/21

年第 1 季度报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为旗下 《证券时报》、

18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 《上海证券报》、 2015/4/22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 《证券时报》、

19 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上海证券报》、 2015/4/30

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为旗下 《证券时报》、

20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5/5/14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 《证券时报》、

21 路财富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5/5/27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 《证券时报》、

22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上海证券报》、 2015/5/30

定投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销 《证券时报》、

23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上海证券报》、 2015/6/9

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 《证券时报》、

24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上海证券报》、 2015/6/18

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证券时报》 2015/6/23

首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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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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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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