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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恒久信用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0-23 17: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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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

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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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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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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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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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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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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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 类基金份额:指在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业务管理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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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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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

(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

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

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

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CFA。阮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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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担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的管理人员,亦是该公司的投资管理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的董事会成员,于1992年加入Fiduciary Trust

担任基金经理8年,之后成为执行副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的全球权

益类部门,并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Fiduciary Trust的总裁。他于

2002年又担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的总裁,负责富兰克林

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

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和投资固定缴款业务,以及负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通过投资顾问和咨询人员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专户

管理。在2008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

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

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

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

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

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党委书记,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

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的资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同时担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其中包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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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兰)以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美国)。麦敬恩

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并担任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哈马)执行副总裁。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

银行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西证券(2011年10月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事业总部总经理、常务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

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

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

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

司(英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

(香港)副总裁。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

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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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

任广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

署副秘书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厅长(享受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

者,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总经

理兼党委书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MBA商学硕士。历任台湾亚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

公司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

信托基金(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

银行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兴亚置业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

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

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

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

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

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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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

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刘俊红女士,博士研究生,律师(非执业)。历任太原师范学校

教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

律顾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拟任督察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

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

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

强基金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戴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专业会计硕士, FRM、CFA。历任

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预算管理部助理工程师,韩国三星集团上海代表处建

设项目投资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风险管理部总监、职工监事,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与信息技术总监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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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

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李彪先生,硕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历任内蒙古大学经济系

讲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

处长、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

长。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

科科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年加

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

管理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

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

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

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

律顾问,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基金经理

刁晖宇先生,美国堪萨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

工程学硕士。历任美国景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美国 Security Benefit

Group 资深投资分析师,Federal Home Loan Bank 资深金融风险及金融衍生

产品分析师,湖南中期广州营业部负责人。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国富恒久信用债

券基金和国富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怡敏女士,CFA,四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

心债券研究员,并曾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及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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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截至本

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和国富

恒久信用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刁晖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QDII 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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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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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

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

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

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

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

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

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

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

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

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

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

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

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

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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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

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

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

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

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

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

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

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

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

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

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

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

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

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

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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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

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

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

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

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

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

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

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

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

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

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

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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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

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

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

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

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

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

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

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

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

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

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

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

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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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

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

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

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

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

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

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

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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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

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

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

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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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

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

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

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

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

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87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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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

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

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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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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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

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

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

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

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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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

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

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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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

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工业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500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

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

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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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信息技术指

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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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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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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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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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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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姜鹏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0)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项喻楠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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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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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 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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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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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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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2492193

传真:02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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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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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2069 18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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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 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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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52703350-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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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4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邮编:200127

邮箱:service@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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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

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胡昕彦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30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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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7月9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6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

为806,681,055.49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8,498.19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2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806,681,055.49份,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268,498.19份,两项合计共806,949,553.68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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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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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上公告。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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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销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含该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

自 T+2 日起(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败”的处理

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

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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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种。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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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2、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4、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三)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25%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其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1000万元 0.3%

10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五)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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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1%

1年(含1年)至2年 0.05%

2年(含2年)以上 0.0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2%

30天(含30天)以上 0%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定T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两笔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5%

净 申 购 金 额 ( D = A/ 9,920.63 1,990,049.75

(1+B))

申购费(C=A-D) 79.37 9,9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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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D/1.050) 9,448.22 1,895,285.48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0%)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0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 1.050 = 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

份额。

(八)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1: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052=10,52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0,520×0.1%=10.52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520 -10.52=10,509.48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 × 1.052 = 10,5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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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0,520 × 0.2% = 21.04 元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0,520 21.04= 10,498.96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98.96 元。

(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

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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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三)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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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4 项之外的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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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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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

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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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

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申请以及基金的转

托管申请。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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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

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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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

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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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基于对驱动债券价值变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的深入研究,挖掘

债券投资价值,把握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

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

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

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

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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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关

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

各类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

比例。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

相对价值判断等多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

合。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最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

等因素,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

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

利率期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

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

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

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形态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

略和梯形策略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

最大化的目的。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资金面供需状况、基准利率走势、发债

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的分析,深入挖掘

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

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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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

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

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治

理结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

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内外部信

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

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积极挖掘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套利机会,灵活运用回购套利、息

差套利、利差套利等交易策略,努力获取低风险的超额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

相对低估的个券,减持相对高估的个券。

5、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价格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

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

收益上的非对称性,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

益。针对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

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

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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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6、信用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六、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

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

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

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

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

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

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

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

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

监、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

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

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40%×

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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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债公司”)编制的、分别反映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

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其中,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样本

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记帐

式国债;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个指数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较低预期

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及

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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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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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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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

项目 金额

号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0,239,445.50 96.65

其中:债券 50,239,445.50 96.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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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9,224.92 1.36

8 其他资产 1,033,624.94 1.99

9 合计 51,982,295.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59,280.00 4.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59,280.00 4.75

4 企业债券 22,733,565.50 43.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046,600.00 48.42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0,239,445.50 97.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占 基

序 债券名

债券代码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金 资

号 称

产 净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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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比

( %

)

15华安

1 071536002 证 券 80,000 8,016,000.00 15.50

CP002

15中信

2 071503004 70,000 7,018,200.00 13.57

CP004

3 15国都

071525004 证 券 70,000 7,011,200.00 13.55

CP004

4 12桐昆

122216 32,000 3,253,760.00 6.29

5 15国信

071511005 证 券 30,000 3,001,200.00 5.80

CP0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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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况说明如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5年4月8日发布

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3日

作出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

施的决定》,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存在向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

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等问题,情节较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对15国信证券CP005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债券投研团队经过

充分研究,认为该事件对国信证券的经营影响有限。本基金买入该债券的

主要原因是看好其良好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本基金管理人

对该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

19日公告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

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暂停新开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

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

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

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

产满人民币50万元。

本基金对15中信CP004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债券投研团队经过充分

研究,认为该事件对中信证券的经营影响有限。本基金买入该债券的主要

原因是看好其良好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本基金管理人对该

债券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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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92.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9,972.10

5 应收申购款 116,260.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3,624.9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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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① ② ③

2012 年 9 月 11 日-

1.70% 0.06% -0.49% 0.05% 2.19% 0.01%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2.95% 0.22% -4.27% 0.10% 1.32% 0.12%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10.56% 0.13% 4.17% 0.01% 6.39% 0.1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9 月 11 日-

11.22% 0.12% 4.66% 0.01% 6.56% 0.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长率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① ② ③

2012 年 9 月 11 日-

1.60% 0.05% -0.49% 0.05% 2.09% 0.00%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3.25% 0.21% -4.27% 0.10% 1.02% 0.1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10.25% 0.13% 4.17% 0.01% 6.08% 0.12%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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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1 日-

10.80% 0.12% 4.66% 0.01% 6.14% 0.1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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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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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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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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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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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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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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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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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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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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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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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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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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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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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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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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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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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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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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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

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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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基金类型中具有较低风险的基金品

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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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

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

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

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

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

现。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

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

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如本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形,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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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

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

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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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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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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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

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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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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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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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本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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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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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本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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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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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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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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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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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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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本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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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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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本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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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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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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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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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投资管理,追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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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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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

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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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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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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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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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组织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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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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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 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 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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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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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等原因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工作日内卖出。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

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7)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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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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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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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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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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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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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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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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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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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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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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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资料寄送

1、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投资者也可选择

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

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

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

费)和 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定期定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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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交易

确认情况等。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注册登录后,投资者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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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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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5 年 3 月 1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15 年 3 月 2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3、2015 年 3 月 30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度年报;

4、2015 年 4 月 18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5、2015 年 4 月 20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报告;

6、2015 年 4 月 24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2015 年第 1 号);

7、2015 年 6 月 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5 年 6 月 11 日,关于增加海银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2015 年 6 月 30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0、2015 年 7 月 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

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11、2015 年 7 月 17 日,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15 年 7 月 21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

13、2015 年 7 月 31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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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015 年 8 月 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

的公告;

15、2015 年 8 月 10 日,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5 年 8 月 1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

的补充公告;

17、2015 年 8 月 25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

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15 年 8 月 28 日,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19、2015 年 9 月 1 日,关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第三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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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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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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