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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0-30 15: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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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5 年 9 月 18 日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79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 7 月 2 日

成立日期:2012 年 9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如此

轮替。即一年的封闭期结束之后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 5 至 2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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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9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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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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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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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幸

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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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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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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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

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天: 自然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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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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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系统故障、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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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 2009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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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

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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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20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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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 2015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 年 10 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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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2006 年 3 月至 2009 年 6 月,先

后就职于红顶金融研究中心,上海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09

年 7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2011 年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原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3 年 5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兼任浦银安

盛季季添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月月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薛铮先

生拥有 9 年证券从业经验。薛铮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

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

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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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浦银安盛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本基金基金经

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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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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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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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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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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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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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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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彥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63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189.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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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2 只。此外,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LP 资金、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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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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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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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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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热线: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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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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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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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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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18、19 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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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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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3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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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5)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4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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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118)和

B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119)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可办理“上

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天山路 600 弄 1 号同达创业大厦 22 楼

负责人:刘正东

电话:(021)61132988

传真:(021)6113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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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伟斌

经办律师:李健、姜晔晨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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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79 号文批准,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

集。截止到 2012 年 9 月 14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3,00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 算 ,本 息合 计 募集 基金份额 总额 浦银安 盛 幸福回 报 A 证券 投资基金为

1,617,733,471.53 份,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B 证券投资基金为 397,686,904.99 份,

共计 2,015,420,376.52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A 证券投资

基金为 298,210.74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浦银安盛幸福回报 B 证券投

资基金为 100,067.5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398,278.24 份(含

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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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幸福回

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2 年 09 月 18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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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5至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以开放期为10个工

作日为例,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 年

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由于2013年8 月10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23日的10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24日至

2014年8 月23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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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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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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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000 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直销机构(柜台方式)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5、本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50 份。

6、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0 份。

7、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

基金份额。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3%

300 万≤M<500 万 0.1%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限于 A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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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

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 0.05%

回的份额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 0

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

期赎回的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0.9%

的赎回费。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9%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开放期赎 0

回的份额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且在下一个开放 0

期未赎回,而是在下一个开放期其后的开放

期赎回的份额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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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335.04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335.00 份,其

余 0.04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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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5

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7,619.00 份,其

余 0.05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为一个封闭期,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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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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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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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

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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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上述第九部分第二条的约定执行。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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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

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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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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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一方面在个券选择上采用自

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流动性考察和信用分析策略进行筛选。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

的严格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

币政策变化、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经济周期等要素的定性与定量

的考察,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

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2)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

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4)个券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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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性策略

在封闭期间,本基金对个券的流动性要求不高,在开放期间,将通过对各类

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

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

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

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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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固定收益品种发展趋势,

本基金将在对上述方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以基金经理为核心的投资决策和协调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

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具体如下: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市场波动剧烈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可开

特例会)。主要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

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对债券市场未来的趋势进行判断,作为拟订投

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审定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和久期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宏观经济、

证券市场、债券、上市公司及权证等研究对象进行交流讨论,并提出近期或重点

研究计划。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计划,结合联席会议讨论结果制定《研究计划表》,

开展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的研究;金融工程部对基金投资风险及业绩进行定时

分析,向基金经理和首席投资官汇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

定《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阐述基金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资产配置、久

期配置与类属配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投资授权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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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报首席投资官审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基金经理需制订《重

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债券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

建议书》,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确认后形成投资决议。其它

一般投资决定,由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作投资决定书,作为操作指令的基础,

并作为书面备案。

基金经理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在首席运营官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公司程序运作。

基金经理根据《债券投资策略报告》和投资组合方案制定《债券投资决定书》,

在其权限范围内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命令;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复核交易指令

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执行交易指令并就交易状况进行反馈。

4、投资跟踪与反馈

首席投资官负责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会议。各基金经理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对

市场资金面状况、各类属债券的趋势以及基金表现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金融

工程部参与并提供定量化分析数据,及为投资部提供优化建议。

投资部、研究部和金融工程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以及月度、季度

和年度投资总结会议。

基金经理每月向首席投资官提交所管理基金的《债券投资总结报告》。并在

相关会议上根据金融工程人员提供的数据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和市场表现

进行分析,对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相类似基金的表现差异说明原因,并对投资

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久期配置方

案和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债券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

议书》,经批准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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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首席投资官和首席运营官汇报,并同时通报合规风控部、相关基金经理、集

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由部门内部金融

工程人员,通过对基金组合进行初步的合规合法分析,并对投资绩效与业绩基准

及市场相类似基金比较,提出投资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

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

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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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在开放期,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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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349,259,195.04 86.66

其中:债券 1,349,259,195.04 86.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付金

6 172,947,604.77 11.11

合计

7 其他资产 34,691,049.30 2.23

8 合计 1,556,897,849.11 100.00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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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97,763,195.04 131.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51,496,000.00 16.6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349,259,195.04 148.3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号 比例(%)

1 122781 11永州债 630,000 68,355,000.00 7.51

2 124487 14邵城投 600,000 64,656,000.00 7.11

3 124785 14青州债 500,000 53,220,000.00 5.85

4 122767 11盐城南 487,000 52,138,220.00 5.73

5 112232 14长证债 500,000 51,520,000.00 5.66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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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投资

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0,157.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650,891.94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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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691,049.3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A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2 年 09 月 18 日至

1.50% 0.04% 0.87% 0.01% 0.63% 0.03%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1.96% 0.15% 3.05% 0.01% -1.09% 0.1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11.61% 0.21% 3.02% 0.01% 8.59% 0.2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5.92% 0.11% 1.25% 0.01% 4.67% 0.10%

2015 年 06 月 30 日

2012 年 09 月 18 日至

22.35% 0.17% 8.41% 0.01% 13.94% 0.16%

2015 年 06 月 30 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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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B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2 年 09 月 18 日至

1.40% 0.05% 0.87% 0.01% 0.53% 0.0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1.56% 0.14% 3.05% 0.01% -1.49% 0.1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11.22% 0.22% 3.02% 0.01% 8.20% 0.2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5.75% 0.11% 1.25% 0.01% 4.50% 0.10%

2015 年 06 月 30 日

2012 年 09 月 18 日至

21.12% 0.16% 8.41% 0.01% 12.71% 0.15%

2015 年 06 月 30 日

(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012-09-18 2013-02-08 2013-07-09 2013-11-29 2014-04-24 2014-09-11 2015-02-03 2015-06-30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A 基准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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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2012-09-18 2013-02-08 2013-07-09 2013-11-29 2014-04-24 2014-09-11 2015-02-03 2015-06-30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开债券B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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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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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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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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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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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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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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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5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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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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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五、费用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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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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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最多分

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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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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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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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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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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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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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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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债券基金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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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

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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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另外,因此持

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

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形时,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在本基金的

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

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

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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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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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4-6 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

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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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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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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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B 类基

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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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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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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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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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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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不少于 15 年;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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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依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申购费率等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或者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

超过 90%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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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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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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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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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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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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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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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少为 1 次,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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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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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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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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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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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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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九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 5000 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6)项规定情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

3、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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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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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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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设立日期: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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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仅投资于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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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在开放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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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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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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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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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

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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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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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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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

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督

银行业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118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119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托管人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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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4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121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122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者其

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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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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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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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到点提示、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126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四、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五、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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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3 月 19 日至 2015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日期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3-26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正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3-26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交易所固定收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01

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宜投基金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03

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全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21

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22

变更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金公司为代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24

销机构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2015 年第 1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4-30

号)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 年第 1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4-30

号)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山证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24

优惠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27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30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2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3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4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6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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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7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8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4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1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全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8

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28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4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6

活动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2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25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6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7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9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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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募集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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