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工银产业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1-12 15:43: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3】11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

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初始面值 1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

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9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6

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

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

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产业债:指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

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53、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B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沈立强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1976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杭

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河北分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

营业部副主任、杭州分行营业部主任、浙江分行会计出纳处副处长、储蓄处副处长、储蓄

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党委组织部部长、营业部总经理(兼)、浙江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河北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任上海市

银行同业公会会长、上海市城市金融学会会长、上海市支付清算协会会长、上海市金融学

会副会长、上海国际商会副会长、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

理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陆家嘴研究基地理事会理事、上海

财经大学校董会董事,上海市人大代表。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现任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官,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

各项业务。他目前还是亚太地区资产管理副主席以及亚太地区管理委员会成员。Harvey 先

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在亚太区工作达 15 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

太区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曾在多个地区工

作,担任过多项职务,最近担任的职务是资产管理部亚太区和全球新兴市场部主管。Harvey

先生还担任过亚洲(不含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

团全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

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

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

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

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

主持过 20 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 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吴敏敏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1996 年入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

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战略引资与上市处副处长、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

战略发展与合作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家。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监事,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担任

主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7 月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法律合规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

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秀红女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9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 月 19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9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四季收

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投资

1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纯债

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旭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及金牛创新成长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监兼权益投资副总监;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担任工银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1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主题策略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

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

部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1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1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1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

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

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

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

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

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1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

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

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 12 月生,2011 年 4 月起担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

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

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

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6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突破 4 万亿

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1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1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销售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传真: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3) 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2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0)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2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021-3860275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2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2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0-81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传真: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2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2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6)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周盛

联系人:金昌明

联系电话:021-61766938

客服电话: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 6

传真:021-617669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2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2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 2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 30)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010-58276785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31)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010-53570568

客服电话:400-819-9868

2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tdyhfund.com

(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3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2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39)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3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4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82

联系人:刘鑫

客服电话:(027)87618889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4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3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3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3】

11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3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

3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根据我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 日刊登在三大报、公司网站上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调整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保留份额限制等业

务规则的公告》,自 201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调整如下: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

3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养老金特定申购

费率 300 万≤M<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我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根据 2013 年 7 月 1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五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将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

Y<7 天 1.5% Y<7 天 1.5%

赎回费率 7 天≤Y<30 天 0.7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Y≥ 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

3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3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2)B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4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4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4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

代为收取过户费用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但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通过对产业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

争创造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利率水平变化、通胀水平

以及企业的自主经营及利润获取能力,持续投资于产业债券并不断优化投资组合,以实现

4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相互关系,以固定收益类品种构筑资产组合的平稳

收益,以积极的权益类资产投资追求资产组合的增强回报。通过对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进

行相对稳定的战略性配置,实现基金的风险收益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的发展周期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分别从经济周

期变化、通货膨胀水平及利率变化趋势,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预期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

4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债券资产配置范围内,进行适度策略资产配置,优化基金资产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 增长率、物价水平、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发展趋势,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

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

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

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等。

(3)信用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4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4)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以产业债投资为主,产业债相对于城投债而言,具有主营业务收入,

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生产能力强,对地方政府财力及政策依赖性较弱的特点。相对而言,产业

债券风险收益受宏观经济发展阶段、通货膨胀水平以及利率变化趋势影响更为明显。本基金

将在经济发展趋缓,利率水平趋于下降时加大产业债券的投资比例。产业债的投资债券的信

用风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工银瑞信拥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产业债券评估和内控体系,通过定

性和定量的评分筛选,选出信用风险可控的产业债作为投资标的。

对于筛选出来的产业债,我们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信用债收益率

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受宏观经济周期发展阶段、

通胀水平、利率水平及货币政策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

下的分析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商业周期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经济向

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

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

4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

例。

对产业债的筛选是一个动态过程,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

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都将对产业债的投资价

值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发行人发生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重新评估发行人是

否符合投资的标准和要求。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

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选择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将专注于基本面研究,精选

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且定价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本

基金在选择股票时,将考虑股票所属行业特性、公司治理水平、竞争优势、财务、价值因素

等多种因素,对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进行综合评估,同时,针对本基金养老理财的投资特点,

更加重视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回报的因素,更多地选择股息率较高、具备稳定分红历史、

定价合理且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蓝筹股票,努力做到稳健投资。

(2)投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采用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市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

收入增长率等盈利指标、增长性指标以及股息率等其他指标对公司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评估。

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本基金的重点备选投资对象。对每一只备选投资股票,采用现金

流折现模型(DCF模型、DDM模型等)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

市场价格,选择安全边际高、股息率较高且具备持续稳定分红历史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股票申购策略

4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

水平,估计股票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股票申购

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

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

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证券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

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4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信

宏 用

观 、

基 投 策

金 转

资 略 债

经 经 研

理 个

理 究 券

个券选择 研

组合构建 中央交易室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

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

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

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5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

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

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

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

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00%。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5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

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产业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5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5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权益投资 92,909,129.86 10.53

其中:股票 92,909,129.86 10.53

2 固定收益投资 737,783,662.97 83.59

其中:债券 737,783,662.97 83.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375,955.57 2.20

7 其他资产 32,501,954.40 3.68

8 合计 882,570,702.8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69,250.00 0.39

C 制造业 57,123,141.18 7.4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2,016,000.00 0.2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12,439,900.00 1.63

K 房地产业 8,909,000.00 1.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65.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29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67,400.00 0.8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841,583.68 0.37

合计 92,909,129.86 12.1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500,000 4,970,000.00 0.65

2 600005 武钢股份 700,000 4,921,000.00 0.65

3 002241 歌尔声学 120,000 4,308,000.00 0.57

4 600031 三一重工 400,000 3,876,000.00 0.51

5 600332 白云山 100,000 3,446,000.00 0.45

6 002510 天汽模 200,000 3,050,000.00 0.40

7 600340 华夏幸福 100,000 3,045,000.00 0.40

8 000758 中色股份 150,000 2,944,500.00 0.39

9 600783 鲁信创投 75,816 2,841,583.68 0.37

10 002572 索菲亚 69,970 2,702,941.10 0.35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262,000.00 7.9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262,000.00 7.90

4 企业债券 395,408,904.67 51.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83,000.00 1.32

6 中期票据 271,114,000.00 35.56

7 可转债 915,758.30 0.12

8 其他 - -

9 合计 737,783,662.97 96.78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82152 13 魏桥铝 MTN1 600,000 59,244,000.00 7.77

2 1182043 11 太钢 MTN1 300,000 30,330,000.00 3.98

3 101554024 15 金地 MTN001 300,000 30,309,000.00 3.98

4 140230 14 国开 30 300,000 30,144,000.00 3.95

5 1382159 13 鞍钢 MTN1 300,000 30,114,000.00 3.95

5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5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6,360.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389,804.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508,073.46

5 应收申购款 1,887,716.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501,954.4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产业债券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1)-(3) (2)-(4)

(1) 率标准差

(2) 率(3)

(4)

2013.3.29-2013.12.31 -3.00% 0.10% 4.00% 0.02% -7.00% 0.08%

5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1.1-2014.12.31 22.06% 0.26% 5.25% 0.02% 16.81% 0.24%

2015.1.1-2015.6.30 12.50% 0.52% 2.48% 0.02% 10.02% 0.5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3.20% 0.31% 11.73% 0.02% 21.47% 0.29%

工银产业债券B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1)-(3) (2)-(4)

(1) 率标准差

(2) 率(3)

(4)

2013.3.29-2013.12.31 -3.40% 0.10% 4.00% 0.02% -7.40% 0.08%

2014.1.1-2014.12.31 21.64% 0.26% 5.25% 0.02% 16.39% 0.24%

2015.1.1-2015.6.30 12.17% 0.52% 2.48% 0.02% 9.69% 0.5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80% 0.31% 11.73% 0.02% 20.07% 0.29%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3 年 3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5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6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6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6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B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6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6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第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

6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6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6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7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基金备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7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7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7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

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债券和银行存款类产品,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中产业债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

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

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7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7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icbccs.com.cn)进入“我的账户”栏

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7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

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

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

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及业务

7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

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

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电话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种补充委托方式,客户在外出或者不方便上网的时候可以通

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电话: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1、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客户可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上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渠道

搜索下载。2、手机WAP:互动性强、信息完备,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访问手机WAP网站的

方式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和查询最新基金信息。网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

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

定期定额投资理财规划、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7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4-20 ;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4-24 ;

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4-28;

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5-05-12;

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5-28 ;

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5-06-02;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6-30 ;

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京东金融”平台实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7-07 ;

9、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07-08 ;

10、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7-21 ;

1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2015-07-30;

1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金融”平台实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1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8-13;

14、关于增加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七

只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5-08-17 ;

15、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8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2015-08-19 ;

16、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2015-09-16 ;

1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09-16 ;

18、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5-09-18 。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8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8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8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8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8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8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申购

8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8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9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9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9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9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9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

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产业债具体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2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产业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9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9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10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10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

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

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2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103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104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105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06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07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108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09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

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10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11

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1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深纺织A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