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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3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2-18 1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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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

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1】142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20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3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5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8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9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9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97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11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2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16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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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指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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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公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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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景顺

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直销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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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名义持有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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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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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

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

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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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

份额类别

H 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

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 A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

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别

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

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

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

金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

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别份额)的基金

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 类别份额的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

A 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

足 H 类别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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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 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 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

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

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ETF 销售部、市场服务

部、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

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股票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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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际

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量化及 ETF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专户投资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6、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7、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等渠道的销售。

9、ETF 销售部:负责公司 ETF 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10、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推广,电子商务和客

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1、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12、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3、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14、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15、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6、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7、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

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18、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

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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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

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

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

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

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

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

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也曾担任台湾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

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

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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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天广先生,监事,金融学学士,注册会计师、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在万科财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

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投行部

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行总部总经理等职务。2012 年 2

月进入长城证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赵春来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阳光基金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先后

任职于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管理部、投资研究部、风险监管部、投资管理

总部等部门,从事宏观经济、股票债券研究、行业公司研究,投资业务风险监管,

自营投资交易、管理等工作;也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交易部交易主管。现任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康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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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副总经理。2011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君

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

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余广先生 ,银行和金融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先后担任蛇口中

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经理、

世纪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中银国际(中国)证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0 年 5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

具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曾于 2010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景顺长城

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目前兼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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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陈嘉平 2011 年 12 月 20 日-2013 年 9 月 11 日

余广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毛从容女士,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杨鹏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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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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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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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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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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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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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投资研究部量化及 ETF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投资总监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

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

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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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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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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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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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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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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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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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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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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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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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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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A 类别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 0388-1661

传 真:0755-2238 1325

联系人:严丽娟

(注:包括深圳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淘宝网景顺长城基金

淘宝官方旗舰店)

2、A 类别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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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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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5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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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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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17)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18)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内蒙古、北京地区:9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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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站:www.bsb.com.cn

(1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0)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3811

网址: http://www.hkbea.com.cn/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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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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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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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ewone.com.cn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林武能

电话:0591-38281978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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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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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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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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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fzq.com.cn

(4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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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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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1)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5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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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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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5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第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http://www.fcsc.cn/cgi-bin/first/FirstAction

(60)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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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6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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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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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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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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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7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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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7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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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tfund.com

(8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8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8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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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8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H 类别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情况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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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8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陈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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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1]1420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1)直销: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代销: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的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

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

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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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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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

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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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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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H 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基金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H 类别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 类份额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别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仅指

本基金 A 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并能同时满足 H 类别基金份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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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安排的交易日,投资者应通过香港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H 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核心竞

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

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开

通了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的基金转换

业务,并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开通了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转换业务的时间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

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

件限制,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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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

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H 类基金份额暂时不开通

转换功能,待未来条件成熟后可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H 类基金份额转换功能;

6、A 类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

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具体时间应遵循香港销售

机构的安排。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

果,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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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0 元,追加

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

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

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

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

量不设上限。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由香港代表选

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H 类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0%。

2、本基金 A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

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 H 类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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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前的三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H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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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3%。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

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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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4,367.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5%,假设

申购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5%)=9,523.81 元;

申购费用=10,000-9,523.81=476.19 元;

申购份额=9,523.81/1.128=8,443.0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H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443.09 份 H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 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3%,假

设赎回当日 H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13% = 14.92 元

赎回金额 = 11,480-14.92= 11,465.08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H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65.08 元赎回金额。

3、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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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

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

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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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别基金份额

和 H 类别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转入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申购、转入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

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

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

金份额可用。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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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

充分或人员伤亡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因销售地区不同导致本基金结算安排无法得到满足;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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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

赎回份额;对于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A 类别基金份额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A 类别基金份额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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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下一个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H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H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顺延赎回不受 H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 H 份额类

别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基金互认安排下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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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接近或高于 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

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则。

十五、 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H 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

此业务,待未来条件成熟后可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于 A 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12 年 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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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

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本公司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

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

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众禄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中投证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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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华宝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金华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浙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和讯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天天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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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万银财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华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新兰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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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东亚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星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星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花旗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

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

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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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则。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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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背

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投资,本基金的每个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公司的基本面和

估值情况的判断,并通过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力求给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健的

资本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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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

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

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我公司股票研

究数据库(SRD)对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较强核心竞

争力的公司,最后以财务指标验证核心竞争力分析的结果。

2.1 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首先利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上市公司

的品质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

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

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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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2.2 核心竞争力分析

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筛选出来的买入名单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优先投

资于“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公司。本基金认为,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在经营

与管理、产品和技术与生产等公司内在增长动力上具备其中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

突出优势,并为竞争对手所难以模仿、难以替代或难以超越。“核心竞争力”是

公司在中国经济转型、政策变化或行业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定性的方式评估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并以财务指

标来进行验证。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与管理

管理层能力:专业、正直诚实和勤奋的管理层是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和信息透明是维护股东利益的保障,并且能规

避许多风险事件的发生;

公司的战略规划: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规划才能使公司拥有可持

续增长的商业模式。

组织能力:即公司整合其内部资源的能力,是公司实施商业决策、达到商业

目标的关键。

流程: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是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体现。

(2)技术与生产

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优势、技术积累或专利权,通过不断强化技术壁垒,

增强其在产业链中的盈利能力或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生产:先进的生产能力和高效的生产效率是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实现控制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保障。

(3)产品/服务、渠道和品牌

主要考察公司的产品或是服务是否给客户提供了附加值或较大程度的改善

了用户体验。具体的产品策略及其重要性包括:差异化的产品能形成一定程度上

的不可替代性,增强公司相对于买方的议价能力,并维护公司的利润空间;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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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创新不仅可以使公司获得新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使公司避免价格战;产品多

元化则可能有助于公司度过行业的下行周期,维持甚至提高销售额,有利于改变

其所处的竞争格局。

与产品销售最直接相关的是渠道,与渠道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公司产品抢占

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有力支持。

公司品牌对于提升客户忠诚度和客户粘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使得公司能

够在起初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脱颖而出,并扩大优势,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对于挑选出来的被认为具备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本基金将通过财务分析

中的成长性指标,验证基金管理人对核心竞争力的分析;同时结合估值和流动性

分析,在股价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

财务分析指标:

主要以未来二到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来验证公司的

成长潜力。

估值分析:主要指标有PE、PEG、PB、PCF、PS、EV/EBITDA等。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3.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3.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

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可转债;e、收益率水

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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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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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4.3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

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

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

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

联席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

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

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

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

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

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

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

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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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

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

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重大业

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

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

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

实施;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

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

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

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

体执行投资计划。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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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

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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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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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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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 4,852,170,025.80 88.57

其中:股票 4,852,170,025.80 88.5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5,340,992.45 7.95

7 其他资产 191,119,030.30 3.49

8 合计 5,478,630,048.5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860,000.00 0.54

C 制造业 2,375,612,367.18 44.3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406,031,134.89 7.5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16,620,447.15 15.26

J 金融业 327,767,638.80 6.12

K 房地产业 702,244,927.24 13.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5,033,510.54 3.6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52,170,025.80 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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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2081 金 螳 螂 9,000,017 316,530,597.89 5.91

2 002285 世联行 8,000,000 310,240,000.00 5.80

3 300032 金龙机电 5,299,888 274,587,197.28 5.13

4 000024 招商地产 7,999,846 263,514,927.24 4.92

5 600804 鹏博士 7,799,994 254,669,804.10 4.76

6 601318 中国平安 3,200,000 250,368,000.00 4.68

7 002303 美盈森 9,000,000 242,100,000.00 4.52

8 000917 电广传媒 10,000,000 241,000,000.00 4.50

9 000651 格力电器 5,000,020 218,900,875.60 4.09

10 002415 海康威视 6,999,954 214,898,587.80 4.0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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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

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平安”,股票代码:601318)控

股子公司平安证券因其推荐海联讯 IPO 的过程中,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审慎审

查海联讯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收承销

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本基金投研人员认为:中国平安子公司平安证券受到行政处罚,体现出其原有业务流程

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经过内部整改,我们预计其流程管理已经有所完善。而且中国平安作

为综合金融的上市公司,其子公司平安证券只是其中一个业务板块,对整个上市公司的经营

影响有限,并不影响对中国平安具备投资价值的判断。

本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

序对中国平安进行了投资。

2、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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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6,053.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1,984,716.8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427.73

5 应收申购款 58,227,832.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1,119,030.3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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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0.10% 0.03% -1.23% 0.75% 1.33% -0.72%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31.70% 1.23% 7.08% 1.02% 24.62% 0.21%

2013 年 21.17% 1.45% -6.02% 1.12% 27.19% 0.33%

2014 年 30.77% 1.19% 42.85% 0.97% -12.08% 0.2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40.35% 1.65% 11.94% 1.46% 28.41% 0.19%

2015 年 3 月 31 日

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193.18% 1.32% 58.93% 1.07% 134.25% 0.25%

2015 年 3 月 31 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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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本基金的建仓期

为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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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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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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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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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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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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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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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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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 类别份额与 H 类

别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总份额

余额。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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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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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

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

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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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

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

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H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3)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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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H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13%。

(3)计算公式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

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

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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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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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4 次,A 类基金份额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

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A 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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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实后确定,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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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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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别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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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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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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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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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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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igwfmc.com)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H 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

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报备。

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 H 类别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

变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向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及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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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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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注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以有效的防范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是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60%以上,无法完全规

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核心竞争力”的分

析,此分析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指标之上的,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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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可能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

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 FVMC 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

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

资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八、H 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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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基金合同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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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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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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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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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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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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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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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由香港销售机构代为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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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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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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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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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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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

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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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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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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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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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

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

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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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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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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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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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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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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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5 项以及 7-10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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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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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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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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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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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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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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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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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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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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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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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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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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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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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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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对 H 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以下是对 A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所有持有本

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信息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

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

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提供对账单。

我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

金对账单寄送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投资者首次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并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如申购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约定以书面形

式寄送对账单的,此书面形式将确认为电子邮件形式,本公司将在每期(季度、

年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或其他重要资料。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

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

站“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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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

费用。

本项服务同时适用于 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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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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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盈米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盈米财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上海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2015 年 10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设 H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积木基金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积木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东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星展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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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富济财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泰诚财富为销售机构,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并参加部分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陆金所资管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8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5 年 8 月 1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补充公告》

2015 年 8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苏

宁易付宝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金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京

东旗舰店开展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停止在中

信证券(浙江)所有代销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新浪仓石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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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8 月 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5 年 7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信期货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2 季度报告》

2015 年 7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

销中心柜台开展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证券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星展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星展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苏

宁易付宝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东亚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包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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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第一创业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风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

2015 年 6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川财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川财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一路财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利得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5 月 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利得基金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汇付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汇付金融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东亚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

2015 年 4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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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

证券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龙

证券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5 年 3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和讯科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公

司直销柜台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1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1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基金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 年 2 月 3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5 年 1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开通

苏宁易付宝支付结算服务并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 22 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第 4 季度报告》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部分第三方支付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苏州

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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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

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 1 月 12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平

安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2015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

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信建投网上委托系统、手机交易软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4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部分基金首次单笔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单次最低限额和赎回后的最低保有

份额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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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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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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