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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5-12-21 16: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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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5】65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5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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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6 日,有关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第 3 季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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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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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银华恒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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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恒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

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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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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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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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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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关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 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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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

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

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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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

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

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

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

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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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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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学位;2008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1 年 1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担任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

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

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详见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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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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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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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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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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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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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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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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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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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2 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

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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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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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

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

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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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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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地址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办公地址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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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峰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

住所及办公地址

楼 2 层、7 层、8 层、9 层、15 层 1-3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788; 电话 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郭新华、吴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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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5】654 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5 日结束募集,募

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 3,592,079,808.92 份,募

集户数为 256 户。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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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5 月 6 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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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3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3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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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18%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申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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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 天 0.50%

Y>180 天 0%

注:3 个月指 90 天,6 个月指 180 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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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2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09%,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200,000.00/(1+0.09%)=1,198,920.97 元

申购费用=1,200,000.00-1,198,920.97=1,079.03 元

申购份额=1,198,920.97/1.060=1,131,057.51 份

即: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2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 1,131,057.51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80 天,其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时间将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并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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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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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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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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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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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

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

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

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

组合构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

随着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

41

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

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

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

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

调动态择时选股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

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

高投资组合绩效。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

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结构,并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债券,获取优化收益。

(2)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债券类金融工具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

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率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

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

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

4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

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

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

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

采用梯形策略。

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

例。

4)基于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

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

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

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

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5)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所融入的资金投

资于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

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

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信用债券: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

43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入、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

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7)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

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

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

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

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

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

场低估的品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当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或者可转换公

司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时,为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本基金将把所持有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并择机抛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

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旨在为持有人提供高于定期存款的稳定增值回报,从过

往历史数据看,“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绝大部分时

间都能战胜通货膨胀,市场上同类基金也多采用类似的业绩比较基准。综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市场情况,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一年期人民币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00%”。

如果未来利率市场化推进导致资金成本大幅超过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

准利率,或通货膨胀明显上行,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编制、公布该基准

利率,或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45

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6

更新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17)进行变更的,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相关业务。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800,456,676.40 73.91

其中:债券 3,800,456,676.40 73.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9,400,649.10 2.7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50,956,038.67 22.38

8 其他资产 51,034,393.56 0.99

9 合计 5,141,847,757.7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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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61,360,000.00 10.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1,904,676.40 2.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1,904,676.40 2.37

4 企业债券 36,125,000.00 0.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737,173,000.00 53.28

6 中期票据 343,894,000.00 6.69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00,456,676.40 73.9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19509 15 国债 09 2,800,000 280,560,000.00 5.46

2 019304 13 国债 04 2,000,000 200,480,000.00 3.90

15 招商局

3 011513003 1,500,000 149,895,000.00 2.92

SCP003

15 南方水

4 011599040 1,300,000 131,079,000.00 2.55

泥 SCP002

15 苏交通

5 011590007 1,300,000 130,169,000.00 2.53

SCP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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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2.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3,101.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531,292.2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034,393.56

11.2.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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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率标准差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1.40% 0.05% 0.50% 0.01% 0.90% 0.04%

(2015.5.6)起至

2015.6.30

2015.7.1 至 2015.9.30 0.79% 0.03% 0.73% 0.01% 0.06%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5.6)起至 2.20% 0.04% 1.24% 0.01% 0.96% 0.03%

20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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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3

更新招募说明书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5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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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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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58

更新招募说明书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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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60

更新招募说明书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61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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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64

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5

更新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66

更新招募说明书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和/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69

更新招募说明书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70

更新招募说明书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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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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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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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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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5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76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7

更新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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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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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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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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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82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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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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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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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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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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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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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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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应恪守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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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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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拾捌亿捌仟叁百捌拾贰万零伍佰贰拾玖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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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

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

(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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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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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17 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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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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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托管人已尽到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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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

《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单只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只中期票据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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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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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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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

基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

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

开户费无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102

更新招募说明书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103

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104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105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6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107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108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09

更新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10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1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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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首次披露招募说明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 年 7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决定在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赎回的投资者进行赎

回费率优惠,同时优惠后的赎回费将 100%归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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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14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2.《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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