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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

来源:巨潮网 2016-01-09 16: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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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

生效,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河竞争

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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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竞争优势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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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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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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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楼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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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

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

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

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

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

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

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

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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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国船舶工

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

劳动组织处副处长、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苏丹大尼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

源部高级主管,中油国际(苏丹)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供公司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

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

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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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

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

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

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原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对外

公告。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

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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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王培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从事石化化工行业的研究分析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担任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监。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8 月;孙振峰先生,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10 月;丁杰人先生,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1 月;王培先生,2013 年 10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索峰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股票投资部副总监王培先

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固定收益

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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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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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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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

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

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

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ii.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

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

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iii. 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

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

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

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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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

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

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

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

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v. 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

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

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vi. 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

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

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 会计控制制度

i. 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ii.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

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iii.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iv.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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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75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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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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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 2515 室(邮

编:510075)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 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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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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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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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江苏)

网站:www.njcb.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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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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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0755-82569143

传真:025-84579763、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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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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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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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ysec.com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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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23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21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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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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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 jijin.tx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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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10-57398059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刘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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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5-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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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5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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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5-3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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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lucaifu.com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7)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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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1)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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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4、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代销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高粱桥斜街 59 号院中坤大厦 15 层

负责人:朱玉栓

电话:010-62159696

传真:010-88381869

经办律师:朱振武、王肖东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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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3 月 7 日证监许可[2008]35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5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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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

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

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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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内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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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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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0%

1 年(含)—2 年 0.40%

2 年(含)—3 年 0.20%

3 年(含)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本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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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

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

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4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40%=42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42=1045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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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58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到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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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现金支付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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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份额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网址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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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的基

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转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先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的注册手续,然后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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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

中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持续竞争优势创造价值增值。精选经营稳健、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优质上

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追求成长性溢价和价值增值,优化基金中长期

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现金等,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于其它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到基金的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

理。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战略资产配置、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

略和其他品种投资策略(包括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

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策、经济金融等因素影响,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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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产生大幅波动。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从宏观、

中观和微观面等多个角度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分析股

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预期收益良

好的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

和债券的比例。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以企业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分析为核心,通过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和相对投资价值评估(Relative Evaluation),从竞争优势的角度,精

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1. 基本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的基本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基本素质、行业地位、竞争

优势、财务状况以及增长潜力等因素的分析评估。

1)企业的行业地位分析

本基金从进入威胁、替代威胁、买方侃价能力、供方侃价能力和现有行业

内的竞争对手的竞争程度等五个重要的竞争驱动力出发,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

成长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投资资本进入难度、行业竞争强度以及行业

利润率,揭示企业在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及其潜在的发展空间。

2)企业竞争优势

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但是归根结底来源于企业为客户(消

费者)创造的超过其成本的价值。超额价值产生于以低于对手的价格提供相等

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为独特性而获得更高的定价。基金

管理人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场优势和产品(服务)优势。

市场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占据较大的市

场份额,或拥有高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增长率,保持其在细分市场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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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市场份额优势为公司筑起较高的竞争对手进入壁垒,可以有效地保障公

司竞争优势。在实际运作中,本基金评价市场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

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产品(服务)优势主要是指公司现在或未来有可能在保持成本领先和产品

差异化。低成本和因产品差异化的高定价是公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同

时技术工艺精良的公司也将会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并且不断推出创

新产品,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在实际选股中,本基金选择评价产品(服务)

优势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3)企业竞争优势的持续性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成长的根本动力。可持续的竞争优

势源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具有价值性、关键性、难以模仿性、独

特性和稀缺性等特点。本基金管理人把核心竞争力分为市场渠道能力、整合能

力、功能性能力三个方面。结合定性和定量的方法,从多个视角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市场渠道能力主要包括品牌拓展管理、市场营销、分销渠道、后勤和技术

支持等方面的能力;整合能力主要包括质量、产品周期、即时生产与库存管理

等方面的能力;功能性能力指企业通过提供差异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为消费

者创造差异性价值的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通过自身培育获取,也可以通过并购或建立战略联盟

等外部途径获取。在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拘泥于企业核

心竞争力的获得途径,以全球视野,关注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及价值增值能力,

并将因中国因素所独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纳入我们的分析框架。

4)成长性分析

企业的成长可能来自内部自身的经营发展,也可能来自外部包括但不限于

整合、购并、注入资产等途径,或者是两种成长方式的结合,以及其他可能的

途径。无论企业的成长来自何种方式,本基金对企业成长性的分析,重点关注

企业效益的成长以及股权价值的提升。在实际选股时,本基金评价企业成长性

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税后利润增长率、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预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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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中的一种或多种。

2. 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

本基金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多因素的评估框架,从竞争优势、投资

回报率、成长性、估值等方面对股票相对价值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到不同行业

之间指标的可比性,本基金在不同行业内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综合评估,选择不

同行业中相对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列为投资的备选对象。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方法、市盈率(P/E)和市

净率(P/B)法,以及其他的量化估值方法等。

3. 行业配置调整

本基金在尊重“自下而上”选股结果的基础上,为避免出现“自下而上”选

股时可能产生的行业资产分布过于集中的问题,参考整体市场的行业资产分布

比例,对行业景气程度的判断和行业评级、以及行业内预期可投资股票的数量,

适度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中行业投资的比例,控制基金资产在单个行业上的过度

投资,降低基金投资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的预期,主动地降低或提高债券投

资组合的久期,从而减小或增加投资组合价值受市场利率变化的影响。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当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债券

组合期限配置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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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类属品种之间同期限收益率

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同一债券类属品种内,基金根据不同债券的品质、提前偿还风险和赎回

风险等因素,判断不同债券利差水平的变化,调整不同债券的投资比例。

(4)单券选择策略

基金根据对单个债券的估值分析,把握个别债券短期被市场错误定价的投

资机会。

(5)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

以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

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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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

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

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业绩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价格的真

实变动情况,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

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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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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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变

更,在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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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融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74,258,322.67 72.90

其中:股票 674,258,322.67 72.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9,651,049.63 26.99

7 其他资产 1,047,074.44 0.11

8 合计 924,956,446.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83,150,364.98 42.6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249,550.00 2.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89,425.12 2.8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173,063.97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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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26,246,000.00 2.9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365,918.60 7.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584,000.00 5.74

S 综合 - -

合计 674,258,322.67 75.0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002183 怡 亚 通 1,460,000 63,349,400.00 7.05

2 600276 恒瑞医药 949,958 43,878,560.02 4.88

3 300017 网宿科技 740,000 39,005,400.00 4.34

4 002675 东诚药业 900,000 35,577,000.00 3.96

5 600559 老白干酒 600,000 35,352,000.00 3.93

6 300059 东方财富 949,924 34,178,265.52 3.80

7 002739 万达院线 400,000 32,600,000.00 3.63

8 002354 天神娱乐 425,939 31,966,721.95 3.56

9 002572 索菲亚 670,000 25,674,400.00 2.86

10 300013 新宁物流 1,712,999 25,489,425.12 2.8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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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契约规定不能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严格按照投资契约并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证监会通报 2014 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结果,招商证券存

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但这只是招商证券在两融

业务开拓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性质较为轻微,并不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上交所监管信息、公司公告信息中,均未查到招商证券收到监管部门违规处罚的通知。

这种情况较为轻微,没有影响公司后续业务开展等情况,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余九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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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4,182.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582.88

5 应收申购款 131,309.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7,074.4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2739 万达院线 32,600,000.00 3.63 重大事项停牌

2 002183 怡 亚 通 63,349,400.00 7.05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阶段 率① 准差② 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8.05.26-200

-5.15% 1.51% -41.61% 2.43% 36.46% -0.92%

8.12.30

2009.01.01-200 73.98% 1.58% 73.60% 1.64% 0.38% -0.06%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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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1

2010.01.01-201

9.23% 1.40% -9.12% 1.26% 18.35% 0.14%

0.12.31

2011.01.01-201

-18.92% 0.95% -19.67% 1.04% 0.75% -0.09%

1.12.31

2012.01.01-201

14.66% 0.94% 7.04% 1.02% 7.62% -0.08%

2.12.31

2013.01.01-201

40.38% 1.60% -5.30% 1.11% 45.68% 0.49%

3.12.31

2014.01.01-201

11.58% 1.33% 41.16% 0.97% -29.58% 0.36%

4.12.31

2015.01.01-201

32.78% 3.03% -5.80% 2.16% 38.58% 0.87%

5.9.30

自基金成立起

248.55% 1.60% -0.26% 1.47% 248.81% 0.13%

至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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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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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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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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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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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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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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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六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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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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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一)款第 1 条中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处理与基金事务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六章(二)款 4、5 条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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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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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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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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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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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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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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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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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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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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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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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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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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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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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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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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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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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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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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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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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根据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监

票人,然后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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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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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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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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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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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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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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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按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度要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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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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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

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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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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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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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

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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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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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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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5-10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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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

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 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 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

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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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大西洋”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7)

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模塑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5.28)

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探路者”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5.29)

4.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6.3)

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怡亚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5)

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爱施德"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6)

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新华医疗”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9)

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华菱钢铁”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11)

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天源迪科”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19)

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仁和药业”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4)

1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飞利信"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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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告(2015.6.25)

1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海南海药"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5)

1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威创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5)

1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暴风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6.26)

1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雷柏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6.30)

1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金亚科技”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7.1)

1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龙泉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7.1)

1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围海股份”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7.1)

1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3)

1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

20.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长江电力”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

示性公告(2015.7.4)

2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7.7)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

关事宜的公告(2015.7.7)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8)

2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9)

2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5-10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0)

26.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7.10)

2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1)

2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等相关条款的公告(2015.7.17)

29.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2 季报(2015.7.20)

3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和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7.21)

3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1)

3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3)

3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5)

3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0)

3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13)

3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8.14)

3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8.18)

38.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5.8.19)

3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离职及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的

公告(2015.8.21)

4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25)

5-10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报(2015.8.26)

4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6)

4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7)

4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8)

4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9)

4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

4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9)

4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2)

4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9.29)

5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0)

5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1)

54.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3 季报(2015.10.24)

5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5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5-10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5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0)

5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6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6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2)

6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3)

6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4)

6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7)

6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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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

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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