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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来源:巨潮网 2016-03-11 15: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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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泰信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6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80 号) 和 2009 年 6 月 18 日《关于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412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原招募说

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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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0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48

八、基金的投资............................................................................................................................................. 56

九、基金的业绩............................................................................................................................................. 77

十、基金的财产.............................................................................................................................................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六、风险揭示.............................................................................................................................................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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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一、绪 言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原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更

新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数据的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原招募说

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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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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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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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构的

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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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斌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

式筹建,2003 年 5 月 8 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产品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中心)、理财顾问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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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

综合管理部。截至2016年1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108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16年1月29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精

选混合、泰信中证基本面400指数分级、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

动混合共16只开放式基金及泰信乐利5号、泰信吉渊分级1号、泰信鲁信1号、泰信磐晟稳健1号、泰

信磐晟定增1号、泰信价值1号、泰信添盈债券分级1号、泰信中行新时代6、泰信财达添利1号共9个

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

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拟任),中

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宏强,副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租赁部项目经理,南京

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科长,江苏省国际集团综合计

划部科长、副总经理,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国信集团发展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财务部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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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助教,青岛

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校长助理;现任青岛国信集团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丁玮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曾任世界银行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项目经理、部门主管,

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裁,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行业务负责人,淡马锡投资控股高

级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度员、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办

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

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唐光杰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2007 年 1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信

息技术部总监。

董山青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对公业务业务经理;2004 年 8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助理、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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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综合管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林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

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拟任),中

国银监会国际部副主任(挂职);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士;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

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

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工商管理硕士,1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鸿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交易员、

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10 月 10 日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担任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的基金经

理;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担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马成 200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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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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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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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

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

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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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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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机构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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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崔佳权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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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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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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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网点接

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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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银行 24 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 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www.nbc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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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翁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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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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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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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息为准。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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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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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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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全国客服热线 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36)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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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3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第 26页 (共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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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qlzq.com.cn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第 27页 (共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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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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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荀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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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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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线: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 31页 (共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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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热线: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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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 0931-96668、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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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6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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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号3C幢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460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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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7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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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820-2819

(7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7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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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客服电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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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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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梁丽金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

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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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正

式开始接受并办理申购业务。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实际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正

式开始接受并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

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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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

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

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250 万 0.60%

25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1000 万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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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365 天以下 0.10%

365 天(含)~730 天 0.05%

730 天(含)以上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并假定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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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0=93414.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

可得到 93414.64 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

可得到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10000×0.1%=10.62 元

净赎回金额=1.0620×10000-10.62=10609.38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609.38 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36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160×10000×0.1%=10.16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10000-10.16=10149.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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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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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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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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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可转换情况如下:

1、直销渠道:

对于本公司管理的包括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

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股票(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

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相关公告)在内的基金,直销客户均可申请办理转换业务。

2、 销售渠道:银行渠道

(1)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

对于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

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

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招商银行

对于招商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

(3)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

对于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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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

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之间的相互转换业

(4)中国银行

对于中国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

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

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

(代码:001569)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5)光大银行

对于光大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

中小盘股票(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6)浦发银行

对于浦发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

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

互转换业务。

(7)中信银行、交通银行

对于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

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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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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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

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基金之

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8)金华银行

对于金华银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

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股票(代码:290011)、

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代码:290014)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销售渠道:证券公司

(1)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对于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

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

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 类 290007、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

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

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

互转换业务。

(2)长城证券

对于长城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

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3)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

对于海通证券、渤海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国都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代销渠道的

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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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

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

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航证券

对于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航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

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

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

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5)江海证券

对于江海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

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6)爱建证券

对于爱建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

(7)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华福证券

对于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华福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

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

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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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

对于申万宏源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

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

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国策驱动

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9)东方证券

对于东方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

(10)华泰证券

对于华泰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

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

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11)国信证券、中泰证券

对于国信证券、中泰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

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

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

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

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

(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12)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

对于中山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

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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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

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

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

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

仅限于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

务。

4、销售渠道:第三方销售机构

(1)诺亚正行

对于诺亚正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

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代码:290011)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2)数米基金、嘉实财富

对于数米基金、嘉实财富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

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

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

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

选(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现代服务业(代码:290014)之间

的相互转换业务。

(3)天天基金、联泰资产、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金融、恒天明泽

对于天天基金、联泰资产、长量基金、好买基金、众禄金融、恒天明泽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

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

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

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

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

第 53页 (共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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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4)和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金石、积木基金、增财基金

对于和讯信息、富济财富、大泰金石、积木基金、增财基金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

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

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债券周期回报(代码:290009)、泰信中证 200 指数(代

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泰信行业精选混合(代码:290012)、泰信现

代服务业混合(代码:290014)、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代码:A 类 000212、C 类 000213;仅限于

开放期,详情请见公告)、泰信国策驱动混合(代码:001569)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5、销售渠道:期货公司

(1)中信期货

对于中信期货代销渠道的客户,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代码:

290001)、泰信先行策略混合(代码:290002)、泰信双息双利债券(代码:290003)、泰信优质生活

混合(代码:290004)、泰信优势增长混合(代码:290005)、泰信蓝筹精选混合(代码:290006)、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代码:A 类 290007、C 类 291007)、泰信发展主题混合(代码:290008)、泰信

中证 200 指数(代码:290010)、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代码:290011)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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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销售机构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中国银行 100

2 交通银行 100

3 农业银行 200

4 光大银行 300

5 招商银行 300

6 浦发银行 300

7 中信银行 300

8 华夏银行 200

9 北京银行 200

10 民生银行 300

11 平安银行 100

12 宁波银行 200

13 南京银行 100

14 金华银行 100

15 泰信网上直销 100

16 中信建投 100

17 国信证券 500

18 招商证券 100

19 中信证券 500

20 银河证券 100

21 海通证券 100

22 安信证券 300

23 华泰证券 100

24 平安证券 100

25 华安证券 100

26 中泰证券 500

27 中信证券(山东) 500

28 江海证券 100

29 长城证券 100

30 爱建证券 200

31 华宝证券 100

32 华福证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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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信达证券 100

34 华龙证券 100

35 众禄金融 100

36 长量基金 100

37 数米基金 100

38 诺亚正行 100

39 天天基金 100

40 和讯信息 100

41 工商银行 200

42 中山证券 100

43 利得基金 100

44 中信期货 500

45 好买基金 200

46 恒天明泽 100

47 富济财富 100

48 积木基金 100

49 兴业证券 100

50 增财基金 200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

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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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上证企业债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上证企业债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上证企业债指数,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指数”或“上证企债指数”,是按照科学客观

的方法,从国内交易所上市企业债中挑选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样本,按照债券

发行量加权计算的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

2、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

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3、上证企业债指数与上证国债指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

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从上交所行情、中国货币网等处获得。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和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低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基金资产将主要投

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可分离性债券、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

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

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利和信用状

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的动态分析,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

围,并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组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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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除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

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

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

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

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 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

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

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的策略。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

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

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

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

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在

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

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的可转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可转债兼

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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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对应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基本

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

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①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策略: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泰信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

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

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

取较好收益。

②权证投资策略: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

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

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

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

说:

①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

险套利机会。

②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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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具体

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收益率

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

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

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

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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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八)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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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复核了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2,092,105.00 90.83

其中:债券 72,092,105.00 90.8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61,125.68 7.38

8 其他资产 1,420,248.16 1.79

9 合计 79,373,478.8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334,000.00 65.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334,000.00 65.71

4 企业债券 1,065.00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68,000.00 25.6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89,040.00 0.8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2,092,105.00 92.2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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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0201 15 国开 01 300,000 30,744,000.00 39.35

2 140225 14 国开 25 200,000 20,590,000.00 26.36

3 041559071 15 吴江城投 CP002 200,000 20,068,000.00 25.69

4 132001 14 宝钢 EB 4,000 619,040.00 0.79

5 123001 蓝标转债 700 70,000.00 0.0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2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24.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3,441.23

5 应收申购款 23,782.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0,248.16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8.6 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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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分级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A 级)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50101-20151231 7.78% 0.11% 8.29% 0.02% -0.51% 0.09%

20150101-20150630 5.00% 0.14% 3.76% 0.03% 1.24% 0.11%

20140101-20141231 10.79% 0.21% 7.86% 0.04% 2.93% 0.17%

20130101-20131231 1.30% 0.22% 4.03% 0.03% -2.73% 0.19%

20120101-20121231 9.52% 0.14% 6.65% 0.04% 2.87% 0.10%

20110101-20111231 -3.44% 0.23% 3.61% 0.06% -7.05% 0.17%

20100101-20101231 6.69% 0.28% 6.57% 0.06% 0.12% 0.22%

20090729-20091231 -1.13% 0.45% 0.72% 0.07% -1.85% 0.38%

20090729-20151231 34.92% 0.23% 44.11% 0.05% -9.19% 0.18%

分级 C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C 级)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20150101-20151231 7.39% 0.11% 8.29% 0.02% -0.90% 0.09%

20150101-20150630 4.81% 0.14% 3.76% 0.03% 1.05% 0.11%

20140101-20141231 10.36% 0.21% 7.86% 0.04% 2.50% 0.17%

20130101-20131231 0.99% 0.22% 4.03% 0.03% -3.04% 0.19%

20120101-20121231 9.13% 0.14% 6.65% 0.04% 2.48% 0.10%

20110101-20111231 -3.82% 0.23% 3.61% 0.06% -7.43% 0.17%

20100101-20101231 6.29% 0.28% 6.57% 0.06% -0.28% 0.22%

20090729-20091231 -1.31% 0.45% 0.72% 0.07% -2.03% 0.38%

20090729-20151231 31.77% 0.23% 44.11% 0.05% -12.34%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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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2009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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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C类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建仓期为六个月。建仓期满,基金投资组合各项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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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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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

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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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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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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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

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12 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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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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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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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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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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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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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虽然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低风险的债券类品种,但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仍面临下列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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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

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会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

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会

由于利率长周期调整等方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

而形成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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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

可以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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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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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5)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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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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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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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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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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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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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2、如召集人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将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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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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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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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

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经通

知后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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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 12 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

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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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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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

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

较基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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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

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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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金

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

各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

略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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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

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

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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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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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斌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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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及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短

期融资债券、企业(公司)债、金融债、次级债、可分离性债券、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等固定收

益品种和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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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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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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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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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但要与

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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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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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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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基金的正常运营,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

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可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

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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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

司的呼叫中心设备完善,目前拥有6名坐席、60条中继线,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司简介 基金信息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简介 公司信息

基金费率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基金分红 政策法规

销售机构热线 每日NAV公告

基金经理信息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直 销 投资 者 帐 务 查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问题咨询与投诉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

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活动专区、基金

学院、客户服务及泰友会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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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帐户业务及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直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单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代销投资者

基金帐户开户确 直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认书 代销投资者

直销投资者 公司按月提供电子对账单,纸质 客户服务

交易对帐单

代销投资者 对账单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中心

《泰信通讯》及

部分直销投资者 客户服务

其他投资理财咨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代销投资者 中心

询材料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

会、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

务,包括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

问制度、服务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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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

为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

程,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

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电话

代销机构

电话、email、书面 客服中心 email

客服专员

投诉(T 日) 经整理的投诉

客户 相关部门

回复(T+3 日内) 客服中心 回复(T+3 日内)

电话、email、书面 客服专员 email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话:(021)20899167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超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 1310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第 109页 (共 112 页)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联系人: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新增汇付金融为代销机构并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 通申购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8-11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参加数米基金费率优惠业务

2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8-13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5 年半年度报告

3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8-25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天天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4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8-27

网站(http:/www.ftfund.com)

参加国都证券手机客户端申购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 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8-28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参加华宝证券费率优惠

6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9-10

网站(http:/www.ftfund.com)

参加好买基金网申购费率优惠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 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09-29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富济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 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0-10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平安证券申购定投费率优惠

9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0-16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和讯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 2015-10-24

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C 类)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第 110页 (共 112 页)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 15 年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0-24

网站(http:/www.ftfund.com)

自基金合同成立以来第九次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 红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1-03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积木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 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1-24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中国国际金融、大泰金石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及费率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14 2015-11-26

优惠业务 网站(http:/www.ftfund.com)

在长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且调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5 整最低申购金额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03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陆金所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6 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16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众禄金融开通费率优惠业务

17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16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取消纸质账单寄送业务

18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21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诺亚正行、利得基金申购、

19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23

定投费率优惠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农业银行定投费率优惠

20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29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在工商银行定投费率优惠

21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29

网站(http:/www.ftfund.com)

国信证券调整定投金额下限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 开通转换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29

网站(http:/www.ftfund.com)

部分基金在平安银行开通申购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3 定投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30

网站(http:/www.ftfund.com)

关于指数熔断实施后调整开放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4 时间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5-12-31

网站(http:/www.ftfund.com)

第 111页 (共 112 页)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新增兴业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5 通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6-01-12

网站(http:/www.ftfund.com)

新增北京增财销售为销售机构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6 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惠 《证券时报》及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2016-01-20

网站(http:/www.ftfund.com)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第 112页 (共 1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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